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程序

颁布机构: 太仓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7/11/01 颁布日期: 2007/11/01
颁布机构: 太仓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7/11/01
颁布日期: 2007/11/01
苏州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二、办理对象 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拥有丙级非 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非密封 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因有多种辐射项目需要同时分别向不同级别环保部门申 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最高一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三、办理部门 苏州市环保局 四、许可证申领条件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使用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 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 1 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 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辐射工作单位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 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 核,并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训。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 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 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使用Ⅳ、 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配备 1 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或 1 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配置 1 台表面 污染监测仪。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 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8、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9、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 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0、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 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 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二)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 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 1 名具有理工 类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 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3、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训。 4、 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 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5、 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 1 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 仪、1 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等。 6、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 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7、 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许可证申领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以下申请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附电子版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满足本程序第四条许可证申领条件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5、已有或者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要求; 7、申请单位所在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应提供 5 份申请材料,并按以上审批内容 的顺序用 A4 纸装订成册。 六、许可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需要组织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时间不包括在 20 个工作日内),符合 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七、许可证管理 (一)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 之日起 2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 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二)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 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三)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 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 按照本程序第四条的规定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 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许可证注销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 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五)许可证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 告,并于公告 30 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的规定开展许可证变更、重新申领、延续、遗失补发和注销等工作。 八、受理部门 苏州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管理科 地址:苏州市道前街 170 号市环保局 3206 室 电话号码:0512-65110947 传真号码:0512-65111004 附件一 受理编号: 环辐证申( )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辐射安全许可证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向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此 表一式伍份,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两份备案,许可证申请单位、市、县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备案。 二、申请表封面右上角框内内容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写。 三、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申请表及所附材料均使用 A4 规 格纸打印(宋体小 4 号)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四、申请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一)申请活动种类分为生产、销售、使用。 (二)申请活动范围分为Ⅱ类放射源、Ⅲ类放射源、Ⅳ类放射源、Ⅴ类放射 源、Ⅱ类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 (三)申请活动种类和范围填写申请许可种类和申请许可范围的组合,如销 售Ⅱ类放射源和Ⅲ类放射源,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四)特别的,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申请活动种类和范 围填写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或丙级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五、“日等效最大操作量”、“最大等效年用量”、“工作场所等级”按照《电 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确定。 六、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设计规模和内容进行填写。 七、报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送交所在地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和省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预审意见,预审合格后报送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报省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送交所在地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 门签署预审意见,预审合格后报送省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辐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邮 编 工作场所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辐射安全与环境 保护管理机构 负责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活动的种类 和范围 所附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正、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 □2.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4.满足《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第四条许可证申领条件相应规 定的证明材料;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附申报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法定代表人声明:本申请表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为真实信息。本人已熟 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的要求, 愿依法对本申请表的申请事项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 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 (一)放射源 (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 规划装置 名 称 规划生产、销售、 使用的放射性核 素名称 规划生产、销售、 使用的放射性核 素类别 规划设计的 放射性总活度 (贝可) 活动种类 工作场所名称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 工作场所名称 工作场所 等 级 规划设计的 放射性核素名称 规划设计的 日等效最大操作量 (贝可) 规划设计的 最大等效年用量 (贝可) 活动种类 (三)射线装置 (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 规划装置 名 称 规划生产、销售、 使用的射线装置类别 规划生产、销售、 使用的射线装置数量 活动种类 工作场所名称 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及专/兼职管理人员表 机构名称 电 话 管理人员 姓 名 性别 职务或职称 工作部门 专/兼职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成 员 成 员 成 员 成 员 成 员 成 员 成 员 成 员 成 员 成 员 成 员 成 员 成 员 成 员 成 员 成 员 成 员 监测设备、报警仪器和辐射防护用品登记表 仪器名称 型 号 购置日期 仪器状态 备注 辐射防护用 品(含个人剂 量监测) 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岗位 毕 业 学 校 学历及专业 辐射安全与 防护培训时间 备 注 县(区)环保部门预审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省辖市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页供省辖市环保部门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审批用。 15 县(区)环保部门预审意见: 省辖市环保部门预审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页供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审批用。 16 附件: 台 帐 明 细 登 记 (一)放射源 (公章) 序 号 核素名 称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 (贝可) 标号 编 码 来源 去向 登记人 工作场所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公章) 序 号 核素 名称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 批•次 (贝可) 用量/年 用 途 来源 去向 登记人 工作场所 (三)射线装置 (公章) 序号 装置名称 规格型号 能量 (Mev) 射线种 类 主要技术指 标 用途 来源 去向 登记人 工作场所 附件 2: 苏州市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工作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6、《江苏省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辐 射工作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 (一)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 PET 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2、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3、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4、新建、改建、扩建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制备 PET 用放射性药物的; 2、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 3、使用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4、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5、新建、改建、扩建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 (三)申领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 环境影响登记表: 1、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三、审批对象 应由苏州市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的环评文件 四、审批部门 苏州市环保局 五、编制要求 1、辐射工作单位组织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 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 价。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国家 环保总局《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并要达到导则规定的深度要 求。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 外,还应当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 全和防护措施评价的内容。 4、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导则(HJ/T10.1-1995)中的格式化表格仍 不能完全说明问题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六、审批要求 1、项目选址及布局是否合适。 2、是否满足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或其他有关专项标准中规定的公众和职业人员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 3、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满足要求。 4、人员配置、辐射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能力及安全管理水平是否 满足其所(拟)从事的辐射工作; 5、有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放射性废气、废液、 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能力。 6、是否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放射源退役方案。 七、需提交的材料 1、由有相应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建设单位自 行填写的环境影响登记表五份,报告书或报告表还需同时提供电子版 本;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或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 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经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 时,在其环评文件审批时还需提供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的技术评估意 见; 3、申请单位所在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4、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有 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八、审批程序和期限 (一)受理 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初步合格的 给予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二)审查 1、按照审批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批决定。 2、办理时限 环评报告书审查,一般项目承诺 15 个工作日,特殊项目按环评法 规定 60 日; 环评报告表审查,一般项目承诺 10 个工作日,特殊项目按环评法 规定 30 日; 环评登记表审查,一般项目承诺 7 个工作日,特殊项目按环评法规 定 15 日。 九、受理部门 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地址:苏州市三香路 388 号市行政服务中心西楼 电话号码:0512-68620375 附件 3: 苏州市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办理工作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7、《江苏省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工作程序》 二、审批对象 应由苏州市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的竣工环保验收 三、审批部门 苏州市环保局 四、办理程序 1、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有审批 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申请材料 包括: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含施工、安装情况)的总 结报告。 (3)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对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表;对填报环境 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登记卡》,并附项目周围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上述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由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监测报告 (项目周围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 监测机构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辐射 环境监测机构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 位除外)编制。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30 日内组织进行现场 检查和审议。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3、位于环境敏感区域且对该区域造成主要环境污染的核技术利用 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验收审批前进行公示,其余项目定期、 定批进行公示。 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分期履行环境保 护验收手续。 5、苏州市环保局定期将办结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材料报省环 保厅备案。 五、受理部门 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地址:苏州市三香路 388 号市行政服务中心西楼 电话号码:0512-68620375 附件 4: 苏州市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工作程序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工作程序》 二、审批对象 由苏州市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进出口放射源除 外)。 三、审批部门 苏州市环保局 四、需提交的资料 1、转出、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2、转让双方签订的书面转让协议; 3、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4、对转入单位内原有废源处理的情况说明; 5、转入单位所在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见 附件一)。 6、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由苏州市环保厅负责审批的放射源 转让审批表见附件二)。 五、审批程序和要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资料齐全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 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有效期为 6 个月。分批次转让非密封 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每 6 个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 20 日 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市、县级市、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受理部门 苏州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管理科 地址:苏州市道前街 170 号环保局 3206 电话号码:0512-65110947 传真号码:0512-65111004 附件一: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预审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批准文号: 环辐审〔 〕 号 转入单位填写 转出单位填写 许可证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经办人: 电话/传真: 邮编: 许可证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经办人: 电话/传真: 邮编: 放射性同位素用途: 转入理由: □ 使用 □ 销售 □ 回收 □ 加工组装 □ 其他 附件: □ 1.转入单位许可证 □ 2.转出单位许可证 □ 3.转让协议 □ 4.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 □ 5.其他 放射性同位素清单 序号 核素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贝可 ) 标号/频次 编码 转入单位所在地县级市、区环保部门预审意见: □ 同意转入 □ 不同意转入(另附理由)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提供预审意见。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容量不够的,可另附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并加盖转入 单位公章。 3. 转让放射源的,标号/频次栏填写放射源对应标号;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标号/频次栏填写“转 让次数/6 个月”。转让放射源时在编码栏填写对应编码。 附件二: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批准文号: 环辐审〔 〕 号 转入单位填写 转出单位填写 许可证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经办人: 电话/传真: 邮编: 许可证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经办人: 电话/传真: 邮编: 放射性同位素用途: 转入理由: □ 使用 □ 销售 □ 回收 □ 加工组装 □ 其他 附件: □ 1.转入单位许可证 □ 2.转出单位许可证 □ 3.转让协议 □ 4.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 □ 5.其他 放射性同位素清单 序号 核素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贝可 ) 标号/频次 编码 转入单位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 同意转入 □ 不同意转入(另附理由)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一式四份,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 1 份,有效 期为 6 个月。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容量不够的,可另附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并加盖转入 单位公章。 3. 转让放射源的,标号/频次栏填写放射源对应标号;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标号/频次栏填写“转 让次数/6 个月”。转让放射源时在编码栏填写对应编码。 4.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 20 日内,转入、转出单位应将本表送各自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 份。 附件 5: 苏州市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工作程序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工作程序》 二、办理对象 1、江苏省内放射性同位素出(入)苏州市作业的辐射工作单位; 2、放射性同位素在苏州市范围内转移的辐射工作单位; 3、废旧放射源回收或送贮的苏州市辐射工作单位。 三、办理部门 苏州市环保局 四、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 (一)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出市作业,须于活动实施前 10 日向市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经使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证明材料(见 附件一); 3、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见附件二)。 在放射性同位素转移活动结束后 20 日内,须向市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1、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 2、经使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注销的证明材料 (见附件一); 3、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核查后的意见(见附 件二)。 (二)外市放射性同位素临时进入我市作业,须于活动实施前 10 日到我市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见附件一); 3、使用地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见附件二)。 在放射性同位素转移活动结束后 20 日内,须到我市市级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 2、使用地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见附件四); (三)废旧放射源回收或送贮 废旧放射源回收或送贮活动完成之日起 20 日内,须到原辐射安全 许可证发证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由生产厂家提供的《废源回收证明》或由收贮单位提供的《城 市放射性废源(物)收贮(处)清单》(见附件三); 2、对于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场所实施依法退役的材料; 五、现场核查 放射源离开前或到达后,须告知市级和县级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准确的离开或到达时间,由当地县级市、区环保局到现场核实和监督。 出市放射源返回后,由当地县级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到现场核 查放射源是否返回,并出具意见(见附件二)。 五、受理部门 苏州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管理科 地址:苏州市道前街 170 号环保局 3206 室 电话号码:0512-65110947 传真号码:0512-65111004 附件一: 江苏省内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备案编号: 单位名称 (盖章) 辐射安全许可证号 单位详细地址 邮编 辐射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设备名称 核素名称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Bq) 放射源编码 放射源标号 异地作业内容 计划作业详细地址 接收单位 计划作业起止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 1.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使用(移入)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备案: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移出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备案: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使用(移入)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备案注销: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移出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备案注销: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于转移活动实施前 10 日内,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接受使用 地环境保护局的监督管理。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 20 日内,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市级环境保护局注销备案。 3.本备案表一式 5 份。辐射工作单位完成备案后,将本表各 1 份送使用地、移出地市级环境保护局,自存 3 份。辐射工作单位完成备案注销后,再将本表各 1 份送使用地、移出地市级环境保护局。 4.申请文号由申请单位填写,备案编号由使用地市级环保局填写。 附件二: 江苏省内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预备案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备案编号: 单位名称 (盖章) 辐射安全许可证号 单位详细地址 邮编 辐射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设备名称 核素名称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Bq) 放射源编码 放射源标号 异地作业内容 计划作业详细地址 接收单位 计划作业起止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 1.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县级市、区环境保护局预备案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市、区环境保护局备案注销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辐射工作单位向市级环境保护局备案前,先到县级市、区环保局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出市放射源 返回后,县级市、区环保部门备案注销意见中必须包括到现场核查的结果。 2.辐射工作单位市级环境保护局备案注销前,先到县级市、区环保部门注销。 3.本备案表一式 5 份。办理备案手续时,市和县级市、区环保部门各留 1 份,辐射工作单位自存 3 份。办理 备案注销手续时,市和县级市、区环保部门再各留 1 份。辐射工作单位自存 1 份。 4.申请文号由申请单位填写,备案编号由使用地市级环保局填写。 附件三: 城市放射性废源(物)收贮(处)清单 № 该清单列出的放射性废源(物),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处), 可作为办理许可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依据。 送贮单位: 送贮经办人: 放射工作许可证号: 发证部门: 发证日期: 收贮日期: 收贮经办人: 废源(物)名称 核 素 放射源编码 (比)活度 测定时间 重量(Kg)/体积(L) (废物填写) 数量(枚) (废源填写) 状态(√) 液体/固体 可压缩/不可压缩 可燃/不可燃 液体/固体 可压缩/不可压缩 可燃/不可燃 液体/固体 可压缩/不可压缩 可燃/不可燃 表面γ剂量率 废物桶编号 备 注 送贮单位(公章): 收贮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6: 苏州市放射性工作场所辐射安全监督规范 一、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 《江苏省放射性工作场所辐射安全监督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对苏州市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 线装置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监督工作。 三、监督要求 Ⅲ类射线装置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发证的其它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 检查工作。对每个辐射工作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辐射安全监督检查。 四、监督内容 (一)辐射安全监督的基本要求 1、凡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 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只限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如工 作范围需要变更时,必须事先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如终止辐射工作 时,必须提前持证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许可证手续。 借用、调拨密封型放射源必须在原审批部门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密 封源的持有状况必须与许可内容相符合。 2、环境保护有关手续的履行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 验收等。 3、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操作的人员实行就业前、后的辐 射安全知识和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 4、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 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工作场所、个人和场外 剂量监测,建立健全剂量管理档案。 6、辐射工作单位要建立健全辐射防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如放 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操作规程,辐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制度,放射性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辐射防护设施定期检修制度,辐射工作场 所和个人剂量的监测制度等,并经常进行检查,组织落实。 7、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备有应急措施。防止放射 源的丢失、误照等事故的发生。 8、辐射工作单位要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就业前和就业后的健康 检查,建立健全健康管理档案。 9、辐射工作单位在辐射工作场所人口的醒目的位置上设置电离辐 射警示标志。 10、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的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应有历年来放射源 的转让审批文件。 11、具有检测资质单位的辐射安全环境监测报告。 (二)对于不同的放射性工作场所,辐射安全监督还包括以下内容 1、密封源(含放射源装置)生产、销售的监督 (1)密封源(含放射源装置)生产、销售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许可 手续。不得向无环保部门核准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密封源。 (2)要求生产、销售密封源(含放射源装置)的单位,应建立健全 放射源的保管、销售登记和质量检查制度。应将生产、销售情况(包括 数量、购货单位等)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密封源(含放射源装置)生产销售单位在其使用说明书中应 有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要求密封源的说明。 (4)密封源(含放射源装置)生产销售单位要求密封源的密封性 能良好,表面无放射性沾污,包壳无泄漏,包壳与源不起任何化学作用, 对环境无污染。具体要求:密封源出厂时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上应明 确标明放射性核素的化学符号和质量数;源批号(或序号)、生产时间与 活度,以及放射源的编码;源的检验证明,应有正式名称、型号、编号 或批号;等效活度或输出量率;表面沾染与泄漏检验方法和结果;生产单 位证明、签发人等。 2、密封源安装、换源和维修的监督 (1)对从事密封源安装或装源、换源和检修的人员,要求除应熟悉 有关技术和熟练操作技能外,还应接受防护知识的培训,体检合格。 (2)对成套供应的仪表和装源、换源设备,如本身对安全防护已有 周密考虑,可按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安装、装源或换源,否则应增加放射防 护措施,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3、小型密封源使用的监督 (1)应经常检查放射源安装的牢固性和活动部件的可靠性,对由于 灰尘、磨损、腐蚀、老化、疲劳、照射损伤或其他原因,可能使操作失 灵,造成卡源或掉源者,应及时维修。 (2)操作密封源应根据其类型和活度,使用相应的工具和屏蔽设 施。 (3)密封源更换容器时,应有专业防护人员负责现场操作剂量监 测,并由环保部门现场监督。 (4)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含密封源设备防护性能及安全设施的检 验,如发现污染或泄漏必须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措施,详细记录检验结果, 妥善保管归档。 (5)工作场所的工作指示信号,门机的安全联锁装置的有效性。 4、贮存密封源的监督 (1)根据密封源类型、数量及总活度,应分别设计安全可靠的贮源 室、贮源柜、贮源箱等相应的专用贮源设备。 (2)贮源室必须具有屏蔽防护措施,使非放射工作人员可能到达的 任何位置上的剂量小于国家标准。 (3)贮源室以及贮源柜、箱等均应有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蚀 与防盗等安全设施。 (4)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放射源的进出应及时登记,保管人和 借(还)人签名,并应定期清点,做到源与帐相符。 (5)在工作场所或野外使用放射源时,要有专人 24 小时负责看管, 工作结束后立即收回,并存放在有防盗措施的临时贮存柜内。 (6)放射源应有专人保管,暂时不用的放射源应及时放入源库。 对长期不用的密封源,按有关规定退回原生产厂家或送城市放射性废物 库贮存。 5、密封源运输的监督 (1)对所运输放射源制定可行的运输方案。 (2)对所运输放射源的容器和包装的检验;放射源辐射水平的监 测。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持《放射性物质运输检测证明书》。 (3)放射源的运输,还应当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非密封型放射源的监督 (1)对生产、销售非密封型放射源工作单位的监督内容基本与密 封型放射源相同,但应更加重视对产品的包装。销售单位必须保证包装 质量,由于包装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事故,应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生产、 销售单位不得向无环保部门核准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非密封型放射源,也 不得超越许可范围销售。 (2)生产、销售非密封型放射源的单位要建立健全产品的保管、 销售登记和检查制度。 (3)转让、调拨和借用非密封型放射源,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报, 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4)放射工作单位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的等效年用量和所用核 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符合许可证所规定的使用量。 (5)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做好非密封源保管、领用和消耗登记 制度,做到帐源相符。 (6)放射工作单位应按《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要求,根据单位类别和工作场所级别设置相应的防护设备,采取完善的 防护措施。 (7)操作放射性物质时,为避免面部和眼睛受照射,应使用有机玻 璃防护罩,戴普通玻璃或有机玻璃眼镜。 (8)使用γ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使用铅或铁等材料制作的固 定式或移动式防护屏。 (9)使用非密封源的单位必须建立专用贮存室,所有非密封源必须 在专用贮存容器内加锁分类贮存,容器必须标有编号、核素名称和活度。 (10)非密封源的贮存室,必须建立健全放射源贮存、保管和领用 制度,严格供应登记和检查验证手续。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不得与易燃、 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水、防 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7、射线装置工作场所的监督 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的检查,可以参照同种用途的放射源工作场 所的要求进行。 五、监督检查结论与处理 辐射安全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后,应依照国家颁布的法规、规章和 标准要求,制作辐射安全现场检查笔录(格式见附件),对不符合有关 要求的制作辐射安全监督意见书(格式见附件),限期整改,对违反法 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辐射安全监督人员,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整理归档。 附件: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被检查人: 检查机关: 第 页共 页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地点: 辐射安全检查人员示证件后检查,检查记录: 被检查人签名: 辐射安全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辐射安全监督意见书 被监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被监督人签收: 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 放射治疗工作场所辐射安全检查提纲 1、 是否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是 否 2、 是否履行环境评价手续 是 否 3、 是否进行履行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是 否 4、 是否有放射安全管理组织 是 否 5、 是否有可操作的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是 否 6、 是否建立放射源的台帐 是 否 7、 是否有专人负责辐射安全工作 是 否 8、 是否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 是 否 9、 是否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是 否 10、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体检 是 否 11、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防护知识培训 是 否 12、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佩带个人剂量计上岗 是 否 13、 辐射工作场所入口处是否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是 否 14、 辐射工作场所没有是否有工作指示等 是 否 15、 是否经过有资质单位的检测 是 否 16、 是否有安全操作规程 是 否 17、 是否有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是 否 18、 门源联锁装置是否有效 是 否 19、 对讲装置是否有效 是 否 20、 闭路监视系统是否有效 是 否 21、 放射源的转让审批证件是否齐全 是 否 22、 是否配备个人剂量报警仪器 是 否 小型密封源工作场所辐射安全检查提纲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开放型工作场所辐射安全检查提纲 1、 是否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是 否 2、 是否履行环境评价手续 是 否 3、 是否进行履行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是 否 4、 是否有放射安全管理组织 是 否 5、 是否有可操作的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是 否 6、 是否建立放射源的台帐 是 否 7、 是否有专人负责辐射安全工作 是 否 8、 是否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 是 否 9、 是否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是 否 10、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体检 是 否 11、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防护知识培训 是 否 12、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佩带个人剂量计上岗 是 否 13、 辐射工作场所入口处是否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是 否 14、 是否有专用的下水道 是 否 15、 是否经过有资质单位的检测 是 否 16、 是否有安全操作规程 是 否 17、 是否有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是 否 18、 是否有废弃物贮存室 是 否 19、 是否有通风柜 是 否 20、 是否有购买放射源记录 是 否 21、 是否有使用放射源记录 是 否 22、 放射源的转让审批证件是否齐全 是 否 附件 7: 苏州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动态数据管理要求 一、上报时间 每月 25 日,各县级市、区环保局将上月辐射安全监管情况上报市 环保局。 二、上报范围及文件 全市辐射工作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 的情况。 每次上报材料包括一个 EXCEL 文件(见附件一),通过电子邮件传送 至专用电子信箱。 三、上报内容 EXCEL 文件中内容:至上报之日,本月许可证初审情况、放射性同 位素转让、转移审批及备案初审情况、废旧放射源的处理备案情况、现 场检查情况、机构队伍建设情况、放射源到位情况等。如已审批但单位 取消转让计划等特殊情况可备注说明。 四、联系方式 苏州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管理科 联系电话:0512-65110947 传真:0512-65111004 电子信箱: suzhoufushezhan@163.com 辐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情况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时间: 月份 许可初审 转让初审 转移备案 现场监督检查 机构队伍建设 新源到厂使用(枚) ) 备注 单位数 整改通知 监管人员 仪器配备(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填表说明: 1、为便于统计,本 excel 表格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2、本表每月 25 日上报,每月上报情况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成绩。 辐射应用情况统计表 单位: 填表人: 统计时间: 序 号 辐射工 作单位 名称 密封源 新增非密封源 新增射线装置 新增密封源 废弃密封源 名称 年用 量 名 称 活 度 类 别 数 量 编 码 名称 活 度 类别 数量 编 码 名 称 型 号 射线 种类 能量 类 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 合 计 家 在 用 源 总 活 度 Bq 在 用 源 总 数 目 枚 废弃 源总 活度 Bq 废弃 源总 数目 枚 非密封 源总年 用量 射线 装置 总数 台 射线装 置总能 量 Mev Bq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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