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苏州市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市政府办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11/05 颁布日期: 2008/11/05
颁布机构: 市政府办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11/05
颁布日期: 2008/11/05
苏州市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85号)精神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巩固我市化工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切实解决我市工业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及我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长效管理职责分工的要求,特制定苏州市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突出抓好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全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严格实施太湖地区新的污染排放标准,关闭、搬迁和改造一批我市全部行政区域内经整改仍不能达标排放或对当地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化工(含化学制药)、印染、造纸、电镀、食品(味精、啤酒)等重污染行业生产企业,水泥行业专项整治仍按国家、省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8〕1号)等文件要求加大力度推进,有效提高我市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水平,构建和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   二、整治范围   地域范围:苏州市域的各市、区。   行业范围:化工(含化学制药)、印染、造纸、电镀、食品(味精、啤酒)等重污染行业。   三、目标任务   (一)2008年目标任务   1.全面开展重污染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化工、电镀、印染、造纸、食品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及其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与产能的淘汰力度。其中,化工行业方面,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关闭780家落后小化工企业的专项整治任务,力争到年底前完成全市累计关停并转840家落后小化工及其关联落后企业的目标;对已关闭企业组织“回头看”,切实做好后期监管与服务工作;对前期经整改后保留的企业再开展复查和对标检查,切实做好重点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和改造提升工作。   2.全力做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在全市选择一批企业、产业园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十一五”期间,全市建立500个循环经济试点与示范企业;同时,加快与清华大学循环经济科技攻关合作项目的实施。   3.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培育一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少、经济效益好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十一五”期间,确保每年全市有150个到200个重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其中,今年年底前完成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200家;对化工、印染、造纸、电镀、食品等行业中污染物排放超过太湖地区新的污染排放标准的重污染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和审核结果。   (二)“十一五”后两年目标任务   1.认真组织实施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对不能达标排放或对当地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重污染行业生产企业严格实施关停并转,确保我市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2.实施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工业企业的整治、关闭、搬迁改造计划;   3.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到2010年,全市累计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数超过1000家,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全部通过审核验收。   4.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布局调整,引导和推进工业企业规范进区、集中布局,规定和要求无序散布的工业企业在期限内完成向工业集中区集中;全面推进企业上档升级,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污染和保障手段简陋的企业。对属于产业政策中淘汰类的企业,加快淘汰步伐,限时淘汰;对属于产业政策限制类的企业,加大力度引导其转产;对既不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又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应积极指导其实现升级。   四、工作要求   (一)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及时掌握动态信息   1.各地经贸委(局)会同环保等部门,立即组织对区域内重污染行业企业开展调查摸底,对照环保新要求,按照已达标和未达标的企业,分类、分行业对所属企业进行建档立册。   2.各地经贸委(局)会同环保、安监、水利及规划等部门对区域内五大重污染行业工业企业的布局、生产经营状况和污染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按照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防治规划,排出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需关闭、搬迁和改造的工业企业名单,排出扩大循环经济试点规模企业名单和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等。   3.按照市经贸委“太湖地区五大重点整治行业企业关停并转信息月报制度”要求,加强与环保、安监、工商等部门及乡镇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关停并转的动态信息并按月报送。   4.调查摸底情况及企业名单等形成书面报告,请于2008年11月15日前报苏州市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二)认真制定淘汰落后及整改方案   1.按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加大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力度。对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重污染行业企业,予以关闭、淘汰;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立即停产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并转。   2.对搬迁改造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实施技改计划,按规定达标排放,不得向迁入地转移污染。   3.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违反《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重污染行业企业,立即责令其停产关闭。对到2008年底仍达不到新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将依法关停或实施搬迁治理。   4.各地重污染行业企业关闭、淘汰工作方案,请于2008年11月20日前制定完成并报市经贸委;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关闭、搬迁及整改计划方案,请于2008年11月30日前制定完成并报苏州市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作用   在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对电镀、印染等企业面广、存在问题多的重点整治产业,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使政府的行政监管、协会的自律监管与社会的公共监管紧密结合起来。行业协会的作用主要是:   1.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导向,为行业内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指导与服务;   2.接受政府委托,在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等方面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帮助企业提高节能降耗减排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3.强化对行业内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动态监控,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给政府部门;   4.协助政府在执行行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合理规划布局等方面发挥行业规范自律作用。   (四)扎实完成化工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1.对确定已关闭停产的企业要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加快关闭清理步伐,抓紧完成企业财产处置和债权债务等的清理工作,尽快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严防“死灰复燃”。   2.对不在关闭名单中的企业,要再进行核查和整顿,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1号)及区域减排的要求,继续加大对不达标化工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关停并转工作力度。   3.对已列入关闭名单的化工企业,必须抓紧进行社会公示,此项工作务必于2008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   (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   1.按照太湖流域内禁止和限制类产业、产品目录规定,把好项目源头关。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以任何形式投资淘汰类项目和新建限制类项目;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围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任何部门不得借整改之名降低门槛给违规企业补办有关手续,任何企业不得借整改之机实施扩能改造。   2.凡新建、扩建非国家鼓励类的化工项目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其他工业项目、有氮磷排放的项目、超出区域环境容量的项目、技术含量低的项目、能源消耗大的项目以及不进入经批准的镇以上工业规划区内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六)切实做好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等工作   加快推进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构建区域组团式水、热、能综合利用网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列入国家和省循环经济试点的单位开展中期评估和督促检查;在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中再选择一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不断扩大试点规模,同时对典型企业进行全过程清洁生产诊断,设计依托企业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开展清洁生产的工程示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的协调工作,苏州市成立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与市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合署办公,各地也要建立相应机构,明确人员,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各地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请于2008年11月10日前上报到苏州市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二)明确职责   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经贸部门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组织开展我市太湖流域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并监督各地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环保技术改造,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闭重污染企业;环保部门履行环保执法职能及具体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发改、规划、水利、安监、工商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有条件的市(区)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采用联合执法、共同执法的方式提高执法水平,改善执法效果。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区域划分,逐级签订专项整治责任状,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生产企业的环保、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三)广泛宣传   加强对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深入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和企业对此项工作的认识。要大力宣传普及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知识,使流域内排污企业和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水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等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同时,要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共抓齐管的氛围,推动整治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四)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整治水平   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拒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违法违规和排放不达标企业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高污染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在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污染项目的要从重处罚。   (五)坚持长效管理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把集中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大力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产业,大幅提高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比重,加快形成节约、环保、高效的产业体系,促进结构优化、产业升级。同时通过各种措施和途径,鼓励企业加大环保和安全生产投入,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努力实现太湖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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