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杭安监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9/09 |
颁布日期: |
2003/09/09 |
颁布机构: |
杭安监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9/09 |
颁布日期: |
2003/09/09 |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杭安监[2003]53号
为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现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的目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50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安监管安监[2003]79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杭州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二○○三年九月九日
杭州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一、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尊重客观,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依法评估;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统一领导,分级实施。与此同时,把评估工作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起来,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进企业加强安全基础工作。
二、评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统一组织和领导,负责对市属企业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区、县(市)至少要成立一个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安监部门人员、专家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组成,评估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熟悉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评估工作的范围、重点、内容和目标
评估的范围是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分厂或分公司)的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凡依法关闭或者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一律不进行评估。
评估的重点要放在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事故多发、隐患严重、重大危险源集中的地区及其生产、储存企业;评估的内容侧重从基础管理工作、基本条件、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的总体目标是:在今年11月底前,各区、县(市)要完成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评估工作。
四、评估标准与评估结果划分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评估指标包括企业安全管理评估指标和安全技术措施评估指标,评估总分为100分(具体评估标准详见附件2)。通过评估,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3),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结果划分为“好”、“一般”、“差”和“不合格”四个等级。2003年已委托有资质评价机构进行过安全评价,且评价结论为基本合格或合格的,可视为评估结果“一般”以上的生产储存企业。
五、重点监管
(一)对于评定等级为“差”的企业,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经安全评估确认为“不合格”的企业,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企业停业停产整顿,未停业停产整顿或整顿后仍为“不合格”等级的,则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企业予以关闭,同时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给予经济处罚。
(三)对不配合当地安监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又未委托有资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并给予经济处罚;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六、评估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9月15日前,各区、县(市)要完成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工作,并将参加评估工作组的人员名单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名表见附件5),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对各地评估组人员进行有关评估标准、程序和要求的宣贯;
(三)9月底前,各相关企业必须对照评估标准和等级划分标准进行自评,并将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自评结果(附件2)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属企业报市安监局,非市属企业报送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
(四)11月底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在此期间,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每月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督查。
(五)11月20日前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将总结汇报材料、《企业安全评估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评估结果(附件2),报市安监局,并做好评估原始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评估工作的要求
各区、县(市)安监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力推进。要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工作程序,确保评估质量,绝不能走过场。要把评估工作作为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抓紧时间,加快进度,确保按计划完成评估工作。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基本情况表.doc
附件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标准.doc
附件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等级划分标准.doc
附件4:企业安全评估情况汇总表.doc
附件5:评估工作组人员名单.doc
来源:市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