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市政府办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6/05/23 颁布日期: 2006/05/23
颁布机构: 市政府办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6/05/23
颁布日期: 2006/05/23
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 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多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和《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等国家、部、省及市有关政策精神,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不断推进,实心粘土砖一统天下的局面已不复存在。全市城区和大部分乡镇已实现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各类新型墙体材料快速发展,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生产和应用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人多地少,资源能源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我市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04669公顷(0.7亩),低于联合国0.053336公顷(0.8亩)的警戒线,但是,全市粘土类墙材仍占主导地位,粘土砖瓦企业占地666.7余公顷(1万余亩),年生产能力30亿块,每年需耗用粘土资源660万立方米,消耗能源近30万吨标煤,工程建设中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粘土制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全市应用粘土类墙材和建造的非节能建筑仍占较大比例,乡镇和农村的墙改和建筑节能工作尚处起步阶段。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不仅可以保护土地资源,还可以利用大量的各类工业和城市固体废弃物,节约资源,改善建筑功能,有效降低建筑能耗,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合力推进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深入发展。   二、明确要求,落实目标任务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宗旨,坚持淘汰粘土砖与发展优质新墙材相结合,坚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发挥好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的作用,分步实施,全面推进我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事业向纵深发展。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目标任务是:   (一)“禁实限粘”目标:2010年底前,全市城区和乡镇建设工程(包括基础工程)全面实现和巩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窑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仿古砖瓦除外),限制生产空心粘土砖,优质非粘土新墙材比例60%以上,基本淘汰实心粘土砖。   (二)窑业整治目标:按照“压缩总量,淘汰落后、加快替代”的方针,对列入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六类砖瓦窑业整治对象和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关闭名单的砖瓦窑厂要加大整治关闭力度,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45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依法实施淘汰;市区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及外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砖瓦窑厂一律关闭;2010年底全市18门以上轮窑企业压缩到100家以下;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粘土砖生产线。   (三)新墙材应用目标:全市城区范围内非砌体结构内隔墙全面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制品(包括空心粘土砖);各类建筑外墙和砌体结构内隔墙限制粘土制品的使用;所有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城区建筑中限制烧结粘土砖砌体结构的使用,直至禁止使用。2010年底,全市城区非粘土新墙材建筑应用比例40%以上。   (四)建筑节能目标: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政府财政投资的其他生产性项目建筑,全部按国家和我省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设计和建造;有步骤地实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积极开展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试点。   三、突出重点,采取扎实措施   (一)制订和完善配套政策。根据国家、部、省的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订我市推进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规定,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依法推进力度。   (二)强化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砖瓦窑业整治的力度,规范现有窑厂的用地手续和取土行为,严禁在耕地上取土,严禁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对粘土资源已枯竭的粘土砖生产企业要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采矿许可证,及时组织对被拆除砖瓦窑业用地的复垦。建设部门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项目主体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加强对进入建设工地的墙体材料的督查,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规范应用。质量技监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禁止无标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设备的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墙改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要求,完善执法条件和手段,接受政府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企业)的备案登记(认定)管理,加强跟踪服务与监管,规范生产与流通秩序。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三)加快技术进步。根据国家产业、财税政策,引导支持新墙材企业向规模化、自动化、配套化方向发展,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加大对节能利废型新墙材生产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培育和提升我市新墙材行业上水平。促进或组织新墙材产品标准、应用技术的编制和实施,推进节能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强化产品标准和应用技术的培训,确保产品及工程质量。积极建设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样板,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积极开展各类节能建筑试点示范,验证和掌握各类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的热工性能和各类节能建筑的能耗指标,推动形成适应我市各类建筑功能要求的建筑节能体系,不断提高我市建筑节能的水平。   四、落实政策,发挥调控作用   (一)发挥好财税政策的支持作用。各地在安排技术改造、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等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发展能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符合建筑市场需求、起示范作用的主导产品。鼓励企业利用非粘土类资源、可循环资源和其他废弃物资源生产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落实好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和鼓励使用节能型产品和技术的税收调节政策。   (二)发挥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调控引导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力度,提高征收率,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减缴、免缴或缓缴,规范专项基金返退程序,发挥专项基金对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支持和调控作用。建设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备案登记(或认定)的合格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全额退还;使用合格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40%(含40%),并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非粘土新墙材的比例退还;使用淘汰的粘土砖的,或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或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按规定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对非粘土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科研项目和示范工程,加大专项基金的扶持力度,促进非粘土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三)进一步落实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关闭和转产政策。拆窑复耕或转产符合导向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窑业用地复垦后可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对在规定期限内关闭或转产符合政策的新墙材企业,各市、区应进一步完善有关专项基金的补贴政策,支持窑业关闭和新墙材企业的发展。   五、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各地要建立健全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特别要发挥好墙改领导小组的作用,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明确发展目标、推广重点与政策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经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发改、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税务、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合作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做好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重大意义和成功的经验、做法等,大力表彰和奖励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对拒不执行有关政策法规,造成资源浪费、环境严重污染的现象,要予以揭露和曝光,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标签: “禁实限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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