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6/24 |
颁布日期: |
2008/06/24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6/24 |
颁布日期: |
2008/06/24 |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房管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将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并制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10号)。为做好我市的贯彻实施工作,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房管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等制定了《重庆市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请各有关单位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市安监局 市总工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为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的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于2008年6月25日至7月25日在全市范围内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我市的形象和声誉。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认真搞好专项行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切实加强开展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房管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等部门联合成立重庆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国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员:王华刚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杜黎明 市监察局副局长
何 炜 市民政局局长助理
周时洪 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
方明金 市卫生局副局长
郭 翔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陈 勇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建新 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舒阳同志担任。
各区县也要搭建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三、专项行动内容和重点
专项行动要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休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和智障人员、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四、具体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阶段(6月25日至6月30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全监管、总工会等部门广泛宣传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对本地区基本情况进行认真排查梳理,确定重点检查的具体对象和内容,制定详尽的具体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同时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并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执法检查阶段(6月30日至7月20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全监管、总工会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实施专项行动,要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深入部分区县(自治县)检查督促。
(三)总结分析阶段(7月20日至7月25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会同各相关部门对本地区的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正式的书面总结报告,于 7月23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统计表上报市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专项行动结束后,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自治县)在专项行动中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全市通报表扬。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合力,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非法用工情况通报工商、国土、卫生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员给予及时救助,帮助寻找监护人并落实监护责任,对其中的困难家庭,提供生活上的帮助。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人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无照的生产加工窝点。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二)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搞好舆论引导
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宣传好的典型,曝光违法企业,防止将个别案例炒成热点,维护社会稳定。
(三)整合力量,全面排查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四)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公共管理能力
各有关部门专项行动中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同时,要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机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房管、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1.请各区县(自治县)于6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请各区县(自治县)于7月9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快报形式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3.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局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工作,并于7月23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及统计表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传真):63890979、63890365
联系人:谭定学、丁浩然
附件:1.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情况表
2.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处理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