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7/06 颁布日期: 2009/07/06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7/06
颁布日期: 2009/07/06
渝办发〔2009〕2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 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加强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事关国家事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推进。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抓好全市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市已成和在建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截至2008年年底,全市已建成各类水利水电工程20.2万余处。其中,大型水库6座(均属水力发电工程),中型水库61座,小型水库2680座。据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正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一方面,部分工程存在管理主体缺位、安全管理薄弱、责任落实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监测预警预报能力不足等问题。另一方面,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极端性、灾害性天气增加,局部地方暴雨、山洪发生的频率不断加大。因此,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增添措施,扎实抓好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一)全市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含山坪塘、屯水田)的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 (二)全市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大坝的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大坝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对项目业主和运行管护单位的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安全。 全市各级监察、安监、国土资源、气象、财政、市政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业主和运行管护单位是本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本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根据有关管理规范落实和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洪水调度计划、防洪抢险预案、安全管护范围、工程抢险或除险加固措施、用水调度计划等安全管理措施。 (四)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三、进一步明确水利水电工程有关责任人的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岗位职责 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项目业主和运行管护单位要落实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的行政责任人、管护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明确各责任人的岗位职责。 (一)有关政府领导职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全市各级政府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指令,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当地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经费、物资等重大问题。 2.组织开展当地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检查,督促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和运行管护单位认真落实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应急保障体系。 3.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在灾害或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尽快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主管部门负责人职责。各水利水电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在同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搞好本部门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完善安全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本系统水利水电工程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和指导项目业主或运行管护单位搞好工程除险工作,协调解决本系统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发生灾害或安全事故后,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或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善后事宜处置等工作,并尽快了解、核查和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情况。 (三)项目业主和运行管护单位负责人职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业主和运行管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管护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防汛抢险应急预案、防洪调度计划及安全度汛方案,执行防洪调度计划和防汛调度指令,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物资等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2.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除险。建立健全工程安全运行管理档案,落实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和统计报表、安全巡查记录、雨情水情等各项报告制度。 3.组织编制本工程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方案、设备维修计划等,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并争取尽早落实。妥善保管本工程防汛储备物资、备用电源和防汛报汛设备。 4.对本工程大坝、输洪设施、动力电源、启闭设备、输水管(渠)、通信设备、抢险道路、水文报汛系统等进行经常性观测和保养维护,确保本工程安全运行。 5.在本工程出现险情时及时组织抢险,优先保证涉险群众生命安全,并按照工程管理权限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 6.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四)技术责任人职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业主和运行管护单位要明确本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的技术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1.准确及时地提供水情、雨情、工情、观测记录等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情况分析报告,供有关指挥决策机构参考。 2.编制或审查水利水电工程防洪调度计划及度汛方案,完善水利水电工程输、泄洪建筑启闭操作规程。 3.及时检查并分析水利水电工程大坝、输洪设施、动力电源、启闭设备、输水管(渠)、通信设备、抢险道路、水文报汛系统等安全状况,针对雨情、水情、工情等数据提出水利水电工程防汛调度及安全管理意见和建议。 四、认真落实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责任作为确保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安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对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近期内,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全面掌握水利水电工程的数量分布和安全运行管理情况。认真落实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责任制,以文件形式明确每个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行政责任人、管护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其主要职责,并利用各种媒体将责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监察、督查等部门要对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凡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一律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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