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收缴剧毒急性鼠药的通告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3/02/16 颁布日期: 2003/02/16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3/02/16
颁布日期: 2003/02/16
渝府发〔200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查禁收缴剧毒急性鼠药的通告 为了加强对剧毒急性鼠药的收缴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剧毒急性鼠药,系指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持有和使用的剧毒急性鼠药,包括毒鼠强(又名四二四、TET,俗称没鼠命、三步倒、一扫光、闻到死等)、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和甘氟等。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剧毒急性鼠药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和携带剧毒急性鼠药。违反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灭鼠必须使用国家允许生产,并由国家指定的专供专销点提供的慢性抗凝血鼠药,严禁购买和使用剧毒急性鼠药用于灭鼠。违反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持有剧毒急性鼠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并主动上缴所持有的全部剧毒急性鼠药。违反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购买和使用剧毒急性鼠药,积极检举、揭发剧毒急性鼠药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持有和使用违法行为。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由受理部门给予50元至5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守秘密。 市级部门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63843598;市农业局69016155; 市安监局63871569;市卫生局67706707; 市工商局63845789;市质监局67512165; 市环保局63852130;市爱卫办67706382; 六、对剧毒急性鼠药负有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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