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8/21 |
颁布日期: |
2009/08/21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8/21 |
颁布日期: |
2009/08/21 |
渝办发〔2009〕28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危险化学品产业结构,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9〕81号),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基本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基本方针,深入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加大危险化学品行业整治力度,通过对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小危化企业)整顿关闭,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业整体安全水平,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为“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目标。3年内关闭小危化企业50家,占全市小危化品生产企业总量的20%。其中2009年关闭15家,2010年关闭18家,2011年关闭17家。通过关闭小危化企业和加强安全生产,促使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业事故防范能力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事故死亡人数稳中下降。
二、工作原则
(一)科学关闭原则。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关闭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任务、数量、标准、条件、政策、措施等。
(二)依法关闭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关闭。
(三)阳光关闭原则。关闭工作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条件公开、结果公开。
(四)和谐关闭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妥善处理好企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困难职工救济救助以及土地复耕、环境治理、小危化企业周边群众的水电和道路等问题。
三、重点对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小危化企业必须坚决予以关闭: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逾期未重新申请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使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5.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6.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7.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事故或一年内两次发生死亡事故的;
8.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未撤销,又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9.位于主城区或区县(自治县)城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生产设施陈旧简陋,生产工艺落后,整改无望的。
(二)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
1.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关停的;
2.污染物超标排放,环境保护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且在规定限期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
3.发生重大环境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在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5.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和改扩建的。
(三)违反产业政策、土地管理、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关闭的企业。
1.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2.特种设备的使用和检测检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整改完成的;
3.生产设备、产品等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需要淘汰的;
4.规划、国土、工商、税务、消防等部门依法责令补办证照,在限期内未及时补办的。
(四)其他应关闭的企业。
1.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或区县(自治县)城区未按要求限期搬迁进入化工园区并无搬迁规划的;
2.在地灾影响范围内的。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部署。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工作,制订整顿关闭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落实措施,积极推进整顿关闭工作。2009年9月25日前,将2009年度的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报市小危化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
(二)确定关闭对象。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关闭条件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摸底排查,确定关闭对象,明确关闭时限。
(三)公示关闭名单。各区县(自治县)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小危化企业关闭名单在本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市小危化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要将小危化企业关闭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关闭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要求分批组织实施关闭,并由有关部门吊(注)销有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和装置、停止水电供应、消除安全和环境隐患,破除关闭企业生产能力。
(五)严格检查验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对整顿关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工作按以下标准执行:吊销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拆除供电、供水、供气和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消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能力;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环保隐患;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安置;对从事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或转产的企业,只要注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视同关闭。关闭工作任务完成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已关闭企业的监管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村居,防止死灰复燃,确保关死关严。
五、职责分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小危化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小危化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小危化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目标和任务,确保关闭后不留后患,确保做好小危化企业关闭期间的稳定工作。
市安监局指导、协调全市小危化企业整顿关闭工作,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建设的决定,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小危化企业及时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危化企业的认定工作,并严格审批办理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小型化工企业设立批准书,提高准入门槛。
市环保局负责依法吊(注)销关闭小危化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停止环保设施运行。
市质监局负责依法吊(注)销关闭小危化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停止其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和使用。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小危化企业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市公安局负责停止办理整顿关闭小危化企业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打击整顿关闭工作中的抗法行为,维护整顿关闭现场的秩序。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支持关闭小危化企业职工的培训和再就业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督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闭工作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对关闭工作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市政府法制办要从行政复议、听证以及法律诉讼等角度依法制定应对措施,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闭工作程序完善、措施得当、依法实施。
市维稳办要加强对关闭小危化企业的疏导,切实做好稳定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决定关闭小危化企业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向非法小危化企业供电行为。
六、工作措施
(一)提高准入门槛,建立行业退出机制。
1.严格安全许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工艺落后、设备陈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风险抵押金和责任保险等经济政策。小危化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户,专项使用,一次性缴存30万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部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发放、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发证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治达不到要求的,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严格环境保护要求。对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一律不发放排污许可证,不准从事生产活动。
4. 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产业政策及安全发展规划办理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立审批,严格控制小型和高危化工建设项目。
(二)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和环保“三同时”审查,对达不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不批准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责成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评价单位确认、专家审查符合要求后,才下达安全和环保许可意见书。严格开展完工项目的试生产备案审查,达不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一律不得投产运行。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小化工建设项目的审批;从严审批涉及硝化、氯化、氟化等15项涉及危险工艺化工项目;禁止审批使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所列举的工艺或生产该目录所列举产品的建设项目。
(三)加快制定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安全发展规划,积极推进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专业经营市场、存储设施、物流配送网络等建设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按市政府要求,今年内必须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制定,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新办企业一律按要求进入工业园区化工区域,暂停新批未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未指定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及未按期完成关闭任务的区县(自治县)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再新批主城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
(四)加快主城区和区县(自治县)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加快推进“退二进三”工作,对位于各区县(自治县)人口集中区和安全环保隐患严重的化工企业进行搬迁,进入化工园区。对位于二环高速以内或区县(自治县)城区未列入关闭计划的企业,要制定搬迁规划在2012年前迁入化工园区。
(五)完善配套政策。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负责落实小危化企业整顿关闭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整顿关闭补偿。对关闭企业已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费用,由收缴部门据实予以退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整顿关闭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必须具体抓。市安监局要认真做好市小危化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小危化企业整顿关闭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整顿关闭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维稳办、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履职,加强对区县(自治县)的指导和检查,推动整顿关闭工作。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整顿关闭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宣传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高度重视稳定工作,按照“科学关闭、依法关闭、阳光关闭、和谐关闭”的原则和要求,坚持一手抓整顿关闭、一手抓稳定,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切实做好稳定工作。
(四)严格考核奖惩。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分解落实年度小危化企业整顿关闭目标任务,确保关闭任务按时完成。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小危化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纳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政绩考核。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市小危化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要组织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对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取消年度安全生产评优资格,并依法依规严格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重庆市小危化企业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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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危化企业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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