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成都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0/09/06 |
颁布日期: |
2010/09/06 |
颁布机构: |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成都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0/09/06 |
颁布日期: |
2010/09/06 |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安监支队: 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安监
总局令第 31 号)、《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市 政府令第 1 69 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成都市规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修改完善 了《成都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现将其印 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成都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试行)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 1:
1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 罚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 、 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 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承担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 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单处或者并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条“安 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 销其相应资格。”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 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 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 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承担安全 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 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其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没有违法所得,并处机 构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没有违法所得,并处 机构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没有违法所得,并处机构 1 万元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7000 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没有违法所得,并处机构 3 倍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没有违法所 得,并处 1.8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9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没有违法所得,并处 机构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机构相应资格。
违法行为 2: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 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 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 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 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 业 整 顿 。”
处罚等级划分:
一般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从重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 3: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等级划分: 一般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从重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 4-7:
4.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6.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 安全生产事项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 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罚 款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 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1 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逾期未改正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8-16:
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 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 0.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 1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
1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 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 5.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 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 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 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
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 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2 万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逾期未改正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17:
1 7.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处 罚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 , 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并处 1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十万元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单处或者并处 2 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 5 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且具有从
重处罚情节的,并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单处或者并处8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18-20:
1 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 9.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 急预案的;
20.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 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 全管理的。”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5 万元的罚
款;
从重处罚:逾期未改正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21:
21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 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 偿 责 任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二 条“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 限期改正,并处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单
处或者并处 3 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且具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并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单处或者并处 4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 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 22
22.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
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
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等级划分: 一般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从重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 23:
2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
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 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等级划分: 一般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从重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 24-25:
2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
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5.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 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26:
2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 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确定该协议无效,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对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确定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处 5 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确定该协议无效,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对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27:
27.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 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依
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 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改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并处 8000 元以下的
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违法行为 28:
28.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
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 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 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依 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 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改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并处 4 万元以上 5
违法行为 29:
29.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 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依 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 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改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违法行为 30:
30.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 如实反映情况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 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 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依 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
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改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
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8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并处 1.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违法行为 31:
31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 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依 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改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并处 6000 元以下的
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2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并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违法行为 32-33:
32.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33.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矿长不具备安
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 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违法行为 34:
34.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 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处罚等级划分: 一般处罚:责令停止施工; 从重处罚:拒不执行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部门吊销
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 35:
35.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
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
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 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 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矿山安 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并处罚款 5 万元以
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 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 9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生产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 36:
36.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
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 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限期改进; 一般处罚: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 从重处罚: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
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 37-40:
37.未采取法律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38.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 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39.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 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40.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 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三、四、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 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 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 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 的 。”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处 8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 1.6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41-42:
41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的。
42.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 正常监测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 不能正常监测的。”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并 处 2 万元的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并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43-49:
4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的;
44.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
45.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 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46.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4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 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48.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 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49.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 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二、三、四、五、七、八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 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
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 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 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违法行为 50:
50.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
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向用人单位
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 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并处 5
一般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并处 18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51-57:
51 .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52.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53.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 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5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55.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56.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57.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二、三、四、五、六、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 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 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15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违法行为 58:
58.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 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 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5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
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违法行为 59:
59.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用人单位违反
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并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处 18 万元以上 2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并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60-64:
6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的;
61 .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 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62.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63.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64.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用人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 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 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 明的;
(二)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
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四)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五)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六)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5万元以
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 18 万元以
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造成 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违法行为 65-66:
6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 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 故通风设施的;
66.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 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 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 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 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
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 者事故通风设施的;
(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 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 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 5 万元以
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 25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造成 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违法行为 67-69:
67.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 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 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
68.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
69.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 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 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
(一)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
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 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 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 5 万元以
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 18 万元以
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造成 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违法行为 70-71:
70.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
71 .在作业场所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在作
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 物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 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 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处 15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 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72-75:
7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
73.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74.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
75.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的。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用人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 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 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 的;
(二)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三)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
(四)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的。”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 5000 元以
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 1.8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 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 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76-77:
76.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77.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 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用人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 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二)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 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 2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 4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违法行为 78:
78.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 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处罚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职业病 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
闭,并处 1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12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并处 14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79:
79.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
预防措施而导致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处罚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职业病
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 闭,并处 1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并处 15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处 17 万元以上 18 万
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并处 18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
预防措施而导致导致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处罚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职业病
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 闭,并处 1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并处 2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处 24 万元以上 25 万
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并处 28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81-84:
81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8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 控制措施的;
83.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 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处罚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职业 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
援和控制措施的;
(三)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 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85-104:
85.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进行定期检 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
86.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操作设备的;
87.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
88.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无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带电作业
的;
89.矿山企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
90.矿山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开展定期检测的;
91 .井下采掘作业不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或者采掘作业时不 加强支护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的;
92.露天采剥作业不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 、 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
93.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
94.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
95.在有瓦斯突出的或者有冲击地压的或者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和铁路下面开采的或者在水体下面开采的或者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 的地区从事矿山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 门批准的;
96.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不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 采结束后不及时封闭采空区,或者不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 然发火的措施,或者不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不测定可能自然发 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或者不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的;
97.在井下采掘作业遇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 层、溶洞、陷落柱时,或者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 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或者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 区时,或者发现有出水征兆时,或者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未实 行探水前进的;
98.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规定
的;
99.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低于 20%,二氧化碳
超过 0.5%的;
1 00.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 28℃或者超过时未采取降温或者其 他防护措施的;
1 01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不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 不用的井巷,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1 02.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不采用下行通风的;
1 03.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不严格管理井下污水的;
1 04.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控制粉尘危害或者在井下风动凿岸干打眼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改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处 400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处 8000 元以上 1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处 1 .8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105:
1 05.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
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警告,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并处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警告,并处 1 .2 万元以上 1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警告,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并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106-109:
1 06.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1 07.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 08.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 09.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并
处 1 0 万元以上 1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 万元以上 2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并
处 4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110:
1 1 0.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 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 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
处 罚 依 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非 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 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