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7/14 |
颁布日期: |
2009/07/14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7/14 |
颁布日期: |
2009/07/14 |
渝办发〔2009〕22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市委第72次常委会议、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基本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秩序。
――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提高防御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关停并转一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事故死亡人数稳中下降。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7月15―3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制订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人员,动员部署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8月1日至11月15日)。一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继续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大整治力度,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自觉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二是开展督查检查。乡镇(街道)全面普查,区县(自治县)认真复查,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抽查,摸清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基本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制订关停并转计划,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的要求,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行动,坚决依法取缔各类无证、非法从业单位,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限期关停并转。
(三)“回头看”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层层组织验收。要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防止已关停并转企业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死灰复燃,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工作内容
(一)淘汰落后工艺,取缔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企业,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资格,依法予以关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坚决依法取缔;凡是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审批条件,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和销售网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生产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等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资格。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秩序。对位于主城区或人口稠密地区的企业,积极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推动搬迁。集中整治小化工企业、小经营摊点、挂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无法保障的企业一律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关停并转。
(三)强化执法检查,整治运输环节。要加强对道路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申报制度。对不具备资质或在内河、内湖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四)严格维修管理,强化充装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生产经营装置和运输车辆的维修环节的整治,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实行严格资质、定点充装和定点维修制度。认真查验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严禁超量装载,液化气体充装站要有防超装措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要采用万向节管道系统,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及仪表和安全附件应齐全有效。
(五)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要把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隐患整改、危险源监控、从业人员培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能力。
(六)强化监督检查,严防剧毒化学品丢失。认真核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底数,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情况,督促从业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和被不法分子利用。要引导、支持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在加强值班、巡逻守护的同时,积极采用监控报警、与110联网报警等形式,不断提升其安全防范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公布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的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新申请资质的,一律不予批准;已经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
(二)加快技术改造提升。要推动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等15类危险工艺的化工过程安全技术改造,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2010年年底前必须前采用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技术、工艺和装置,提高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重大危险源、重点岗位和重要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对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设置远传和连续记录装置;位于人口稠密区、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站要落实隐患整治措施,实施阻隔防爆改造;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投入,加快技术改造,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在2012年年底前,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全面达标。
(三)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提高从业准入标准,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相应素质要求,作为安全许可条件,纳入审核范围。督促企业开展大宣传、大教育、大培训、大练兵活动,从业人员100%接受专业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新建企业应与有关职业院校签订培训协议,变招工为招生,实现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变。
(四)落实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责任。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认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从重处罚,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和企业实际不相符的,予以通报批评;有3次以上类似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注销安全评价资质,并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制定落实安全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安全发展规划,积极推进专业经营市场、存储设施、物流配送网络等建设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9〕2号)的要求,今年内必须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发展区域或化工园区。严格行政许可,从2010年起,新办企业一律按照规划要求进入园区。
(六)严格执行经济政策。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执行“三大”政策经济,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账,专项使用。足额缴存安全风险抵押金,全员参加安全责任保险,增强企业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提高准入门槛。
(七)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按照安全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不符合安全发展规划、使用淘汰技术和落后工艺的项目不予审批,严格限制小化工项目的审批。认真做好新建企业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及竣工验收方案备案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实施“三同时”审查的项目,必须报市安监局备案。
(八)整治关闭小化工和安全生产条件差的企业。要集中开展小化工、小经营摊点、挂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排查整治行动。对无证生产经营、非法运输、重大安全隐患未限期治理、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市和当地有关规划、使用淘汰工艺技术等企业要依法关闭。加大对人口集中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整治力度,对位于主城二环高速公路内和区县(自治县)城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一是要严格落实关闭任务;二是对未列入关闭的,要制订搬迁计划,在2012年前,全部迁进化工园区或专业经营市场。
五、职责分工
市安监局:牵头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医药生产企业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商委: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经营企业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交委: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管理,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治安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重庆海事局和市港航局:负责组织实施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整治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单位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是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有效措施,是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订安全整治方案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抓好组织实施。要建立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查,严格执法。按照“三项行动”的要求,深入开展督查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大执法行动,强化监管。要坚持“严查、严管、严罚”,对非法生产和违规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走过场、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未整治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要重处重罚,依法追究责任,以震慑违法违规及漠视安全生产的行为,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不符合安全和产业规划、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关、停、并、转,防止死灰复燃。
(三)加强沟通,协同推进。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严格执法。要根据各阶段进展情况,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总结,每月定期举行部门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信息,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每月1日、15日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5日、20日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政府。2009年12月15日前,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市安监局联系人:简国庆,电话:67522703,传真:67533859)
附件:1.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2.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3.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执法工作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