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严防坠罐跑车事故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6/12 |
颁布日期: |
2010/06/12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6/12 |
颁布日期: |
2010/06/12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严防坠罐跑车事故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10〕13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严防坠罐跑车事故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今年重点工作安排,督促有关地下矿山企业,及时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提升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在检测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检测检验机构要及时通知企业并通报给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整改完成情况适时进行监督。经检测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设备,要责令企业停止使用,及时淘汰或完善。
二、新安装的主提升设备,不得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和没有矿用安全标志的提升设备。在用绞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及时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更换,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后能确保运输设备安全的,其更换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时间。
三、检测检验机构对矿山提升设备进行检测检验时,必须对提升绞车两套制动系统的可靠性、提升设备防过卷和防坠装置的可靠性、提升容器和连接装置的安全性及提升信号系统的符合性等,进行检测检验。
四、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提升系统的安全管理,做好提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其持证上岗,要督促矿山机电和提升作业人员对提升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并做好有关台帐记录。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