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颁布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6/22 颁布日期: 2005/06/22
颁布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6/22
颁布日期: 2005/06/22
浙江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采矿权有偿出让的矿山,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因工程所需开采的矿山(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开采矿山)。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或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方案)。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或方案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或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露天矿山年产原矿50万吨以上,地下矿山年产原矿5万吨以上或原矿年产值200万元以上(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年产原矿5万吨以上)的矿山建设项目;   (六)工程建设开采总量在100万方以上或工程开采期1年以上的建设项目。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如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一)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县(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露天矿山年产原矿50万吨以下,地下矿山年产原矿5万吨以下和原矿年产值200万元以下(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年产原矿5万吨以下)的矿山建设项目;   (六)工程开采总量100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开采期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工程建设开采矿山建设项目。   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工程建设开采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和方案编制结果负责。   第十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为提高安全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对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中介机构承担;设计或方案编制单位也不得对其设计的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露天矿山年产原矿50万吨以下,地下矿山年产原矿5万吨以下的矿山建设项目;可以《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替代设计。设计或编制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审查申请。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未立项的,提供提供可行性阶段的相关材料(国土、安监、公安三部门联合踏勘意见等);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或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六)不符合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有关专家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并应在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附件: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 《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编写提纲 1.概述 1. 1矿山位置、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 1. 2矿山范围、矿山资源赋存、工程地质情况 1.3矿山现状、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 编制依据 2.1编制依据文件(批准书、委托书、协议等) 2.2编制依据的地质资料及有关矿山安全的基础资料 2.3编制依据的法规、规程、标准及核技术规范 3.开采方案 3.1确定开采境界、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 3.2矿床开拓、开采方式 3.3采场及工业广场布置 3.4露天开采 3.4.1露天采场最终边坡 3.4.2开采顺序和推进方式 3.4.3工作台阶要素 3.4.4开采工艺和爆破方案 3.4.5运输系统 3.5地下开采 3.5.1开采顺序、采区布置和生产接替 3.5.2采矿方法和工作面参数 3.5.3采掘工作面支护和采空区处理 3.5.4开采崩落范围的确定 3.5.5矿井通风系统 3.5.6矿井排水系统 3.6供电、供水、压气、通讯 3.7主要设备 4.危害安全生产因素分析 4.1自然危害因素分析 4.1.1地质构造和主要岩体结构面 4.1.2对开采不利的工程地质和岩石力学条件 4.1.3水文地质条件 4.1.4内因火灾倾向 4.1.5有毒有害物质 4.1.6其他自然危害因素 4.2生产过程(主要生产环节、生产工艺)危害因素分析 4.3附属设施(炸药库、尾矿库、废石场等)危害因素分析 4.4矿山周围和废弃老窑等情况及其危害因素或者特殊要求 5.安全技术措施 5.1总图布置 5.2矿井、采场安全届出口和行人路线 5.3防止井巷、采场冒顶和地下开采其他事故的措施 5.4采空区处理及危害的预防措施 5.5保障露天矿边坡稳定及防止坍塌的措施 5.6防止高处坠落的措施 5.7预防地面洪水淹井措施,矿山防排水及预防透水事故的措施 5.8保障矿井通风安全可靠的措施 5.9防尘毒等有害物质措施 5.10爆破安全措施 5.11爆破器材加工、存储安全措施 5.12矿山消防设施的设置,自然发火矿井的防灭火措施 5.13提升、运输和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5.14供电系统及电器设备安全运行保障措施,防雷电措施 5.15尾矿库、废石场可能发生危害的预防措施 5.16预防其他危害的措施 6.矿山安全装备、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 6.1矿山安全检测和其他安全装备 6.2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6.3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组织 6.4特种作业人员配备 6.5从业人数及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7.附图 7.1矿山及周边总平面布置图 7.2露天采矿最终境界图和最终边坡剖面图 7.3采矿方法图 7.4采掘工作平面图 7.5井上、下对照图 7.6矿井通风系统图 7.7提升运输系统图 7.8排水系统图 7.9避灾路线图 7.10供电系统图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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