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9/18 |
颁布日期: |
2007/09/18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9/18 |
颁布日期: |
2007/09/18 |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行为,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现场审查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办法》的通知,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安监局委托宁波市安监局对被委托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现场审查。
第三条 宁波市安监局在收到委托书和资料后20个工作日完成资料和现场审查工作。
第四条 审查组人员由市,县(市)、区安监人员和外聘审查人员(专家)联合组成,其中外聘审查人员(专家)2-3名。审查任务及审查人员由宁波市安监局危化处确定,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人员审批表》(附件1),审查组长应由安监员担任。
第五条 现场审查内容为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110号文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的24项内容。审查方法和评判依据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明细表》(附件2)。
第六条 现场审查方式采用实地核实、确认的方式,通过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情况汇报、查阅材料、查看生产现场、询问安全评价单位对生产企业的评价情况等,对企业现状与安全评价报告及结论性意见(安全评价问题整改确认意见)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七条 现场审查按照审查方法要求进行,审查企业现状及提供的制度、记录、档案、安全评价报告等文件材料,再对照评判依据,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相对应的项目“审查意见”栏内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第八条 现场审查项目中需要抽查方法进行的,要在“备注”栏内注明抽查的具体内容,以实现可追溯性。
第九条 现场审查组应将24项审查结果进行汇总,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结论表》(附件3)一式两份,送宁波市安监局、省安监局各一份。若每项均为合格的,在“审查组意见” 栏内注明“合格”;反之则注明“不合格”。审查意见由审查组长签字确认,宁波市安监局危化处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十条 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审查组应通过评议,提出整改意见,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意见书》(附件4)一式四份,送生产企业、县(市)、区安监局、宁波市安监局、省安监局各一份。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落实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在30天内整改完毕,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意见整改情况报告书》(附件5),并经当地县(市)、区安监局核实、确认盖章后报送省安监局;若满30天未能整改完毕的,应向省安监局书面申请延期整改,并送当地县(市)、区安监局备案。
第十二条 审查组长负责做好相关审查记录表卡的汇总,送宁波市安监局存档,内容包括: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一式二份;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结论表》一式二份;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意见书》一式二份。
第十三条 宁波市安监局根据现场审查组的意见,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结论表》内提出现场考核意见报省安监局。
第十四条 现场审查外聘专家费由宁波市安监局支付。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组人员审批表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明细表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结论表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意见书
5.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整改情况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