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表水适用功能类别划分文件汇编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5/30 |
颁布日期: |
2007/05/30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5/30 |
颁布日期: |
2007/05/30 |
重庆市地表水适用功能类别划分文件汇编
编 者 说 明
随着三峡工程的建成投产,三峡库区蓄水改变了我市部分地表水域的现状。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既有利于水环境保护,又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局开展了地表水域功能适用类别划分部分调整工作。重庆市委、市政府把该项工作列为2006年为民办实事八大民心工程之一。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的指导下,各区县环保局积极工作,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于2006年底完成了重庆市地表水域功能适用功能划分部分调整工作。为了便于我市各级环保部门开展水环境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工作,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资料,我们汇编了《重庆市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文件汇编》第二册。1999年11月30编印的《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文件汇编》中未调整的部分继续执行。
在此书的编印过程中,由于我们工作的疏漏,难免有错漏之处,请予指正。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的
通 知
渝府发[1998]8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
一、为了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坚持既满足国家对长江三峡库区总体水质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的要求,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三、本市各水域的适用功能类别划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按水系划分的适用功能类别:
1.长江干流重庆段水域,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管理,其总体水质适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重庆主城区、沿江区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及市规划的工业区所在地水域,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管理,其水质适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其功能类别适用附表1。
2.嘉陵江、乌江干流重庆段及其一级支流和特殊河流水域,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管理(个别河流除外),其水质适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其功能类别适用附表2、附表3。
3.长江干流重庆段一级支流(嘉陵江、乌江干流重庆段除外)水域功能类别适用附表4。
4.长江干流重庆段二级支流中的源头水、集中式饮用水源、缺水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地的河流水域,其功能类别适用附表5。
5.长寿湖、大洪湖水域为一般鱼类保护区、其水质适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
(二)按使用功能划分的适用功能类别
1.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域
以江河(长江干流重庆段除外)、塘、库水域作为集中生活饮用水源的,其水质适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取水口适用功能类别按《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2.渔业水域
(1)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所在水域,其水质适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
(2)从事渔业养殖的江河、塘、库水域,为一般鱼类保护区,其水质适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
3、景观水域
(1)经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水域,其水质适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
(2)经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水域,其水质适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
(3)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水域,其水质适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
(4)流经城镇并具有一般景观要求的水域,其水质适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
4.农业用水水域
(1)农田水域和不从事渔业养殖的农业用江河、塘、库水域,其水质适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
(2)以上各条未划分到的江河(或溪河),主要流经农业生产区的水域,其水质适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
四、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的权限及监督管理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进行划分及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分下列水域的适用功能类别:
1.长江干流重庆段水域;
2.长江干流重庆段一级、二级支流中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水域;
3.嘉陵江、乌江干流重庆段水域及其一级支流中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水域;
4.长寿湖、大洪湖水域及需要特殊保护的水域。
(三)其他河流、塘、库等水域的适用功能类别由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会同水利、渔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四)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区县(自治县、市)的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可严于本规定。
(六)根据当地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状况,如确需对本划分的个别河流或河段水域适用功能类别作调整的,应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七)区县(自治县、市)需对本划分进一步明确其范围的,应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商定,不得与本划分相抵触。
(八)区县(自治区、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应注意以水 域现状功能为主,兼顾水环境规划要求;重点保护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重庆段水域以及其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鱼类保护区水域、重要风景名胜区水域。
(九)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跨行政区域河流的出境处水域设置监测断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水质监测,并按水域功能进行管理。
(十)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按其中最高功能类别进行管理。
五、本规定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六、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的规定》(重府发[1989]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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