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杭安监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4/28 |
颁布日期: |
2003/04/28 |
颁布机构: |
杭安监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4/28 |
颁布日期: |
2003/04/28 |
杭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暂行办法
为强化我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对象和备案事项
(一)备案对象
杭州市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二)备案事项
1、安全评价报告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单位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处置方案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二、备案程序
各危险化学品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备案材料,并在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在接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意见后的备案登记表反馈给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企业领取签署意见后的备案登记表。市属危险化学品单位直接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三、 申请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单位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两份);
(三)整改计划书(一式两份),主要是针对安全评价报中发现的问题,逐项列明整改计划和实施情况。
(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式两份);
(五)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一式两份)。
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提交(一)、(四)项备案材料;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或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提交(一)、(二)、(三)、(四)项备案材料;即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提交(一)、(五)项备案材料;属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提供电子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工作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后5日内,到当地安监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二)各区、县(市)安监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及时将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月20日前,将汇总表(书面一份和电子版一份)和各企业送交备案材料(除备案登记表外,其余材料各一份)一并报送市安监局;
(三)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首次备案后,不再进行重复备案。但在本单位生产、储存、周边环境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原预案,并报送原受理机构单位重新备案;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按国务院344号令的处罚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国家、省有新的相关规定出台,从其新规定。
附件: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doc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汇总表.doc
来源:市安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