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杭州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7/08 颁布日期: 2005/07/08
颁布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杭州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7/08
颁布日期: 2005/07/08
杭政办函〔2005〕1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管理工作原则和体系   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行业指导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市安监局综合监管,市建委监督管理,市房管局行业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划分具体负责本部门、本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房屋拆除单位(业主、拆迁人)和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直接负责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体系。   二、职责分工   (一)市安监局主要职责   1、依法对政府有关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监管。2、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房屋拆除施工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市建委主要职责   1、督促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落实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依照《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其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2、协调市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3、研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对全市房屋拆除施工的监督检查。   (三)市房管局主要职责   1、实施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行业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好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资质关,组织实施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工作。   2、依法加强对房屋拆除施工过程的监管,督促房屋拆除单位(业主、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房屋拆除施工。对违反安全规定或安全措施不力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依法予以处罚。严肃查处无房屋拆除资质的房屋拆除企业的行为。   3、开展对房屋拆除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和培训,增强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   4、积极探索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制定《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拟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房屋拆除施工协议书标准文本。   5、按照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第一时间报送房屋拆除施工事故发生情况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6、加强对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施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与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四)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1、加强对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施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核查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资质。与房屋拆迁人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书。制止拆迁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2、每月向市房屋主管部门报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情况和房屋拆迁项目的开工、完工情况。   3、按照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第一时间报送房屋拆除施工事故发生情况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4、督促房屋拆除单位(业主、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进行房屋拆除施工。对违反安全规定或安全措施不力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责令其整改,对整改不落实的,提请市房屋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处罚。   (五)各区政府主要职责   建立房屋拆除事故隐患监控、举报、处理制度,组织街道(乡镇)层层落实责任制,对辖区房屋拆除工地落实管理,及时发现及纠正违规房屋拆除施工行为。   1、向辖区内实施房屋拆迁、拆除的单位、个人(农户)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传达有关房屋拆除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核查属地范围内房屋拆迁项目以外的其他房屋拆除项目施工企业的资质,并与其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3、对属地范围内房屋拆除施工进行安全、消防等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力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责令立即整改;对整改不落实的,提请市房管局依法实施对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处罚。涉农街道(乡镇)要确定专人切实加强对房屋拆除施工工地的日常监管。   4、每月向市房屋主管部门报送属地范围内房屋拆除工地的开工和完工情况。   5、按照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第一时间报送房屋拆除施工事故发生情况并协助做好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6、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应履行房屋拆除单位(业主、拆迁人)的职责。   (六)房屋拆除单位(业主、拆迁人)主要职责   1、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在房屋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材料(含资质证明、房屋拆除施工协议、施工方案、安全管理规定、安全应急预案、施工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名册、拆迁工作计划及进度等)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3、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实施房屋拆除工程,并与其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协议书》。   4、按照《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保证房屋拆除施工中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5、承担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检查、督促和安全保障责任。如发生房屋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及时、如实地按照有关事故报告程序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七)房屋拆除施工企业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企业房屋拆除施工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形成自我负责、自我约束的安全管理机制。   2、确保所承揽的房屋拆除施工业务与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相符,且不得转包;房屋拆除工地必须配备1名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房屋拆除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安全、规范的程序操作,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3、与房屋拆除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房屋拆除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每月向市房屋主管部门报送房屋拆除施工企业承接拆除项目的开工和完工情况。   5、如发生房屋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及时、如实地按照有关事故报告程序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责任的追究   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房屋拆除单位(业主、拆迁人)和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要依法查处和杜绝房屋拆除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玩忽职守,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房屋拆除单位(业主、拆迁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房屋拆除单位(业主、拆迁人)将房屋拆除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意见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其它建筑物的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房屋拆除施工的基本要求.doc                                 二○○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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