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监管装备配备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9/08/31 颁布日期: 2009/08/31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9/08/31
颁布日期: 2009/08/31
渝办发〔2009〕28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监管装备配备 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安全监管装备配备三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安全监管装备配备三年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三项建设”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9〕1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6号)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大安全监管装备配备投入力度,全面提升基层安全监管保障能力,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基层薄弱、基础脆弱”问题,为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和“平安重庆”,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提供坚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基础。 二、实施原则 ――加大投入,保障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需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基层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建设,确保建设目标实现。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区县(自治县)、后乡镇(街道)”的原则,突出本地实际需要,突出急需装备配备,突出重点地区,确保装备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整体计划,分步实施。按照应配尽配的要求,统筹规划装备配备三年实施计划,既着眼长远规划,又突出当前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安全监管装备建设。 ――区县(自治县)为主,市级补贴。按照“市级补贴、区县(自治县)筹集”的原则,由各区县(自治县)统一筹集装备配备所需经费,市财政根据各地经济水平状况适当给予补贴。 ――加强监督,统一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装备配备的廉政监督,实行市政府采购办集中统一招标采购,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装备配备到位。 三、实施计划 按照“巩固区县(自治县)、强化乡镇(街道)、延伸村居”的要求和“先区县(自治县)、后乡镇(街道)”的原则,2009年完成区县(自治县)安全监管装备配备,2009―2010年基本完成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装备配备。 (一)资金投入标准。 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和北部新区、1008个乡镇(街道),每个区县(自治县)装备配备不少于150万元、乡镇(街道)装备配备不少于25万元。各区县(自治县)在确定配备标准的基础上,可增加装备配备资金投入。 (二)资金投入比例。 全市基层安全监管装备配备资金总投入31350万元。市、区县(自治县)投入比例分别为:主城区2∶8、渝西片区3∶7、三峡库区及渝东南片区5∶5,平均比例约为4∶6。市级总投入资金12463万元,区县(自治县)总投入资金18887万元(见附件1)。 (三)年度投入计划。 1.2009年度计划。总投入15658万元(其中:区县装备投入6150万元、乡镇装备投入9508万元)。其中,市级投入5658万元,区县(自治县)投入10000万元。 2.2010年度计划。总投入13017万元(为乡镇装备投入)。其中,市级投入4130万元,区县(自治县)投入8887万元。 3.2011年度计划。总投入2675万元(为乡镇装备投入)。由市级投入2675万元。 四、工作步骤 (一)统计报表。在2009年9月3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两级三年所需装备配备项目,统一填报《重庆市安全监管装备配备2009―2011年实施计划表》(见附件2),加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章,传真报送至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传真电话:67511601),并将电子文本通过政府网发送至puxl@cqsafety.gov.cn。 各区县(自治县)在选择两级装备配备时,根据本地财力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在确定的经费投入标准和提供选择的装备项目基础上,可增配其他相关装备项目或提升装备档次(填入“其他”选项栏目,并注明品牌、型号、价格、数量)。 (二)项目审核。在2009年10月20日前,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各区县(自治县)所报装备计划进行审核确认,确定2009年度各区县(自治县)需统一集中采购的装备,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准备自筹资金。 (三)划拨资金。在2009年10月3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确定的统一采购装备计划,向市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户名: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账号:1101014210018095)划拨2009年度各区县(自治县)应当承担的自筹资金。 (四)统一采购。在2009年11月30日前,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市政府采购办、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制订采购实施方案,落实市级补贴资金,报市政府审定后,分期、分批、分项目统一组织集中采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制订基层安全监管装备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建设内容、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解决项目建设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工作进度。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 (二)严格时限,确保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工作推进的时间步骤安排,及时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基层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有序、有效展开。凡逾期不能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的,区县(自治县)应承担的自筹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划拨到市专用账户的,将取消其市级补贴经费。 (三)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和跟踪督办制度,定期对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市政府将基层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作为“平安重庆”建设和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区县(自治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联 系 人:潘光灿、蒲选林。 联系电话:67511601、6753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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