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文件汇编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5/30 |
颁布日期: |
2007/05/30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5/30 |
颁布日期: |
2007/05/30 |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文件汇编
编者说明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城市(镇)建设及工业园区的发展,《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90号)划定适用区域的声环境现状发生了变化。原划分不是交通干线的路段,由于车流量的增加变为了交通干线,原来属农业用地的地块,因设立了工业园区,变为了工业区等等。为适应声环境的环境管理,确保人民群众有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我市于2006年进行了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工作。在各区环保局监测调查提出初步划分方案的基础上,我局制定印发了《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渝环发[2007]39号),原《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90号)中未调整的部分继续执行。
为便于噪声环境管理及有关单位、个人查阅文件资料,我们编印了《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在编辑过程中,由于我们工作的疏漏,难免有错漏之处,请在使用过程中予以指正。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渝府发[1998]9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万盛区、渝北区和巴南区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附表1至附表12。
对上述十二区内除附表1至附表12以外的其他人口稠密区域,适用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即2类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28个区县(自治县、市)的街道、建制镇以及其他人口稠密区域,适用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即2类标准。
第四条 机动车流量每小时在100辆以上的道路,适用交通干线道路标准。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按附表13的规定执行。汽车客运站、火车站、航运码头及穿越人口稠密区的铁路,适用交通干线道路标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区域内适用交通干线道路标准的道路,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规定中的昼间时间为6时至22时,夜间时间为22时至次日6时。
第七条 对位于本规定第二、三条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以外的工业企业,需要从事监督管理时,适用工业区即3类标准。
第八条 对本规定的划分需要作较小的调整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992]第29号)同时作废。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