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决定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5/27 |
颁布日期: |
2010/05/27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5/27 |
颁布日期: |
2010/05/27 |
渝府发〔2010〕5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
模范城市工作的决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作出的“314”总体部署以及国发〔2009〕3号文件和市委三届三次、四次全委会精神,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质,促进重庆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使我市主城区在2013年实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
一、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重要意义
重庆直辖以来,市委、市政府始终将环境保护置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位置,坚持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大力实施“蓝天”、“碧水”、“绿地”、“宁静”四大行动,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是,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城市人口的持续增加,资源和环境的“瓶颈效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日益凸显。要全面完成“314”总体部署和统筹城乡发展目标,加速我市成为全国五大中心城市,加快推进“五个重庆”建设,构建内陆开放高地,必须树立生态立市和环境优先理念,创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发展模式,着力转变发展方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实践,是贯彻“314”总体部署、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加速“五个重庆”建设、构建内陆开放高地的重要抓手,是建设长江上游生态文明示范区、保障三峡库区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改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的必然选择。全市上下务必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重要意义,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努力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工作。
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314”总体部署和国发〔2009〕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水平,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通过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提升城市品质,构建经济健康发展、基础设施健全、环境质量良好、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宜居的新重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创建范围。重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范围为主城区(含北部新区,下同),涉及152个街道(镇),幅员面积5473平方公里。主城周边的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和璧山县相关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范围。
(三)总体目标。动员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推进实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系列重大工程项目和工作措施,到2012年,主城区全面达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5大类26项指标要求;2013年,力争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验收。
(四)主要任务。一是实施经济结构调整,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二是强化环境污染防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助推“五个重庆”建设。三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染防控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四是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市容貌,统筹城乡环境保护。五是加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保障工作,提升环境保障水平,打造“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重庆环境保护,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六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推进全民环境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三、大力实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系列工程
(一)环境保护优化发展系列工程。包括优化发展、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三大工程。制定实施招商引资及优化产业布局政策、节水激励政策、重污染企业退出激励政策、绿色信贷政策、低碳经济促进政策等环境经济政策。修订并完善产业环境准入政策。实施节能节水工程,关闭、搬迁、改造和调整污染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环境监管。
(二)空气质量达标系列工程。包括扬尘控制、燃煤及机动车排气控制、空气环境质量预警预控三大工程。严格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加强渣土运输和渣场管理,加强道路冲洗保洁,关闭小采石场。实施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创建无煤区,开展燃煤电厂和燃煤锅炉脱硝改造。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和环境保护标志管理,推广清洁能源车示范,引导发展低碳交通。
(三)水环境质量达标系列工程。包括河流整治、饮水保障、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三大工程。实施梁滩河、花溪河等次级河流水质达标整治以及清水溪、朝阳溪、盘溪河等次级河流黑臭整治。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关闭小型水厂,规划建设大型水厂,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大力实施《重庆市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和工业废水处理等水环境项目建设。
(四)基础设施建设系列工程。包括城市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城市森林建设、环境安全三大工程。强力推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开展污水处理厂达标改造,完成主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收运系统建设,建设并改造城市排水管网。加快推进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大力开展国家森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强化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安全监管,加强辐射和放射源安全管理。
(五)企业环保达标系列工程。包括企业排污稳定达标、企业深度治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三大工程。实施工业废水废气污染深度治理和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开展重金属污染调查监测和专项整治,推进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土壤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六)环境能力建设系列工程。包括机制创新、能力提升、管理网络建设三大工程。进一步建立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以及工作推进、监督保障、考核奖惩等长效工作机制。完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加强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
(七)城乡环境整治系列工程。包括城市容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大工程。开展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全面达到《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开展国家卫生区创建活动,加强城乡结合部环境整治。实施噪声、餐饮油烟以及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规模化养殖、村庄环境等综合整治。
(八)公众满意度提升系列工程。包括宣传教育、公众维权、示范创建三大工程。进一步加强新闻媒体宣传,强化社会宣传,实施全民环境教育,提高市民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社会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晓度、认同度、参与度、满意度。开展绿色创建,倡导绿色消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重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文件另发),负责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统筹指挥和重大决策。领导小组下设重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办),牵头负责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督查等日常工作。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是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扎实抓好各项工程措施的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扎实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努力形成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分解目标责任。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办要牵头做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制定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实施意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和实施意见,分年度制订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增添工作措施,层层分解,抓好落实。
(三)强化政策支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污染防治的政策、标准、规范和规章,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提供政策法规保障。对于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在土地、财政、税收、城乡建设、教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实行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四)落实资金保障。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保障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工程任务的资金投入。在积极争取国家环保工程项目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市、区县财政每年要安排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专项资金,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程项目实施。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
(五)强化制度保障。建立完善目标责任、督查督办、工作调度、工作例会、信息通报、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和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工作任务的监督、检查,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有关区县、北部新区、市政府部门党政一把手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对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严肃追究责任。
(六)做好宣传发动。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是一项动态性的系统工程,是全民、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因素,形成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浓厚氛围。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