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9/18 |
颁布日期: |
2007/09/18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9/18 |
颁布日期: |
2007/09/18 |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我市2006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办法》,依法行政,确保2006年度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工作事项
(一)关于审批权限
依照《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由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
(二)关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方式的区分
根据《条例》、《办法》,各地应以许可证有效期限对长期性零售和季节性零售两种经营方式加以区分。
(三)关于2006年新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新颁发的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依照《办法》执行,长期性零售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两年,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不超过45天。海曙、江东、江北、鄞州禁放区内季节性零售经营的许可期限以市人民政府公告的开禁期限为准。
(四)关于零售店周边安全距离
布设零售店时,周边安全距离应遵循以下规定:
1、零售店周围50m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2、零售店周围100m范围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及文物保护单位。
(五)关于许可程序
申请零售的经营户在确认零售地点周边安全距离符合要求前提下,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局(或委托乡镇安监站所)提交“宁波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局受理申请后,按《办法》、“宁波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条件考核表”(附件2)规定进行资料审查及现场考核,审查合格的,将有关行政许可信息录入“宁波市烟花爆竹管理系统”并打印、发放证书。
修改后的烟花爆竹行政许可系统操作说明另行通知。
(六)关于证书格式问题
零售经营许可证统一使用《办法》规定的经营许可证证书式样,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打印发放。
(七)关于零售店烟花爆竹存放数量
零售经营均不得设仓储,零售店面的存放按照数量不超过20箱每箱重量不超过35公斤实施总量控制。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相应规定明确后,从其规定。
(八)关于从业人员培训
依照《办法》,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
(九)关于行政许可质量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要认真贯彻《条例》、《办法》规定,明确行政许可具体的工作程序、要求、职责,做到许可依据充分,许可程序完整,现场考核真实,审批见证规范,存档资料齐全,工作具有可追溯性,确保行政许可质量。
(十)关于零售经营单位布点数量
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总体原则,对本地区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布点数量、季节性许可期限进行合理控制,并将有关许可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江东、江北、海曙、鄞州禁放区季节性零售单位的布点数量与分布原则,由当地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书面意见,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执行。
三、其他事宜
(一)统一零售点标识标牌。凡取得合法零售资质的经营点,应在经营点显著位置挂设统一的标识牌,规格宜不小于600毫米×400毫米,具体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统一规定、制作。标识牌应当标明“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等字样,长期性零售店还要载明经营地址、经营单位负责人、许可证号、当地举报电话等事项。季节性零售店标识牌在许可有效期后由发证部门统一收回。
(二)建立协查机制。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加强相互沟通与协作,发现烟花爆竹跨区域违规经营行为时,除依法处置之外,应填写“烟花爆竹违规经营行为协查联络单”(见附件3),及时告知相关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并抄送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相关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应积极配合查处本行政区域有关违规跨区域经营行为,并及时将协查处理情况填入“烟花爆竹违规经营行为协查处理反馈单”(附件4),送提出协查要求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同时抄送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涉及市外、省外违规经营行为的,由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商请当地安监部门协查。
(三)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区批发单位认真落实零售配送制度,改进服务质量,方便群众。
附件: 1.宁波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 宁波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条件考核表
3. 烟花爆竹违规经营行为协查单
4.烟花爆竹违规经营行为协查处理反馈单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