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杭安监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9/10 |
颁布日期: |
2003/09/10 |
颁布机构: |
杭安监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9/10 |
颁布日期: |
2003/09/10 |
关于开展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杭安监[2003]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规定,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为了加强对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现就贯彻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浙经贸安全[2002]1476号)和《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纪要》(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2003年8月19日发)精神,加快办理乙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除剧毒化学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成品油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工业气体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二、核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
新设立和已成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均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和年检等业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活动。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开设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基本条件(附件1)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附件2)的要求申请办理乙种《经营许可证》。
三、原《浙江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换证步骤
为了做好原《浙江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换证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考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决定对我市持有原《浙江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从发文之日起,至证件有效期限终止前,按乙种《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附件2)要求,办理申报换发新证手续。工商部门不再对持有原《浙江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进行2004年度的工商年检。换证工作于2004年2月底前结束。从2004年3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企业必须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年检及有关业务。
四、《经营许可证》核发时间及受理地址
(一)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企业的《经营许可证》(乙种)已开始受理核发;
(二)已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的《经营许可证》(乙种)的核发工作至2004年2月底止。
(三)各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依照规定的申请程序向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
(四)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核发乙种《经营许可证》,地址:杭州市延安路484号市综合办公大楼3号楼四楼;邮政编码:310006;联系电话:85811462;联系人:艾飞虎,汤志荣;有关资料查询下载网站地址:http://www.hzjingwei.gov.cn/group/aijie2/index.asp。
各县(市、区)和各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并督促所在地和所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按要求办理乙种《经营许可证》。
附件:1、开设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基本条件
2、乙种《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
3、杭州市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表
4、杭州市、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联系地址
二○○三年九月十日
附件1:开设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经营用于建筑装饰危险化学品的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应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要求。在市场内租赁经营的店面可以酌情放宽条件。
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上述第3、4、5款规定的条件。
附件2:申请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须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市属企业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市安监局):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加电子版一份);
2、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的经营企业除外);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的经营企业除外);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储存保管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等有关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6、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经营属于监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新设立的企业,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属经营用于建筑装饰危险化学品的建筑装饰材料市场申请乙种经营许可证时,应以市场为单位组织市场内租赁经营户集中申请。
三、企业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审查
企业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
1、属经营用于建筑装饰(油漆、涂料等)、农业生产(农药等)领域使用的非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零售单位,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填写《杭州市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表》(附件4),提出初审意见后,将上述资料及《初审表》(一式三份)上报市局。
2、对其他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上报市局。
四、受理
市级发证机关查核所报资料齐全后,发给上报部门受理通知书。
五、资料及现场审核
市级发证机关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属经营用于建筑装饰(油漆、涂料等)、农业生产(农药等)领域使用的非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零售单位,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的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
六、 发证或通知书
1、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发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对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发给《不合格通知书》。
附件3:杭州市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表.doc
附件4:杭州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联系地.doc
来源:市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