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2009修订)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9/06/01 |
颁布日期: |
2009/05/25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9/06/01 |
颁布日期: |
2009/05/25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苏环字辐射[2009]14号)
各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环保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苏环办[2009]2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对2007年、2008年制定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程序(工作规程)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苏州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苏环字辐射[2007]31号)和《关于印发<苏州市废旧放射源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环字辐射[2008]29号)印发的有关工作程序(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
1、《苏州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2、《苏州市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3、《苏州市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工作程序》;
4、《苏州市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规范》;
5、《苏州市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工作程序》;
6、《苏州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转移备案工作程序》;
7、《苏州市放射性废源(物)送贮和回收工作程序》。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苏州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二、办理对象
苏州市范围内(苏州工业园区除外)从事以下种类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拥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因有多种辐射项目需要同时分别向不同级别环保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最高一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三、办理部门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四、许可证申领条件
(一)使用Ⅳ、Ⅴ类放射源、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或拥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并且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相关仪器设备操作、维护、检修人员以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训。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配备1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或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配置1台表面污染监测仪。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8、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9、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0、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二)生产、销售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包括射线装置及相关仪器设备操作、维护、检修人员以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训。
4、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5、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1台以上的个人辐射剂量报警仪或1台防护剂量巡测仪等。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许可证申领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含台帐明细登记表),并附电子版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
4、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
5、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
6、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7、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8、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它相关要求。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应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5份,其他相关材料各1份,并按以上审批内容的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
六、许可证审批
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审批部门在接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要组织现场审查的,现场审查时间不包括在2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七、许可证管理
(一)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变更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二)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三)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本程序第五条的规定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许可证注销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五)许可证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八、受理部门
苏州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管理科
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383号5楼505室
电话号码:0512-65110947 传真号码:0512-65111004
电子信箱:suzhoufushe505@126.com 邮政编码:215002
附件2:
苏州市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6、《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二、审批对象
由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受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
三、审批部门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四、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规定,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
(一)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2、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3、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4、拥有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
(二)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2、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3、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
4、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其它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5、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6、拥有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五、环评文件编制要求
1、辐射工作单位组织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需要进行辐射环境现状监测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组织实施或具体承担,并出具带有计量认证标志的正式监测报告或数据资料质量保证单。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环保总局《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并要达到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外,还应当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评价的内容。
4、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导则(HJ/T10.1-1995)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问题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六、审批要点
1、项目选址及布局是否合适。
2、是否满足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或其它有关专项标准中公众和职业人员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
3、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满足要求。
4、人员配置、辐射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能力及安全管理水平是否满足其所(拟)从事的辐射工作。
5、有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能力。
6、是否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放射源退役方案。
七、需提交的材料
1、有相应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建设单位自行填写的环境影响登记表5份,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或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经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在其环评文件审批时还需提供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
3、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意见;
4、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八、审批程序和期限
(一)受理
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初步合格的给予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二)审查
1、按照审批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批决定。
2、办理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查7个工作日。
九、受理部门
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地址:苏州市三香路38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西楼
电话号码:0512-68620375
电子信箱:suzhoufushe505@126.com
附件3:
苏州市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工作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7、《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工作程序》。
二、办理对象
由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受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
三、审批部门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四、办理程序
1、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申请材料包括:
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
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含施工、安装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要求落实情况的总结报告。
⑶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上述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由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监测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
⑷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材料的预审意见。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分别在1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验收(不含公示和现场检查时间)。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3、位于环境敏感区域且对该区域造成主要环境污染的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验收审批前进行公示。
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分期履行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五、受理部门
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地址:苏州市三香路38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西楼
电话号码:0512-68620375
电子信箱:suzhoufushe505@126.com
附件4:
苏州市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规范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试行第一批);
5、《江苏省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规范》。
二、适用范围
由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受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应用单位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监督。
三、监督部门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对所辖区域内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频次
由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受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应用单位监督检查频次按下列原则执行:
1、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和射线装置应用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2、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辐射风险源单位适当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五、监督内容
(一)辐射安全监督的基本要求(格式见附表一)
1、凡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只限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借用密封型放射源必须在原审批部门办理放射源转让审批备案手续,密封源的持有状况必须与许可内容相符合。
2、环境保护有关手续的履行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等。
3、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工作场所监测。
4、辐射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和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人员应当参加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和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训。
5、辐射工作单位要组织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辐射工作单位要建立健全辐射防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如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操作规程,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辐射防护与安全保卫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制度,辐射防护设施定期检修制度,人员培训计划,辐射工作场所和个人剂量监测制度等,并经常进行检查,组织落实。
7、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备有应急措施,防止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和误照等事故的发生。
8、辐射工作单位在辐射工作场所入口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9、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的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应有历年来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审批文件。
10、辐射工作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出具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11、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编写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年度评估报告应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落实等方面的内容。
(二)对于不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场所,监督内容可参照国家环保部辐射安全管理司编制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试行第一批)中有关规定执行。第一批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包括:
1、探伤用放射源生产线;
2、核医学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生产线;
3、含放射源仪器生产场所;
4、γ辐照装置;
5、自屏蔽式γ辐照器;
6、刻度用γ/n源场所;
7、γ射线远距治疗装置;
8、放射源收贮单位;
9、近距γ射线治疗装置;
10、γ射线大型客体检查系统;
11、甲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
12、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
13、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医学应用场所;
14、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单位;
15、Ⅰ类非医用射线装置;
16、Ⅱ类射线装置(非医用加速器);
17、电子辐照装置;
18、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
19、Ⅱ类射线装置(非医用X射线机类);
20、医用治疗X射线机。
六、监督检查结论与处理
辐射安全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后,应依照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制作辐射安全现场检查笔录(格式见附表二),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制作辐射安全监督意见书(格式见附表三),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辐射安全监督人员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整理归档。
附表一:
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 址 联 系 人 电话
传 真 邮 编
检查
项目
具体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
整改结果
√/×
环保
手续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转让、转移审批、备案手续
年度监测报告
管理机构
人 员
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辐射防护与安全培训和考核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辐射安全
防护措施
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工作指示灯
安全联锁装置
辐射安全
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
岗位职责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
人员培训计划
监测方案
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监测
仪器
防护剂量巡测仪 应配备( )台,现有( )台
个人剂量报警仪 应配备( )台,现有( )台
表面污染监测仪 应配备( )台,现有( )台
其它
涉源单位
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方案
医疗单位
质量控制检测设备、质保大纲、质量控制检测计划、医用物理人员
生产、销售单位
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
安装调试场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
附表二: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
第 页共 页
被检查人:
检查机关: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地点:
辐射安全检查人员示证件后检查,检查记录:
被检查人签名: 辐射安全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
附表三: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辐射安全监督意见书
被监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被监督人签收: 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
附件5:
苏州市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工作程序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工作程序》。
二、审批对象
由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受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进出口放射源除外)。
三、审批部门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四、需提交的资料
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一式四份(见附表);
2、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3、转出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4、转让双方签订的书面转让协议;
5、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五、审批程序和要求
1、转让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资料齐全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有效期为6个月。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每6个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转让后备案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一份填写完整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原件报送省辖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备案时需携带含有放射源编码、活度等信息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厂说明文件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六、受理部门
苏州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管理科
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383号五楼505室
电话号码:0512-65110947 传真号码:0512-65111004
电子信箱:suzhoufushe505@126.com 邮政编码:215002
附表: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受理编号: 审批编号: 环辐审〔 〕号
转入单位填写
转出单位填写
许可证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经办人:
电话/传真:
邮编:
许可证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经办人:
电话/传真:
邮编:
放射性同位素用途:
转入理由: □ 使用 □ 销售 □ 回收 □ 加工组装 □ 其他
附件: □ 1.转入单位许可证 □ 2.转出单位许可证
□ 3.转让协议 □ 4.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
□ 5.其他
放射性同位素清单
序号
核素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
(贝可)
标号/频次
编码
转入单位所在地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意见:
□ 同意转入 □ 不同意转入(另附理由)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一式四份,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环保审批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容量不够的,可另附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并加盖转入单位公章。
3.转让放射源的,标号/频次栏填写放射源对应标号;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标号/频次栏填写“转让次数/6个月”。转让放射源时在编码栏填写对应编码。
4.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转入、转出单位应将本表送各自所在地环保审批部门1份。
附件6:
苏州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转移备案工作程序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转移备案工作程序》。
二、办理对象
江苏省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出(入)苏州市作业的辐射工作单位。
三、办理部门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四、转移备案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在省内跨省辖市转移的单位,须于活动实施前10日,以邮寄、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等方式提交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附表一),分别报使用地和移出地省辖市(苏州市适用范围不含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20日内电话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二)使用射线装置在省内跨省辖市转移的探伤单位,须于活动实施前10日,以邮寄、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等方式提交江苏省探伤单位射线装置异地使用备案表(附表二),分别报使用地和移出地省辖市(苏州市适用于苏州市市区,苏州工业园区除外)或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20日内电话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五、现场核查
放射性同位素离开前或到达前,须告知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准确的离开或到达时间,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核实和监督,并形成相应的笔录。
射线装置离开前或到达前,须告知省辖市(苏州市适用于苏州市市区,苏州工业园区除外)或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准确的离开或到达时间,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到现场核实和监督,并形成相应的笔录。
六、受理部门
1、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管理科
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383号五楼505室
电话号码:0512-65110947 传真号码:0512-65111004
电子信箱:suzhoufushe505@126.com 邮政编码:215002
2、县级市环境保护局
各县级市环境保护局自定。
附表一:
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
受理编号:
单位名称
(盖章)
辐射安全许可证号
单位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备名称
核素名称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Bq)
放射源编码
放射源标号
异地作业内容
计划作业详细地址
接收单位
计划作业起止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
注销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
说明:
1.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于转移活动实施前10日内,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省辖市环境保护局以邮寄、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备案,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局的监督管理。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在转移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省辖市环境保护局电话通知注销备案。
3.注销备案时间由使用地和移出地环保局经现场复核确认无误后填写。
附表二:
江苏省探伤单位射线装置异地使用备案表
受理编号:
单位名称
(盖章)
辐射安全许可证号
单位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射线装置名称
类别
射线种类
主要技术指标
(kV/mA)
数量
(台)
异地作业内容
计划作业详细地址
接收单位
计划作业起止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
注销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
说明:
1.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于转移活动实施前10日内,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省辖市或县级市环境保护局以邮寄、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备案,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局的监督管理。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在转移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省辖市或县级市环境保护局电话通知注销备案。
3.注销备案时间由使用地和移出地环保局经现场复核确认无误后填写。
附件7:
苏州市放射性废源(物)送贮和回收工作程序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5、《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6、关于执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7、《江苏省放射性废源(物)送贮和回收工作程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苏州市范围内(苏州工业园区除外)放射性废源(物)送贮和回收活动,包括Ⅳ、Ⅴ类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废旧放射源是指失去特定使用功能的废弃放射源,闲置3个月以上的放射源参照废旧放射源管理。
三、送贮、回收要求
1、苏州市境内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废旧放射源(物)尽可能退回放射源生产厂家或出口国,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并承担处置费用。
2、涉源单位应当在送贮或回收前将废旧放射源(物)放入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暂存,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送贮流程
1、送贮申请
放射性废源(物)的产生单位,应填写《城市放射性废源(物)送贮申请表》(见附件一),表中应包含下列信息:核素名称、活度或活度浓度(标明测量时间)、形态及其包装情况、体积、重量、包装体表面剂量率和包装体表面污染测量数据等,并与收贮单位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签订《放射性废源(物)收贮协议书》(见附表二)。
2、送贮准备
产生放射性废源(物)的单位应按《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废源(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合格包装。对包装不合格的废源(物),收贮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送贮单位在废物交接时一次性缴清费用。
废旧放射源(物)送贮或回收前,废旧放射源(物)产生单位应提前向苏州市及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准确的离开时间。送贮或回收活动须在苏州市或当地环保部门现场监督下进行。
3、收装废源(物)
现场收贮时,送贮单位应予以人力、物力支持,协助收贮单位做好放射性废源(物)的装箱和装车工作。
江苏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范围包括:
1、废弃放射源;
2、各种受放射性污染的材料(金属、非金属)和劳保用品;
3、各种放射性污染的工具设备;
4、零星低放废液的固化物;
5、试验的动物尸体或植株;
6、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
五、备案
涉源单位在废旧放射源送贮、回收活动完成后20日内,应到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2、送贮和回收证明文件(原件),可以为下列文件之一:《城市放射性废源(物)送贮清单》(见附表三),《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见附表四),放射源生产厂家或出口国出具的放射源回收证明。
六、现场核查和监督
当地环保部门应在废旧放射源(物)送贮、回收前监督其产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废旧放射源(物)的安全保卫、及时处置工作。
七、备案受理部门
苏州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管理科
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383号五楼505室
电话号码:0512-65110947 传真号码:0512-65111004
电子信箱:suzhoufushe505@126.com 邮政编码:215002
八、备案办理时限
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附表一:
城市放射性废源(物)送贮申请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按照国家环保局《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单位现有放射性废物 公斤,废放射源 枚,特申请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送贮的放射性废源废(物)的具体参数如下:
废源(物)名称
核素名称
生产厂家
放射源编码
出厂(比)活度
现有(比)活度
重 量
数 量
表面剂量率
备 注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
城市放射性废源(物)送贮协议
甲方:
乙方: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根据《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甲方提出的申请,甲、乙双方就甲方提出的申请送贮的放射性废源(物)送江苏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一事,协议如下:
一、甲方应认真填报送贮城市放射性废源(物)送贮申请,加盖公章后提供给乙方。
二、甲方按《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单位产生的城市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包装。包装后的容器表面剂量率不应超过0.1mSv/h,表面沾污控制水平分别为:α〈0.04Bq/cm2,β〈0.4 Bq/cm2。
三、乙方负责对甲方包装后的废源(物)按送贮申请逐一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废源(物)有权拒绝接收。
四、甲方对乙方收装废源(物)的现场工作,给予人力、物力、工具及运输上的配合。
五、甲方应将送贮废源(物)的原始档案和监测数据资料全部移交给乙方,如无原始档案及有关资料,送贮单位应补交查明的核素名称、数量和(比)活度的证明材料,并对包装容器内送贮废源(物)核素名称、数量、(比)活度负责,承担漏报、误报、漏送废源(物)的法律责任。
六、甲方在付清废源(物)收贮费后,乙方向甲方出具《城市放射性废源(物)收贮清单》。
七、甲方送贮废放射源 个,合计送贮费 元;废物 公斤,合计 元,总计 元(含技术服务费 元)。
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三:
城市放射性废源(物)送贮清单
№
该清单列出的放射性废源(物),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可作为办理许可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依据。
送贮单位 送贮经办人
放射工作许可证号 发证部门 发证日期
收贮日期: 收贮经办人:
废源(物)名称
核 素
放射源编码
(比)活度
测定时间
重量(Kg)/体积(L)
(废物填写)
数量(枚)
(废源填写)
状态(√)
液体/固体
可压缩/不可压缩
可燃/不可燃
液体/固体
可压缩/不可压缩
可燃/不可燃
液体/固体
可压缩/不可压缩
可燃/不可燃
表面γ剂量率
废物桶编号
备 注
送贮单位(公章): 收贮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四:
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
受理编号: 备案编号: 环辐备( )号
送贮单位填写
接收单位填写
许可证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邮编:
经办人:
电话/传真:
拟送贮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许可证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邮编:
经办人:
电话/传真: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送贮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2.接收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3.放射源编码卡 4.其他
放射源清单
序号
核素
出厂时活度(贝可)
送贮时活度(贝可)
编码
标号
送贮单位所在地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备案: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接收单位所在地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备案:
(盖章)
经办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