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9/17 颁布日期: 2007/09/17
颁布机构: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9/17
颁布日期: 2007/09/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保证安全评价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安全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取得安全评价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人员,可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未取得安全评价资质(资格)证书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第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在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安全评价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安全评价机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二)转包或分包安全评价项目; (三)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安全评价项目; (四)降低评价标准、出具虚假报告和虚假证明; (五)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八条 依法进行的安全评价项目,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评价范围、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安全评价人员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委托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不得诋毁、中伤其它安全评价机构; (三)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 (四)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借资格证书; (五)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注册登记和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评价机构内的非安全评价人员,不得直接参与项目洽谈等安全评价活动。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评价工作责任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坚持“谁评价、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未取得安全评价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评价组成员、内部审核人、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承担评价项目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组织安全评价人员和参与评价的技术专家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检测,填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表1),并对合同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接受委托,签订正式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接受委托,实施评价工作: (一)评价人员的业务能力不能满足本项目评价需要的; (二)委托单位提出的特殊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 (三)评价项目存在着重大隐患又无法在评价期间内整改的; (四)评价项目与评价机构资质范围不符的;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按法律法规、安全评价导则等规定实施评价,组建评价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制人、参加项目评价专业人员及技术专家。 严禁评价人员未到评价项目现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或出具隐患整改确认报告。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现场调研、收集资料、风险分析、报告编制、报告校核、报告审核、报告批准等过程控制程序进行安全评价,不得简化。 所有参与安全评价人员均应在评价报告上签字,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在评价报告上签字。 所有报告必须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交付委托单位。 第十四条 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的评价报告,必须经专家组评审后,方可出具正式文本。未经评审合格或无正当理由未按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一律视为无效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由委托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评审应采用现场检查评审与会审相结合的方法。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组,由3名以上设备、安全等专业人员组成;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组,应至少由5名以上工艺、设备、安全、设计等专业人员组成。 法律、法规等对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宁波市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是通过国家、省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察并被聘为安全生产专家的人员。评审专家除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外,还应具有安全评价资格。 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从专家库中产生。评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评审,认真负责,客观公正,不弄虚作假,评审人员应在评审意见书上签字,并对评审的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机构内部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安全评价人员学习国家和省市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并完善评价机构内部考核制度。评价机构应对参加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奖惩分明。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加强档案管理,做好跟踪服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应将申报材料报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后上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变更或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及时将办理变更和延期的情况报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外省、市安全评价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应向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省、市安全评价机构登记表》(表2); (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安全评价工作主要业绩表;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对安全评价质量进行抽查,抽查采用随机抽取评价报告与项目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安全评价质量评定由专家评议按拟定的评分标准评定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对抽查不合格的安全评价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进行考核前,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机构组织检查,查找问题,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季度组织召开安全评价机构或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联系会议,传达学习国家和省、市对安全评价规定和要求,交流、讲评、通报安全评价工作情况,及时纠正安全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每月填写《安全评价项目月度登记表》(表3),并于下月10日前报送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每年填写《年度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汇总表》(表4)、《年度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表5)和《年度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表6),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安全评价项目月度登记表》、《年度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汇总表》、《年度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业绩记录表》报送情况作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检查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限期停业整顿,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安评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按《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未按法律、法规或导则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依法追究安全评价机构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对举报人员进行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指依法取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活动的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评价人员,指依法取得安全评价资格,并经登记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活动的专职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doc 2. 外省、市安全评价机构登记表.doc 3. 安全评价项目月度登记表.doc 4. 年度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汇总表.doc 5. 年度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doc 6. 年度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doc
标签: 建设 监督管理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