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8/04/21 |
颁布日期: |
2008/04/21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8/04/21 |
颁布日期: |
2008/04/21 |
渝办发〔2008〕1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
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立即行动,精心组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从4月下旬至7月下旬,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督查活动。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督查活动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安全生产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42号)要求,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督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
二、明确责任,加强督查
(一)企业自查。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立即制订百日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在自查中,着重检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及信息报送、全市安全生产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等情况,认真查找人的不安全行为、机器设备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将事故预防的关口前移,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市级督查。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对各区县(自治县)、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督查。
1.督查内容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全市安全生产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的专项部署,建立和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政府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安全投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缴纳和“安保互动”,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情况。
(2)按照渝办发〔2008〕42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3)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等情况。
(5)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举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信息报送情况。
2.督查分工
(1)综合督查。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参加,对各区县(自治县)开展综合督查。
(2)专项督查。由市政府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开展专项督查。
道路交通安全督查由市公安交管局牵头;
水上交通、高速公路交通和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督查由市交委牵头;
煤矿安全督查由市经委、重庆煤监局牵头;
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督查由市安监局牵头;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和民爆器材安全督查由市商委牵头;
建筑安全、轨道交通安全督查由市建委牵头;
消防安全督查由市公安消防局牵头;
病险水库和水利工程安全督查由市水利局牵头;
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由市质监局牵头;
市政设施安全督查由市市政委牵头;
地质灾害安全督查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
铁路交通安全督查由成铁重庆办事处牵头;
民航安全督查由民航重庆监管办牵头;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安全督查由市国资委牵头;
学校安全督查由市教委牵头;
农机和渔业行业安全督查由市农业局牵头;
旅游安全督查由市旅游局牵头;
电力行业安全督查由华中电监局重庆办事处牵头。
按照监管职责,其他行业的安全督查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
(三)区县督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的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参照市政府督查的方式进行。
三、严格要求,确保实效
(一)全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全市安全生产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和开展此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各级各部门领导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各行业领域的专项检查督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精心制订检查督查方案,将责任细化分解到每一个监管人员,将检查督查重点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头上。通过安全检查督查,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工作实际,于4月底前,制订具体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并将督查方案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级督查要将行政执法贯穿于检查督查活动的始终,必须保证覆盖100%的区县(自治县),区县(自治县)督查必须保证覆盖100%的乡镇。督查工作既要督查隐患的排查,更要督查隐患的治理,对于重大隐患,必须落实整治目标、整治经费、责任人员、整治时间和安全措施应急预案。
(三)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根据各地区、各行业的特点,针对重点时段和重点部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提高督查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做到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于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要开展重点督查。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关注生产生活环境的安全,发动企业职工都来关注作业环境中的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隐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安全隐患,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或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并于8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王元康,任萍;联系方式:67504735,67508715,67509315(传真);市政务业务网电子邮件:jaj@sf.cq。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
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继续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均有所下降。但煤矿、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一些行业(领域)隐患仍然比较突出,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此次督查行动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在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省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市(地),市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县(区),县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乡镇。
三、督查内容
综合督查的内容主要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专项督查的内容主要是: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
具体督查内容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各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于4月底前,制订下发具体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突出重点,全面深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把事故伤亡人数降下来。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期编辑《工作快报》。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并于8月上旬提交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