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颁布机构: |
宁波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2/27 |
颁布日期: |
2010/12/27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2/27 |
颁布日期: |
2010/12/27 |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2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甬党〔2010〕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平安宁波”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不断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管理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总体目标,进一步健全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强化交通参与者守法意识,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技水平,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确保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道路交通群死群伤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检查、同步考核;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对策研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落实,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
2.加强政策研究与规划。各地要从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每年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意见,确定工作目标、重点工作和工作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国家、省、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十二五”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并加大考核力度,确保责任分解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4.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组织不少于两次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检查,加强对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督导,采取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明查暗访等形式,督促有关单位将道路交通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5.加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市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机等部门要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加强调研,尽快制定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或明确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力争在2011年底前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依法筹集资金,并制定相关管理、使用制度,更好地维护和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企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机制
6.强化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法定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运输企业要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强化内部管理,严格客运站场安全监管,加强对挂靠、个人承包、转包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运输车辆,并要严把车辆及其从业人员准入资质审核关,全面落实安全运营责任制。200人以上企业要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交通安全宣传信息员。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把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投标和质量信誉考核挂钩,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鼓励道路运输企业积极探索采用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安全工作和抗风险的能力。要树立、表彰一批客运企业典型和交通营运驾驶人安全模范,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7.强化各类单位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要制订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教育员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尤其要切实履行职责,从管理职责、人员配备、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措施。
8.强化驾驶人培训机构的主体责任。要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建立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并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教练员资格管理标准,不定期地对教练员从业资格进行检查、考核。公安部门每月对全市各驾校的培训合格率进行集中排名,对驾龄3年(含)内的驾驶人频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视情对相关驾驶培训和考试发证机构进行责任倒查,经查发现存在培训考核不规范、不到位等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将培训人员的考试合格情况和事故情况作为驾校培训质量的考核内容,公安部门可以将各驾校的培训质量与考试分配报名名额挂钩,督促驾校提高培训质量。
9.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质监、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检查的工作机制,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实行定期抽查。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测等严重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获得计量认证证书以及资格许可证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不得对外开展检验业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步伐。
10.加强安全监督检查。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对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车辆;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车辆。对不具备基本安全营运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11.狠抓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地及市安监、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明确责任单位,明确治理措施、限期整治,确保整改到位。要按照《浙江省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南(试行)》(浙交〔2009〕156号)要求,做好全市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工程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化农村公路安全保障工程。
12.继续加大事故多发路段和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整治力度。要定期开展事故多发点段排查工作,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每年要公布一批上年度事故多发的路段,确定治理措施,进行挂牌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先重点后一般、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在每年10月底前制定明年的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治理计划,提前做好资金预算和治理工作的立项,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1年,基本完成临水临水临崖的危险路段和落差6米以上的危险路段治理任务。
13.继续开展公路路口专项治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公路路口实行专项排查整治。规范公路路口设置审批,严格落实公路路口(开口)的交通、公安联合审批制度。对实施物理设施道路的开口、路口进行全面清理,加大公路路口(开口)的治理力度,关掉一批,规范一批;对私自开设的公路路口,要坚决予以封闭;对不符合公路建设标准的路口建筑物及严重影响行车安全视距的绿篱、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要予以清除。实施“亮灯工程”,道路平交路口应当实行夜间亮灯。
14.加强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对现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逐步予以增设、调换、更新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加强对公路护栏、标志牌等安全设施的管理。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指导。
15.努力杜绝产生新的道路安全隐患。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安、交通部门要对道路施工审批严格把关,加强对施工期间的日常监管,既要重视事前审批更要重视过程的监管。对“康庄工程”通村公路,在规划设计上要坚持“近村不进村”的原则,尽可能绕开村庄和集镇。要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等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实施,确保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同步安装路口视频监控或电子警察。将园区道路建设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标准,规范建设和使用。
(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6.全面加强农村客运网络建设。加大农村客运站场、公路建设投入,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严格农村客运经营线路审批,做好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共交通网络的衔接,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研究制定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降低农村客运经营成本,优先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出行难”和“出行安全”问题。
17.强化农村道路通行秩序管理。要严肃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摩托车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和改装汽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改进农村地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式,将部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业务委托乡(镇)交警中队代办,推行“服务下乡”模式。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小客运整治与规范工作,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
18.全面深化“平安农机”建设活动。认真总结近年来“平安农机”建设工作经验,将“平安农机”建设纳入到平安创建体系,拓宽创建范围,提高创建成效。加强对现有“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示范村的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平安农机”创建工作投入机制、宣传教育机制和长效监管机制。农业(农机)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执行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制度以及驻甬外省籍拖拉机的登记管理工作,加大农机安全监理装备设施投入,强化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推进监理业务规范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公安驻农机警务联络室建设,有效构建、逐步完善“警农协作、信息互通、执法联管”机制,提高农机管理水平。
(五)加强对重点营运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
19.实行重点营运车辆运行动态监管。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公路客运车辆,工程车辆和出租客车等五类车辆要实行强制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纳入市交通安全动态GPS监控中心,实行统一管理。采用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的模式建立市交通安全动态GPS监控中心。建立行业监管部门、相关企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监管的工作格局。对应安装未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重点营运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相关部门不予核发相关市场准入证。市交通安全动态GPS监控中心要定期向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市交通安全动态GPS监管中心提供的监控信息,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利用动态监控信息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利用动态监控信息,加强对重点营运车辆的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等运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动态监控信息,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处置工作。
20.强化重点营运车辆驾驶人管理。公安部门要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记录查询平台,向社会提供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查询服务。对驾驶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在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多次违法记录未及时处理的从事道路运输的营运驾驶员,公安部门要抄送运输企业,告知其通知相关客运驾驶员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通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调离驾驶岗位。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者吊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三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要逐步建立完善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制度。宁波保监局、保险协会、公安部门要研究建立完善交通事故与机动车强制保险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21.规范对低效能、低安全性车辆的管理。质监、经委、贸易、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堵疏结合的办法,加强对电瓶三轮车、铁壳三轮车、非法安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等低效能、低安全性、不合法车辆的管理,取缔一批、规范一批。强化车辆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综合监管,规范和加强这些车辆的生产、销售和公告管理,加强查处力度,适时开展整顿,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六)创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
22.构建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工作计划,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全面落实文明交通行动计划。要动员社会力量,组织企业、社团参与文明交通公益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大力开展文明交通志愿宣讲、志愿劝导等活动。继续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新闻媒体要宣传报道力度,坚决曝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组织刊播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加强舆论引导。
23.建立交通安全教育基地。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至2011年,各县(市)区至少要建立1个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要将交通安全宣传基地建设纳入爱国主义教育、素质教育等教育场所建设范畴,并将基地建设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平安宁波”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继续实现道路交通事故“零增长”的重要载体,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督促检查,注重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交流各地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通报批评进展不快、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解决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不断取得工作新成效。
(三)严格责任,狠抓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程序规定,对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进行事故倒查,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