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7/14 颁布日期: 2009/07/14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7/14
颁布日期: 2009/07/14
渝办发〔2009〕2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市委第72次常委会议、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全市烟花爆竹安全 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要结合全国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要求,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经营、销毁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清理,全面掌握隐患存在的节点、部位,剖析存在隐患的原因及危险性,制定措施,治理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安全条件审查合格发证率100%;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率在50%以上;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7月15―3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建立组织协调机构,明确有关单位职责;层层分解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将安排部署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落实到每个岗位。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8月1日至11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内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治理。 (三)“回头看”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政府督查室组成督查组,组织专家对各区县(自治县)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回头看”,总结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主要是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执行安保互动政策等情况,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情况。 3.企业安全培训情况。主要是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企业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考核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主要是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演练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 5.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主要是事故报告制度的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处理情况。 6.安全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重点内容。 1.生产工艺布局是否合理,危险工序交叉、危险和非危险生产区不分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毕。 2.工厂围墙、危险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药物粉尘大的制(混)药、装药等工房的排水沟和沉淀池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散落在操作台和地面的药物粉尘是否及时冲洗清理,防雷、防火、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3.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三超一改”)的现象是否已彻底整改。 4.是否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产品。 5.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大雷暴雨天气时,是否按照规定落实停产制度。 6.是否建立了烟花爆竹产品及药料流向登记制度和氯酸钾购买、使用登记制度并认真执行。 7.按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有关标准的要求,重新核定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和定量;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的要求,严格控制C级工房的作业人数。 (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重点内容。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2.烟花爆竹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和防雷、防爆、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及电气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安全警示标语和安全标识牌是否符合要求。 4.仓库是否存在超量储存、超员作业、超核定品种储存及违章作业现象。 5.产品流向登记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重点内容。 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情况。 2.烟花爆竹零售点专店、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3.零售点安全距离、安全通道、安全设施及零售场所面积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4.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超标准和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1.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的责任是否落实。 2.是否制订了“打非”方案、建立有效的收集非法生产信息系统、建立并落实了定期排查和“打非”例会制度。 3.“打非”经费及各项保障是否落实,是否及时组织了“打非”活动,当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是否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四、职责分工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作用,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执法大整治大执法工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安监局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检查责任制,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市安监局:牵头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查处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打击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侦办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等。 市监察局: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市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烟花爆竹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等违反工商登记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获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 市供销总社: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统一归口经营管理,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打非”工作。 市交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及非法携载烟花爆竹进入车站、港口、码头、搭乘车辆、船舶的违法行为。 市教委:负责在中小学生中开展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危险性教育,教育中小学生不参与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中的非法用工行为。 市邮政局: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作为预防事故、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机制,切实推进。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督促烟花爆竹从业企业切实抓好重点时段、重点阶段、重点部位的安全事故防范,严防死守,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企业重特大事故发生,全面提升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和企业本质安全化管理水平。全市各烟花爆竹监管部门和企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保障机制、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开展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既要抓现场,反“三违”,治隐患,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努力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又要着力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对每个企业安全状况摸清底数,按照等级划分进行评估,分类指导,分类监管,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设,落实各项治本之策,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高企业安全基础保障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是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责任。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整改资金,对本单位隐患进行认真、细致、全面的排查治理,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五)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坚决关闭、取缔。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布,并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发放,以及项目审批、信贷等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 (六)广泛宣传,舆论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整治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落后单位,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形成共同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完善隐患举报制度,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每月1日、15日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5日、20日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政府。2009年12月15日前,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 附件: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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