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6/05/27 |
颁布日期: |
2006/05/27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6/05/27 |
颁布日期: |
2006/05/27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培训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培〔2007〕145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培训行政许可行为,实施有效监管,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安全培训考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明确安全培训考核对象及工作职能。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察支(大)队、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以及三级、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训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人员及机构负责人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二)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受省安全监管局委托,履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村级(居委会或社区)安全生产检查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必须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施,分别由对应的省、市或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考核发证。
(六)各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的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认真做好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按照培训大纲要求,组织编写适用教材或选用优秀教材。要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健全管理制度,加大培训投入,保证培训效果。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要依据有关规定或参照行业自律标准,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不得收取培训以外的其它费用,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收费。
(七)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做好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严格考核制度和纪律,确保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科学、规范、有序。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社会资源,构建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安全培训基地网络。
二、进一步规范安全培训证书管理工作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统一采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资格证书新式样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6〕37号)文件规定、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作的样式执行(安全资格证书编号说明,详见附件1)。
(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式样由省安全监管局提供样式,分别由11个市安全监管局统一编号、制作。
(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教师培训合格证等证件有效期为3年。
取得“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书”人员,每2年要进行一次专业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取得“安全合格证书”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教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由发证部门进行换证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由发证部门复审1次。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经复审合格,由发证部门在资格证上加贴复审合格标志,
三、进一步规范安全培训报表报送工作
(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7〕70号)精神,为及时、准确掌握全省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切实提高培训统计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指导和促进安全培训工作,要求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信息季报、年报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由11市安全监管局安全培训部门汇总辖区内6张报表(见附件2-7),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省部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直接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其他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所辖区内的11市安全监管局)。
(二)每年10月25日之前,请各市务必将辖区内上年度安全培训情况(即本年度1-10月份数据,加上上年度的11、12月份数据)(见附件2-7),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hangxl@zjjmw.gov.cn,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及报表签字盖章后传真至省安全监管局人事培训处(联系电话:0571-87058267,传真:0571-87053653)。
省安全监管局将汇总全省各市和省部属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年度安全培训情况、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总结,于10月31日之前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各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个月5日前,将月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申请表、安全培训考核申请表及学员名单等资料(见浙安监管培〔2005〕175号文附表),按隶属关系,报送相应的省、市或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由发证部门每月中旬统一向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购领“安全资格证书”。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安全资格证书编号说明
1.单位类型填写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爆竹经营等。
2.资格类型填写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证书编号规则。安全资格证全国统一编号,共16位。
第1、2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数字。
第3位代表证书延期情况(简称延期码),0代表初次领证,1代表第1次换证,依此类推。
第4、5位为地区码。即浙江省代码为33。
第6、7位为类型码,代表单位类型和资格类型,其中01代表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02代表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03代表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04代表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05代表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06代表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07代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08代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09代表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10代表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1代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12代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8、9位为地区代码,00代表省部属单位;01代表杭州市;02代表宁波市;03代表温州市;04代表嘉兴市;05代表湖州市;06代表绍兴市;07代表金华市;08代表衢州市;09代表舟山市;10代表台州市;11代表丽水市。
第10、11位为县(市、区)代码,分别由各市统一排序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12-16位为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由发证机关自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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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统计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统计表
生产经营单位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统计表
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培训情况统计表
安全培训机构情况统计表
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