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建档建库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杭安监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杭州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4/08/05 颁布日期: 2004/08/05
颁布机构: 杭安监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杭州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4/08/05
颁布日期: 2004/08/05
关于开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建档建库工作的通知 杭安监[2004]36号 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属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全市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管理,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强监控的紧急通知》(杭安委[2004]1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统一登记建档和建立数据库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登记建档对象 依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经辨识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涉及城镇燃气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列入此次登记建档范围。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完成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负责如实填写登记建档参考文本《杭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手册》(下载网址:http://www.hzjingwei.gov.cn/ group/aijie2/index1.asp?id=74)中的内容,并报当地安监部门。 (二)各区、县(市)安监局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单位登记建档的监督指导工作和登记建档资料的上报工作,参与重大危险源单位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属重大危险源单位登记建档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全市重大危险源单位数据库建立、数据录入和数据库维护工作。 三、报送方式和时间要求 (一)各区、县(市)安监局于8月31前,将《重大危险源单位汇总名单》(附件3)和重大危险源单位填报的《杭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手册》(Word电子文档)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市属各重大危险源单位于8月20日前,将《杭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手册》Word电子文档和其中表1-1《单位概况》盖章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登记建档资料可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也可直接报送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址:延安路484号市政府综合办公楼3号楼四楼 邮编:310006 联系人:艾飞虎 电话:85811462 传真:85811402 电子邮箱:sjw.jdec@hz.gov.cn   附件:1、《杭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手册》.doc      2、市属有关企业名单(略)      3、重大危险源单位汇总名单.doc 二○○四年八月五日 来源:市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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