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7/22 颁布日期: 2005/07/22
颁布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7/22
颁布日期: 2005/07/22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05〕10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9号令),结合我省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实际,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的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简称小型露天采石场),应不含年采剥量50万吨的露天矿山,掌握时应以各地矿山安全中介机构对矿山企业每年度实测的宕面推进进度、设备能力等检测检验数据为依据(各地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交检测检验报告时要有核算的准确数据),进行计算后确定,同时亦可参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矿许可证的核定生产能力。 二、小型露天采石场在设点(包括新办、移址、招标拍卖及综合治理矿点等)前,应按照《关于贯彻国家安监局等六部门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矿安〔2004〕54号)的要求,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进行联合踏勘,并在《浙江省新开办矿山联合确认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否则,不得为其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小型露天采石场在开工建设前,应提交由具备资质的矿山安全中介机构编制的《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关于同意有关矿山生产活动的证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及相关材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通过验收的,须为其办理竣工验收证明手续。若采石场的作业方式、年开采量和开采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须由矿山安全中介机构重新编制《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 四、关于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及明确此区间的矿产资源开采归属权问题,对于新办矿山,各地必须监督矿山企业并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联合踏勘和会审时执行这一规定。对于在开矿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方面应要求双方尽早协调并提出由一方开采相邻矿产资源的方案;另一方面要监督先开采至距相邻边坡30米的矿山企业,停止向前开采,并使其作业面山脊一侧的临时终边坡角应控制在70度以内。各露天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警戒区域内的矿山企业必须要相互约定具体实施爆破的时间,配备符合规程要求的爆破警报器。 五、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坚持自上而下开采顺序,积极推行台阶式开采方法和中深孔爆破等先进适用技术,坚决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作业方式,全面查禁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和宕面底部人工装卸等作业方式。 六、各市可结合当地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的现状,制定全面执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步骤,积极推进小型露天矿山安全技术改造。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打印】【关闭】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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