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4/25 |
颁布日期: |
2005/04/25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4/25 |
颁布日期: |
2005/04/25 |
苏环[2005] 1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环保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环保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的有效监督,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处理处置单位的行为,切实防止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400号)中的有关要求,现就危险废物转移及处置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转移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市、区环保部门可领取联单,并负责对联单制度的执行进行具体监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接受地、移出地及苏州市环境保护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申请。经批准后,产生单位方可转移危险废物,同时向苏州市环境保护部门(或移出地环保部门)申领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各地辖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各地环保部门审批。每月5日前,应将审批的情况进行汇总后报我局备案。
二、执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就近处置原则,降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风险。
鉴于各市、区均有一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根据集中处置和就近处置的原则,各市、区应采取相应措施,引导和鼓励辖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就近转移并送处置,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安全。
三、加大对转移危险废物违规的查处力度。
各地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行为实施严格的监管,不定期检查联单的运行情况。对违反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依据“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