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8/19 |
颁布日期: |
2010/08/19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8/19 |
颁布日期: |
2010/08/19 |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甬政发〔2005〕3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一)充分认识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当前,我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仍呈高发态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各方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高发态势,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至2007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状况实现稳定好转,杜绝特、一、二、三级重大事故发生,减少四级事故发生,各类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逐步下降,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到2010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明显好转,事故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至2020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等有关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按照与市建委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把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每一个基层单位、落实到每一个施工人员。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做到目标、职责、管理手段和奖惩措施明确,并定期组织考核。加强对企业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把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
(二)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和“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凡是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建筑活动;凡是未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三类人员”,一律不得在相应岗位上任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的管理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对那些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企业,安全隐患不重视、不整改、不落实的企业,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要坚决按照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有关从业人员坚决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现场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根据《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甬建质〔2004〕371号)要求,抓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工作,督促企业按规定落实职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同时,督促企业完善工程技术责任制度,对一些高、大、难、新的工程和其它工程关键部位及重要环节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技术会审制度或专家审查制度。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费用;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每个在建工程按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5%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工程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实行安全费用单列,施工企业不得为压低报价而随意降低安全费用。注重政府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研究适应现代施工需要、满足安全技术的新技术、新工艺。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大力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机具设备,不断推进行业科技进步。
(四)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及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预案实施的可靠性。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制定本单位及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到组织落实、人员到位、设备齐全、物资充足、定期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做到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实施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转变方式,提高政府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
(一)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监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各地要按年开工建筑面积每25万平方米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专职安监人员,年开工建筑面积超过150万平方米的必须至少配备6名专职安监人员。加强对执法监督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的培训,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意识,建立起覆盖全行业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二)进一步改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方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改变单一的、运动式的安全监督检查方式,逐步从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执行情况。要从以告知性的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根据《宁波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稽查管理暂行办法》(甬建质〔2004〕342号)有关规定,加快建立工程安全巡查制度,确定稽查重点,加强对企业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查处。同时,各地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及现状进行评价,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重点监管那些发生过事故、因施工安全问题受过行政处罚、有不良记录、信用差的企业,进一步增加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成本。
(三)强化建筑施工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进一步完善建筑业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罚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研究全市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建筑业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体系信息系统,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日常的安全行为等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或分级,并与市场准入等挂钩,增加企业失信的成本。加大安全生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努力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四)建立建筑施工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事故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上报,并依法予以查处。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存在较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也必须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突出重点,严防各类重特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一)强化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培训教育和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新的施工现场以及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和新材料前,应当认真接受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基本知识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探索企业加强农民工安全防范知识教育的新形式、新办法,充分利用民工意外伤害保险资源,通过发放图片、小册子以及举办民工夜校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民工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其素质和自救防护能力。
(二)强化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管理。严格起重机械拆装队伍的资质管理制度,杜绝无资质队伍的拆装。严格施工起重机械拆装方案、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及企业内部审批制度,并按规范作业程序在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下拆装,杜绝违章违规拆装行为。严格拆装人员持证上岗和教育培训制度,杜绝无证人员和未经教育培训人员上岗作业。严格施工起重机械的检测、安装后验收、登记制度,杜绝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起重机械,严禁机械带病作业。严格施工起重机械的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实行起重机械开机人员、指挥人员持证上岗,做到定人、定岗、定机,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机械和其它施工机械。
(三)强化施工坍塌事故防范工作。各地、各单位要把预防坍塌事故作为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积极开展预防坍塌事故的专项治理工作。对承重支撑架、基坑支护等易发生坍塌事故的施工部位和环节,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和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对高大模板工程和深基坑工程,施工企业还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特种岗位必须实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四)强化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各单位要着力做好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区域的安全防护,规范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杜绝违章违规和冒险作业。应加强对企业防护措施和作业行为的日常检查,检查重点包括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和通道口的防护以及阳台、楼板、屋面板等临边的防护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以及其它严重违章违规行为的企业,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等七类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在施工前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论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等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还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经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并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六)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承重支撑架、外脚手架、基坑支护、起重机械设备、临边围护等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部位和环节作为危险源,重点监控,严防死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对上述部位和环节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规范性、针对性以及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进行检查和整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