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4/07 |
颁布日期: |
2006/04/07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4/07 |
颁布日期: |
2006/04/07 |
渝府发〔2006〕3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七日
重庆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和景观环境,努力提升城市形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人居环境要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2008年把重庆市建设成为国家园林城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6〕15号)要求,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工作的总体目标
创建总体目标:2008年各项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并通过国家考核验收。具体指标:主城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1%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6%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到7.5平方米以上(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55%以上,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好于三类;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全市城市乡镇(城镇)天然气普及率达到80%以上;万人拥有公交车达10辆(标台)以上,公交出行比率达到20%以上;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达到98%以上、亮灯率达到98%以上;人均拥有城市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用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饮用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100%;道路机械清扫率达到20%(主干道、繁华窗口地区达到40%以上),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
二、创建工作的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要求,结合《重庆市都市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主城区大力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同时,抓好城市景观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工作。
(一)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按照修编后的《重庆市都市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在抓好园林创建基础上,通过建设城市生态林、城市公园、社区公园等工程,以及建立鲜花上街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园林“三创”和“十佳”评选等活动,突出抓好增绿、扩绿工程和绿化景观工程,完善绿地体系,解决绿地服务半径偏小、城市中心区绿地不足的问题。
目标任务:到2008年,增加绿地3098.44公顷,其中增加公共绿地2450.24公顷,主城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1%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6%以上;公共绿地总量达到4958.24公顷,人均公共绿地达到7.56平方米。
工作措施:建成一批城市公园,新增公共绿地1593.25公顷;建成一批社区公园,新增公共绿地124.14公顷;建成一批城市生态林,新增公共绿地332.85公顷;完成一批鲜花大道绿化工程和一批绿化靓点工程,使313.80公顷公共绿地的景观质量得到提升。深入开展园林“三创”活动,市级园林式单位、市街、小区分别达到60%、40%、50%。加强公共设施、社会单位附属设施绿化和居住区绿化,新增绿地600公顷,其中公共绿地400公顷。建设生产绿地(苗圃),新增绿地448.2公顷。
(二)城市景观建设
加强城市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景观的保护与建设,展现重庆“山城”、“江城”、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精心设计城市标志景点和建筑,实施城市出入口、主城区两江岸线、轮廓线、广场等的绿化与美化,创造丰富多彩、亲切宜人、独具风格的城市景观。
(三)蓝天、碧水、绿地行动
继续实施“蓝天行动”,以控制尘污染、燃煤及粉尘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等为重点,明显减轻城区大气环境污染。实施“碧水行动”,以饮用水源保护、污染治理和次级河流综合整治为重点,以确保主城区饮用水源水质达标为目标,加强主城区桃花溪、清水溪、梁滩河等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实施主城区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和船舶污染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实施“绿地行动”,以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为重点,加快实施城市绿色屏障工程,加强城市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交通建设,开展生态创建和生态文明教育,不断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启动主城区两江四岸绿化工程和城市生态廊道及生态林建设,推动各项生态建设重点工程,广泛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处理好保护与建设的关系,保持城市历史文脉的延续,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物保护,突出巴渝文化、革命文物和抗战陪都遗迹保护。
(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人均道路面积和公交车标台、燃气普及率、用水普及率、饮用水质综合合格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主次干道亮灯率等达到或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三、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6〕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成立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办发〔2006〕40号)精神,已成立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类工作组(以下分别简称市创建领导小组、市创建办、专类工作组)。
(一)市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
(二)市创建办负责创建的日常工作,制订创建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制订年度考核方案,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考核、检查验收等。
(三)各专类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拟定所担负工作任务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项目建设组。负责城市景观、“蓝天、碧水、绿地”三大行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生态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相关建设工程。总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交委、市文化广电局、市林业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城投公司、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具体牵头和责任单位:
(1)城市景观建设。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交委、市园林局、市市政委、市城投公司、项目所在地区政府。
(2)城市绿化建设。负责城市园林绿化“5个一批”建设,即:建设一批城市生态林、一批城市公园、一批社区公园、一批绿化靓点、一批鲜花大道。牵头单位:市园林局。责任单位:市交委、市林业局、项目所在地区政府。
(3)“蓝天、碧水、绿地”三大行动工程。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园林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水务集团、项目所在地区政府。
(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程。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局。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园林局、项目所在地区政府。
(5)生态建设工程。负责实施城市绿色屏障工程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对城郊森林进行林相改造,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造林活动。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园林局。责任单位:市交委、项目所在地区政府。
(6)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牵头单位:市市政委。责任单位:市经委、市交委、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项目所在地区政府。
2.督促保障组。按照本实施方案分解的任务,分级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开展宣传动员等,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园林局、项目所在地区政府。
(1)建设资金落实工作。分级负责筹措建设资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园林局、项目所在地区政府。
(2)任务督办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分解的任务,实施督查督办,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园林局、项目所在地区政府。
(3)创建宣传工作。按照各阶段任务广泛进行宣传,晓谕社会,负责申报专题片的制作。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市园林局、项目所在地区政府。
3.创建申报组。按照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有关要求,负责向国家有关部委联络和创建申报的日常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四、创建工作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建设用地和经费投入机制
1.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用地进行生态林和生态公园建设,在项目实施时依法供应土地。
2.建立多渠道投资机制。建设资金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产业运作的原则,通过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多渠道筹集资金。
(1)财政投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绿化建设资金以主城各区政府投入为主,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创建领导小组制定。
(2)通过城市开发、市政工程、旧城改造等带动绿化建设。
(3)广泛开展园林绿化“三创”活动,动员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社区等投入建设绿化。
(4)开展大规模绿化活动,动员全民参与城市义务植树,鼓励群众建设义务植树基地、营建纪念林等建设绿化。
(二)落实目标责任,建立考核机制
创建工作实行区长和市级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市创建领导小组将创建工作任务分解到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并签订相应目标责任书,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立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督查考核机制,将创建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督查考核方案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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