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决定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8/24 |
颁布日期: |
2009/08/24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8/24 |
颁布日期: |
2009/08/24 |
渝府发〔2009〕8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
整顿关闭工作的决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市高危行业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根据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议《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决定》(渝委发〔2009〕14号)的要求,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关闭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整顿关闭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整顿关闭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保障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的迫切需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以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整顿关闭工作。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314”总体部署、国发〔2009〕3号文件和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着力“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按照“全面规划、总体部署、审慎决策、分步实施”的总体要求,强力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严格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安全标准化,加大执法力度,健全退出机制,统筹解决好产业结构调整、财税利益、职工就业和社保、业主利益补偿、法律保障和社会稳定等各种问题,确保整顿关闭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和谐稳定关闭,实现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工作原则。坚持“注重科学、实事求是,多管齐下、综合施治,统一领导、区县负责”的原则,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整顿关闭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任务、数量、标准、条件、政策、措施,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条件公开、结果公开。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下,充分考虑企业实际,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妥善处理好企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困难职工救济救助以及土地复耕、环境治理、周边农民的水、电和道路等问题,做到科学关闭、依法关闭、阳光关闭、和谐关闭。
(三)工作目标。对全市现有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4082个生产企业,从2009年起到2011年,3年内关闭1000个。其中,煤矿关闭300个,2009年、2010年、2011年各关闭100个;非煤矿山企业关闭638个,2009年关闭191个、2010年关闭192个、2011年关闭255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闭50个,2009年关闭15个、2010年关闭18个、2011年关闭17个;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12个,2009年关闭5个、2010年关闭3个、2011年关闭4个。对保留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严格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化安全。同时,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做大做强,促进安全发展、健康发展。
二、确定整顿关闭工作对象
(一)小煤矿。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规定的16种关闭类型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事故或1年内发生3次死亡事故的;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及以上、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事故或1年内发生两次3―9人事故的;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重要水体保护区、国家森林保护区内的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在规定期限不达标的矿井;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事故隐瞒不报或发生事故业主或矿长逃逸,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矿井。
(二)小非煤矿山。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非煤矿山企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坚决予以关闭: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勘查的;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达到安全标准化的;受地质灾害影响,存在重大安全威胁或在地质灾害危险带开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1万吨以下地下矿山,5万吨以下小型露天矿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对在同一矿体开采,且相距在200米范围内的矿山,先关闭后整合。
(三)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坚决予以关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及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达到安全标准化的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违反产业政策、土地管理、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关闭的企业;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或区县(自治县)城区未按要求限期迁进化工园区的企业;在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的企业。
(四)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在2011年未达到安全标准化的企业;不具备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企业或两年内发生累计死亡5人以上事故的企业;年产值小于500万元的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位于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的企业。
三、规范整顿关闭工作步骤
(一)强化宣传,摸底排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全面开展整顿关闭工作宣传,大力宣传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科学研判,结合实际,提出各区县(自治县)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关闭工作指标,提交市政府审议通过后,下达各区县(自治县)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指标任务,认真制订本地区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整顿关闭任务,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摸底排查,研究提出整顿关闭企业名单,并报送市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办公室备案。
(二)整顿关闭,严格验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拟关闭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拟关闭企业认真组织实施关闭。关闭完成后,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区县(自治县)关闭工作严格按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标准为:吊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清理收缴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妥善做好关闭企业从业人员安置工作。
(三)认真总结,巩固成果。整顿关闭工作完成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健全整顿关闭常态机制,落实监控责任单位,组织“一对一”监控,严防关闭企业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
四、强化整顿关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整顿关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委、市政府成立市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黄奇帆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刘学普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泰来以及市经济信息委、市安监局、重庆煤监局、市高法院、市总工会、市维稳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交委、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供销总社、华中电监局重庆办事处、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王泰来同志任总联络人,分设小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委,具体负责全市小煤矿整顿关闭日常工作;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成立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关闭工作。
(二)明确职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关闭工作具体方案,协调、推进方案实施。市经济信息委、重庆煤监局牵头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配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实施关闭、取缔;负责吊销关闭煤矿有关证照。市安监局牵头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小危险化学品、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配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取缔;负责吊销关闭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资格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配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实施关闭、取缔,负责吊销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吊销实施关闭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清理收缴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对涉嫌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依法进行查处,依法惩处暴力抗法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实施关闭的矿山(或尾矿库)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电力供应单位负责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在项目、资金等方面,扶持关闭企业转产,引导有序退出;市财政局要落实专项资金用于整顿关闭工作和关闭补偿。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大力度支持关闭高危小企业职工的再就业工作。市民政局从低保、救济等方面,对高危行业关闭企业下岗困难职工进行帮扶。市高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市维稳办等部门和单位要提前介入,认真研究依法关闭的措施办法,从行政复议、听证以及法律诉讼等方面依法制定应对措施,确保整顿关闭工作程序完善、措施得当、依法实施、社会稳定。全市各级监察部门要把整顿关闭工作纳入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在整顿关闭工作中未认真履责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违规违纪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逾期未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提请市政府启动行政问责。
(三)完善政策。由市经济信息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重庆煤监局制定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整顿关闭企业经济政策;由市经济信息委、市安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发展规划和整顿关闭企业经济政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新情况,不断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和安全法规,推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四)确保稳定。整顿关闭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敏感性强、触及各方利益,做好整顿关闭稳定工作责任大、要求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务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订工作预案,认真做好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积极化解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各项安全稳定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认真做好关闭期间安全稳定工作,努力实现“坚决防止大规模跨区域串联、坚决防止恶性案件、坚决防止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到市进京大规模集访和非正常上访”稳定工作目标,营造安全稳定的良好氛围,推动整顿关闭工作有序、稳定、规范、安全开展,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