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冬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8/11/21 颁布日期: 2008/11/21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8/11/21
颁布日期: 2008/11/21
渝办发〔2008〕3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冬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由于冬季来临和三峡水库175米试验性蓄水,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因素增多。为进一步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冬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 今年以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安全监管,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基本稳定。但三季度以来连续发生多起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给全市水上交通安全敲响了警钟。冬季来临,雨雾天气多,水上能见度差,易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三峡水库175米试验性蓄水,航道发生变化,库周汊河增多,库区群众出行安全隐患增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今年冬季水上交通安全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新问题,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冬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务必克服松懈麻痹思想,结合实际,制订新的工作方案,落实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保一方平安和社会稳定。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一)继续抓好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年”的要求,抓好“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深入推进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交通、海事、港口、船舶公司和乡镇(街道),对行政区域内的码头、渡口、桥梁等重点区域和客渡船、趸船、餐饮船等重点船舶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拉网式的隐患大排查,整治突出问题,整改薄弱环节,增强水上交通本质安全。 (二)抓好恶劣天气船舶航行安全。雾天等恶劣天气易引发水上交通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要抓好恶劣天气船舶航行安全。气象部门要加强雾情的采集和预报工作,并及时向交通、海事等有关部门通报。海事机构要及时通过VHF、GPS、水上信息联播等多种有效渠道向航运企业和船舶传递天气情报信息,以便船舶及早采取措施在安全地点扎雾;加强船舶监督,对达不到安全航行条件的恶劣气况,必须按规定进行禁航管制措施;对违反规定冒雾航行的船舶,必须依法从严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渡口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蹲点驻守措施,禁止渡船冒雾航行,防止因能见度不良引发恶性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我市水库众多,安全监管任务重,尤其是三峡水库175米蓄水后,库区安全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175米蓄水对长江干线和支流通航环境造成的影响,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加强监管。海事机构等单位要加强大桥及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高度的监管,防止船舶碰撞大桥及过江构筑物,确保过江管线、桥梁和船舶通航安全。航道部门要根据水位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航标,防止船舶错走航道发生船舶搁浅事故。水库管理部门要及时向船舶公司、船舶发布水库水位的变化信息,船舶公司和船舶要根据库区水位变化及早做好应对准备。海事、港口等单位要密切关注沿江港口码头趸船系泊锚链设施的安全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和法人加强防范,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加强冬季水上安全宣传,开展技术培训服务,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各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因库区蓄水造成人民群众“过河难”的问题,适当增设渡口,增添渡船,解决群众安全出行的实际问题,坚决防止渔船、自用船违法违规载客,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砂石运输船舶的监管。砂石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是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的重点任务之一,砂船超载运输是水上交通安全的一个突出隐患,必须认真加以解决。水利部门和海事、港航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加强采砂船和运砂船的安全监管。水利部门要加强采砂点的源头管理,对超额给运砂船装载的采砂船要采取严厉的管理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处罚情况通报给水利部门。海事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严厉打击砂船超载行为。港航、海事机构要加强砂船配额定员的宣传,防止运砂船超员运输;对超员运输和超载运输的船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强制措施,督促采、运砂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砂船超载的安全监管责任,实行监管航段责任制,凡超载砂船在管辖航段未发现或未控制住的,上级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其监管责任。 三、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海事管理机构要把自然航道、三峡水库回水变动段和库区多发事故水域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加强客渡船、危化品运输船、运砂船的安全监管,加强船舶进出港签证和现场巡航检查。农业(渔政)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指导和管理监督,开展有针对性的帮助和督查活动,检查乡镇、村、社、船主的层层包干负责的落实情况,确保职责明确。教育渔业从业人员遵守捕捞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从事违法载客活动。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航段采砂点的安全管理,严查超水域范围和未经审批采砂行为。交通部门要组织对重点企业、重点船舶、重点码头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重点航段,水上交通安全各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互相配合,落实重点航段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渡船、自用船及村民的安全管理,教育村民不要乘坐非法船舶,不要从事非法载客运输,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四、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制订督查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和本部门安全督查检查活动,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冬季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市交委要会同重庆海事局等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水上运输等各类企业的督促检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