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德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德阳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5/12/23 颁布日期: 2005/12/23
颁布机构: 德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德阳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5/12/23
颁布日期: 2005/12/23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旌阳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区各企事业单位:   《德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五届三十一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德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切实有效地治理城市污水,减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四川剩┣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在市规划区内的居民户都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为市人民政府,由德阳市公用事业局主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并组织征收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单位及其用水户的污水处理费。原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污水排污费同时停止征收,继续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属同级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 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征收范围:在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均应根据用水数量(包括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取水,地下水取水和地表水取水)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收费标准:生活用水按用水量每吨0.40元收取;生产用水按用水量每吨0.50元收取;经营用水按用水量每吨0.60元收取;对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达到一级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其污水处理费按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收取。今后,市政府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章 征收方式   第七条 市公用事业局年初制定本年度收入征收计划和支出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直接或委托相关单位征收。   第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委托市、区自来水企业在征收水费时一并代征。   第九条 自备水源单位生产、经营、办公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德阳市城市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自备水源单位的居民用户,包括对外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德阳市城市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委托自备水源单位在征收用户水费时一并代征。   第十条 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居民户,依据其取水量征收。在用水量无计量表的前提下,征收单位和被委托征收单位可以按照市区人均生活用水量核定,按标准征收。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居民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公用事业局委托居民委员会、社区或村民委员会代征。   第十一条 自备水单位实行“包费制”或者“变相包费制”的,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而又无计量表的,应当根据《四川剩┣市供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取水设施的取水能力每日按24小时计算取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凡办理《旌阳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居民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市公用事业局按规定纳入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财政根据市公用事业局提供的享受旌阳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居民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按实拨付公用事业局,由公用事业局对该部分污水处理费审核后退返。 第四章 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市公用事业局每月定期按照(德委办发 [2003] 17号)文件和(德市财综[2003]24号)文件精神,将直接征收及各代征单位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统一按市财政指定代码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第十四条 市、区自来水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手续费按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3%支付;自备水源单位代征本企业职工用户(包括对外供水单位和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的手续费按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3%—5%支付;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手续费由委托单位与代征单位协商确定。代征手续费应纳入年度支出计划。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维护管理、建设资金偿还、污染治理等开支。   第十六条 市污水处理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办法,努力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七条 市污水处理企业的直接运行经费,按污水处理能力,日处理量和单位成本综合计算,由市公用事业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归企业留成。   第十八条 市污水处理企业直接运行经费由财政根据政府批准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收支预算,由市污水处理企业提出用款计划并报经市公用事业局签署意见后拨付。 第五章 监督与罚则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厂出厂水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B类。   第二十条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处理过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质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且承担监测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公用事业局应当加强市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督与管理。除不可抗拒力外,一旦发现擅自停止污水处理运行设备或者处理污水未达到排放标准而排放的,应该责令改正,并通过测算已排放的污水量,告知财政部门不应支付该排放量的污水处理费。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及其后果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对应缴不缴者,经过催促后逾期2个月的,可公布其拖欠费用情况并依法追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德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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