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7/14 |
颁布日期: |
2009/07/14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7/14 |
颁布日期: |
2009/07/14 |
渝办发〔2009〕22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安全
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市委第72次常委会议、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全市工程建设领域
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扎实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加强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机制体制法制、安全保障能力、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施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加强基层安全监管能力、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基层组织领导能力建设,深化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安全投入、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监察执法、应急救援保障措施,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政府部门排查隐患监督责任,不断强化安全监管,建立隐患排查、建档监控、落实整治等长效管理机制,杜绝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避免和减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严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
二、工作范围和职责分工
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建或正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本次工程建设领域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由市城乡建委牵头组织,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牵头部门负责对各行业部门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巡查、督查和指导,并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结束后对整体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城乡建委要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具体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到条块结合、统筹安排。
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本行业特点,认真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市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实施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排查整治。
市市政委:负责组织实施市政管养维护工程的排查整治。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房屋拆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排查整治。
市交委:负责组织实施公路、水路交通工程的排查整治。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和病险水库工程的排查整治。
市园林局: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排查整治。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实施在建工业技改、扩建、改建工程的排查整治。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领域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排查整治。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通信工程的排查整治。
华中电监局重庆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电力工程建设的排查整治。
成铁重庆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南涪铁路项目、渝利铁路项目、襄渝增建二线铁路项目、遂渝增建二线铁路项目等铁路工程建设和维修、维护工程的排查整治。
民航重庆监管局:负责对在建民航专业工程的排查整治。
三、工作步骤
坚持综合与专项、条条与块块、明查与暗访、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项目全面自查、区县(自治县)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复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督查和市级有关部门领导带队督促整改、调研等4级检查的方式进行。时间从2009年7月15日至12月15日,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5―3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制订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人员,开展全面动员。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1日至11月15日)。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负责该项目监管的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方案明确的排查内容开展自查,重点自查前阶段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治情况,自查率必须达到100%。在建工程项目自查完后,各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负责监管的安全监督机构要分别形成书面自查总结,并填写工程项目自查表格(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实际,自行设计),于8月10日前上报负责监管该工程的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各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项目进行清理复查,其复查率不得低于在建工程的50%。市级以上直管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分别告知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各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复查表格(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实际,自行设计)于9月30日前报市级对口行业主管部门。
(三)“回头看”总结提高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5日)。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专家督查组,对各自行业领域内区县(自治县)在建工程的自查情况、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的复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率必须达到在建工程项目的30%。各专家督查组在10月20日前形成书面督查总结,并填写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专家督查表格(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实际,自行设计)和《工程建设领域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统计表》(见附件),一并报各自行业领域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领导分别带队组成若干督促整改小组,对各自行业领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督促整改和调研,督促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对专家督查组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从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重点研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重特大事故防范的长效管理机制。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于12月15日前将本部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总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工程建设领域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统计表》(见附件),一并报送市城乡建委。
四、工作内容
(一)综合内容。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排查:
1.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一岗双责”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及监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监控、公示、跟踪治理及整改销号情况,启用“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按时报送信息情况。
3.人口密集地区和学校周边、交通情况复杂地区、对周边影响较大地区等敏感区域的在建工程项目及高边坡、深开挖、隧道、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影响较大的存在重大隐患的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建设安全“三落实”专项整治情况。以招投标项目为单位,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提取、监控和使用情况。
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公示及监控情况,尤其是工程中涉及脚手架、起重机械、深基坑、高切坡、高大模板、建筑幕墙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订、论证和执行落实情况。
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情况,对新进工人的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
5.施工现场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和使用管理情况。
6.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建立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
7.针对高温、汛期、中秋、国庆等重点、特殊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8.防范自然灾害措施情况,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环节、部位的监控及防范情况,特别要加强对汛期易引发地质灾害的深开挖、高切坡等部位的自查情况。
9.工程建设领域:一是非法建设、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资质不符等从事建筑施工行为;二是建设工程非法分包、转包和资质挂靠行为;三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不履行法定责任和施工管理程序,而且逃避或拒绝安全监管行为;四是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五是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以包代管和包而不管行为;六是建筑施工现场“三违”行为,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予以整改行为;七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行为的查处情况。
10.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监管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情况。
(二)专项内容。主要包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地下暗挖、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措施,以及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有害气体中毒、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和使用管理。
水陆交通工程:桥梁支架失稳、高空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效、涌水突泥、瓦斯爆炸、高边坡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公路危险路段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在建公路、港口、码头等工程的安全监管和安全评估情况。
水利、水电工程和病险水库工程:重点是在建重点水利、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中小型水库安全生产情况。
市政管养维护工程:重点是主城区所管辖的三级管网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既有市政设施如桥梁、隧道、大型化粪池、垃圾处理场、各种管网等安全排查和评估情况。
地质灾害治理、房屋拆除工程:重点是地质灾害尤其是易发生垮塌、泥石流、滑坡等地段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房屋拆除工程方案审批及执行落实情况。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起重机械登记建档、检验、检测、安装、租赁、维护、保养和使用情况;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情况。
铁路工程:既有线施工、高风险隧道、隧道进出口仰坡危岩落石、特殊结构桥梁(含立交桥)、综合地下工程施工和高空深水作业、火工用品管理、特种机械设备管理、轨道车管理、高路堤、河滨路堤、深路堑、高边坡以及排水系统(特别是涉及运营线和施工场所稳定处)、取土场稳定情况和易由周边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一把手负总责”、“一岗双责”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各行业领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责任。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各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制订具体的自查方案,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认真、全面开展自查工作,确保自查率达到100%。各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扎实抓好复查工作,重点跟踪检查工程项目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复查率不低于50%。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督查组要对在建工程自查情况及各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复查工作进行督查,重点跟踪督办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对复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确保督查率不低于30%。专家督查组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方法要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改意见。
在各个层次的检查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认真检查工程项目在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隐患,督促、指导、帮助工程项目切实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解决好检查工作不彻底、不内行、不能发现隐患等问题。对发现的一般性隐患和问题要当场责令整改;对发现的没有安全保障的重大危险源及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立即进行整改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做好记录,挂牌督办。同时,要落实派驻现场督导人员,实施“一对一”的24小时监控,严防死守。
(三)立足实际,突出整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持续深入开展督查检查,针对各行业特点,对一些重点工程、影响较大工程和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的工程,应适当提高检查比例,扩大检查范围,确保不发生事故。
(四)着眼长效,建章立制。对在工程建设领域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认真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确保长治久安、严防“反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每月1日、15日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城乡建委。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5日、20日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政府。2009年12月15日前,市城乡建委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