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工作程序

颁布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日期: 2007/08/03 颁布日期: 2007/08/03
颁布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日期: 2007/08/03
颁布日期: 2007/08/03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工作程序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07〕158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许可证申办条件和要求,严格把关,积极做好许可证申办资料和矿山现场的审查工作,促进了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顺利实施。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重新申办 由于矿山安全生产许可主体发生变化后,《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统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矿山有偿转让、重新拍卖等原因,导致矿山业主、采矿许可范围、开采规模和工艺发生变化的,须按以下要求重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新的矿山业主取得采矿许可后,矿山开采规模(不超过原设计能力30%)、工艺基本没有变化的,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由业主单位提供按原设计或开采方案组织生产的承诺,并由原设计或开采方案编制单位出具该矿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条件与原设计或开采方案基本一致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原安全评价编制单位出具安全生产条件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证明文件,并经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后,可不另行提供“三同时”实施证明文件。 (二)新的矿山业主取得采矿许可后,矿山生产规模(变化超过原设计能力30%)、或开采工艺等安全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按规定提供“三同时”实施证明文件,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和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矿山开采主体未变,而矿山企业因法人代表、企业名称变化和许可范围有调整,(生产规模不超过原设计能力30%)须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生产规模调整超过原设计能力30%或易地建矿和矿山开采主体发生变化的,不办理变更手续,由矿山业主重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申报材料: 1.《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矿山企业延期(变更)审批表》(见附件); 3.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变更法人代表的,应提供法人代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5.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还应当提交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批文。 (二)办理程序: 1.申请 (1)申报企业按上述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申报企业应当在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送县(市、区)和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企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企业的申报资料连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签署的审核意见一并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办事大厅。 2.受理 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3.审查颁证 对于已受理的,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将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同意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凭受理单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予以书面通知。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含工程建设所需矿山)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到期后注销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需重新领证的,按新办矿山程序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手续期间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更事项的,可将延续、变更事项一并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事项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申报材料 1.《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矿山企业延期(变更)审批表》及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材料(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事项内的所需材料); 2.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直接办理延期手续条件或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核发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的,应填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并提交《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的报告》,载明申请直接延期的理由。 3.矿山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 (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将按上述要求准备的材料送县(市、区)和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2)由企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企业的申报资料连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签署的审核意见一并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办事大厅。 2.受理 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3.审查颁证 (1)对于已受理的,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将组织或委托省安全生产协会、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成审查组,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现场安全状况等一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对审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同意延续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凭受理单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予以书面通知。 四、其它事项 (一)非煤矿山工程建设期的延期 经批准的矿山工程建设期原则上不得办理延期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允许适当延期。年开采50万吨以下的露天矿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进行审查,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其它企业需审批延期事项的,须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批。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对安全生产许可主体发生变化或因资源枯竭等原因停止开采和因违法违规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收缴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七年八月三日  【打印】【关闭】 附件: 矿山企业延期、变更审批表
标签: 申报材料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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