关于下达2008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任务的通知

颁布机构: 乐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乐山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8/10/15 颁布日期: 2008/10/15
颁布机构: 乐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乐山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8/10/15
颁布日期: 2008/10/15

信息内容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今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6%的工业节能目标任务,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8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50号)和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2008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全市工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将今年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2008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责任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现将2008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任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上要求,今年将重点对21户企业的落后生产能力进行淘汰。通过今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力争实现节能10万吨标煤以上,年节能目标贡献率20%以上。乐山市被列入省政府淘汰关闭方案的21户中,涉及电力3户、煤炭6户、冶金5户、建材4户、机械2户、医药1户(具体名录附后)。   二、原则   (一)统筹推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将淘汰落后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灾后恢复重建、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等重点工作相结合,着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产业政策与信贷、环保、安全、技术等政策协调执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价格导向机制,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经济结构总量优化。   (四)坚持区别对待,稳妥有序推进,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扶优汰劣、保障灾区建材供给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关停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时间要求   根据《四川省2008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及市政府与省政府所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精神,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并组织、督促企业在今年12月30日前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由分管工业的副市长负责,建立由市经委牵头,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统计局、质监局、劳动局、电力、安全等部门组成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全局观念,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切实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同时积极有序稳妥地解决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严格监督检查。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进度进行实地检查,并配合省政府联合督导组对我市和企业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的情况进行督查。市上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各县(市、区)的具体情况,实施分类指导。   (三)严格执行环保、资源政策。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关停和不按期淘汰生产线、设备的企业要依法吊(注)销排污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矿山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的矿山企业,关停不规范开采的小矿山。   (四)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管理。质量技监部门要按照淘汰落后的政策要求,依法吊(注)销关闭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的企业。对关停和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线、设备的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或取消相关经营范围资格。   (五)强化税收监管、信贷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关停企业和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企业取消其享受资格。金融机构对关停企业或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停止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授信。   (六)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各地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列入淘汰计划、到期不关停或不按期淘汰落后产 能的企业,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   (七)健全落后生产能力退出机制。一是各地财政、经济部门要相互配合,确保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二是对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转产国家鼓励类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优先予以核准、备案或转报,并在财政各专项资金中予以倾斜扶持。三是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需分流安置的职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引导分流人员实现再就业。   (八)严格新上项目核准程序。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新(扩)建项目时,要严格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严禁新建、扩建限制类生产工艺项目。鼓励钢铁、煤炭等重点行业企业优化重组,运用清洁生产技术。对承诺等量淘汰的项目已获核准的,当地政府要加快兑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承诺。对达不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的地区,限制建设新(扩)建项目。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