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8/19 颁布日期: 2010/08/19
颁布机构: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8/19
颁布日期: 2010/08/19
市交通局 市公安局 市海事局 (二○○五年六月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8号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甬政发〔2005〕3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交通运输安全各项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出源头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加大执法力度,切实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力争通过三年时间不懈努力,全市车船通行环境明显改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明显规范,各部门之间齐抓共管合力明显加强,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状况明显好转,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明显增强。 二、突出源头管理,全面强化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力度 (一)严把企业市场准入关。强化企业安全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交通运输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设备和经营场地,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投入,按不低于当年营运收入1%的比例提取安全费用。加强运输企业安全状况审查、评估,对安全状况差、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管理经费不到位、发生过重特大事故且整改不力的单位,交通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在招投标或年审工作中要从严掌握,在运力、线路投放时加以限制,甚至取消其参加投标资格。加强车辆维修企业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安全监管力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完善企业信用动态考评制度。 (二)严把车船技术状况关。进一步落实营运车船安全检测检验制度。交通部门要加强车辆维修竣工质量检测和船舶检验工作,落实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和验船师责任追究制度,当前要重点抓好危险品运输车辆、客运车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强制维护和质量检测工作,确保车船安全运营。加快运输车船的结构调整步伐。要继续加大老旧运力改造力度,积极发展空调豪华客车、厢式货车、水泥搅拌车和集装箱运输车等专用车辆,推进车辆、船舶结构向大吨位、专业化、新型化、高效率方向发展,进一步提升营运车船安全性能。 (三)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把好驾驶员培训和考试关。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密切合作,继续加大驾培市场整顿力度,实行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制度,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对一年内连续2次排名最后的驾校应进行严格整顿,由公安部门暂停受理其学员考试。严厉打击并坚决取缔无证非法驾校和挂靠驾校,清理整顿教练员队伍,加强对教学和培训质量的监督,进一步规范驾培市场。交通部门要全面实行驾驶员培训IC卡计时管理系统,保证学员达到规定培训时间,切实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驾驶员考试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考试规定,严肃考试纪律,特别是要严格大客、大货车驾驶员考试关,提高考核难度,增加实际道路考试内容和比重,共同把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线”。把好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关。凡是申请从事营运的驾驶人员,必须达到三年以上安全行车内无重大安全事故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客运车辆、出租汽车和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要调整、充实培训内容,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加快实行营运驾驶员计分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库,对多次违章人员重新培训,直至退出运输市场。海事部门要把好船员考试发证关,加强对船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术水平。 (四)严格客运站场安全监督。交通部门要把水陆客运站场安全监督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严格按照客运站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客运站场安全管理职责。要认真督促客运站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检测设备(其中一级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危险品检测仪,文明汽车客运站要推广安装危险品检测仪),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船。进一步规范车辆出站门检与技术门检制度。加快实施门检人员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确保门检工作落实到位。对不按规定开展门检工作的客运站场、门检人员和不服从车站安全门检检查的营运客车,交通部门要按有关法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车停班整顿等处罚。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客运站外围的巡查力度,杜绝客运车辆出站后即刻超员超载现象,并会同交通等部门加大对无证营运、站外组客等非法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对那些达不到汽车客运站场设立要求的乡镇客运发车点、停靠点以及其它未经交通部门批准的汽车客运站场,当地政府要负责加强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符合客运站场设立要求后报交通部门批准设立。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监管。以落实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政府责任制为核心,以交通等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全面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乡镇(街道)落实机构、经费、人员,加强日常监督,确保乡镇船舶和渡运安全。 三、完善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一)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加大养护投入,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路面,对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要及时整改,保持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做好养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按照一次规划、分年实施的要求,在临水、临崖,路堤、边坡高度6米以上和陡坡、急弯等危险路段,逐步完善防撞设施,进行综合整治。对老桥和病害桥梁进行改造。会同公安等部门,按照公路技术标准加强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公路路口的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等设置。要尽快启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坚持“先干线,后支线;先重点,后一般;先试点,后铺开”原则,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努力,全面完成全市国省干线和县道公路上的急弯、陡坡、危险边坡、视距不良、病害桥梁、临崖、平面交叉口等影响行车安全的危险路段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公路标志标线,使我市公路达到安全、美观、畅通目标。各县(市)、区政府要重视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配套经费。 (二)严格落实公路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时,建设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与公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公路建设项目总体概算。对没有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交通等部门不得允许通过竣工验收和通车。 (三)加强乡道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督促乡镇(街道)切实抓好辖区内的乡道公路、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改善乡道和农村公路通行环境,确保乡道和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对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客运车辆夜间通行要求的,要督促当地乡镇(街道)采取有效措施,通过组织人员管理等方法禁止客运车辆通行。交通部门不得审批途经该路段夜间客运班线,加快完善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客运车辆禁止通行”标志,同时还要加强对乡道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监督、指导。 (四)继续加快“科技兴交”、“科技兴安”步伐。交通部门要在继续推广安装GPS定位系统、道路行车记录仪等信息化设备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具体的应用指导管理办法,督促运输企业落实足够的人力、物力,加强对车辆安全运行的实时监控和有效监控,防止事故发生。要对运输企业和车辆运用GPS情况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营运车辆安全有序运行。各级政府和海事等部门要加大对事故救助尤其是水上交通救助装备、水上交通安全监控系统、重特大事故和险情预警信息系统等技术方面的投入。 四、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整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章行为 (一)加大各类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营运车辆,特别是客运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超员,违章超车、会车、停车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及时消除车辆动态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道口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公路道口开设联合审批制度。加强公路道口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和查处私自开设道口等违法行为,加大联合整治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决规范一批、关闭一批,有效遏制公路道口伤亡事故多发态势。 (二)加大车辆超限超载打击力度。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在积极保护并鼓励各类合法道路运输行为的同时,严格按照交通部《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精神,各司其责,形成合力,严格把握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坚持科学检测,严格执法程序,强化科学管理,全力以赴,积极稳妥地打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持久战。要保护公路设施完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三)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监控力度。海事部门要以事故预防为中心,以交通密集区域、事故多发水域和“四客一危”船舶(客滚船、客渡船、旅游客船、高速客船及危险品运输船)为重点,严格执法、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对砂石等运输船舶违章超载航行等各类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积极开展通航环境专项整治,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五、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构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新格局 (一)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作为有效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交通、公安、海事等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新机制。要继续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确保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四落实”。交通部门要在安全管理经费上给予充分保障,每年落实一定安全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活动、宣传教育、表彰奖励、配备专用设备等。同时,要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批懂管理、懂专业并具有高度责任心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队伍,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行业从业单位要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下级对上级负责、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二)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制度和事故信息通报抄告制度。交通、公安、海事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确保交通运输安全。要建立健全三部门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交通安全形势,针对存在的重点问题,提出有效措施,联合部署整治,充分提高综合管理力度,促进我市水陆运输安全管理规范化,有效遏制运输车辆、船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健全事故信息通报、抄告制度。公安部门要及时将营运车辆、出租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及公路道口事故信息统计分析情况每月一次抄告交通部门。此外,公安部门每月还要向交通部门通报各驾校考试合格率情况以及驾龄在3年以内驾驶员的交通事故(死亡事故)、违法情况,交通部门要据此设立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 (三)强化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机制。宣传、交通、公安、海事、安监等部门要围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和“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等为主题,以重特大事故为教训,采用各种形式,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利用各级新闻媒体的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反应机制。交通、公安、海事、安监等部门以及广大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和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联合救援机制,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交通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 (五)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令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采取责令停车、停航、停班、停线、调整业务经营范围、不得参加线路招投标、推迟年检年审、不得参加交通系统先进或文明单位评选,甚至降低其经营等级或责令其停止营业等措施。坚决杜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对发生重特大交通运输事故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波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市政府令第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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