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昆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5/24 |
颁布日期: |
2004/05/24 |
颁布机构: |
昆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5/24 |
颁布日期: |
2004/05/24 |
昆政办发〔2004〕34号
关于印发《昆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
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昆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地震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秘书处。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24日印发
共印160份
昆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
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为工程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74号令《 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实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场址周围活断层评价、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等。
第四条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对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对所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进行登记备案,并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三)审核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结果,报上级地震部门审定。审定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场地抗震设防要求。
(四)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场地应当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这些工程系指地震破坏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
(二)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和省级以上新建开发区。
(三)位于活动性断层两侧10公里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工程。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建设场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国国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不另作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须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拟建工程项目建设场地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表》等有关手续,以确认其设防要求。
第七条 市计划部门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内容纳入审批程序。建设工程业主凡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和选址工作报告等没有相应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意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的业主应在立项前,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拟建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表》,由地震部门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和等级,由建设工程业主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八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及其结果,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范围经苏州市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同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设计单位必须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第九条 地震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抗震设防标准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许可证书,其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上岗证书。
外省单位进驻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持有中国地震局核发的甲级资格许可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并经本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验证认可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GB17741- 1999)》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费,在工程前期费用中列支。项目确立后,列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工程建设业主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44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书或超越许可证书范围,或者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地震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需要进行工程建设场地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生
命
线
线
工
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上跨度在100米以上的重要桥梁和隧道、公路铁路立交桥、互通式立交桥、高架公路。
2.市级以上火车站的候车楼和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
3.高速公路、大型汽车客运站、万吨以上的重要港口。
4.国际国内主要干线机场、导航工程。
5.单机容量≥300兆瓦或规划总容量≥800兆瓦的电厂,500千伏变电所、特别重要的220千伏变电所和调度楼、市级以上的电力调度中心。
6.终局容量10万门以上的程控电话端局,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本地网汇接局和市话局、应急通信用房,长途通讯干线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中心。
7.重要供水、供气、供电、供热、贮气工程。
8.市级以上的医疗、救护中心、3000平方米病房大楼。
特
殊
工
程
1.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的石油化工企业。
2.存放放射性原料、核废料的工程以及研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化学制品、天然人工细菌和病毒的建筑。
其
他
重
要
工
程
1.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如大型化工厂等。
2.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
3.县级市以上政府领导机关的办公大楼、大型人防工程。
4.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中心)、商场,存放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筑。
5.其他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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