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实施《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决议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20/02/10 |
颁布日期: |
2020/02/10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20/02/10 |
颁布日期: |
2020/02/10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决议
(2020年2月10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2020年2月8日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省决定》),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省决定》是省人大常委会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专门作出的法规性决定,为实施最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了执法支撑,为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和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强大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认真贯彻实施。
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省决定》和本决议,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更加积极主动履职,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努力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相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省决定》和本决议,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提供集体供餐服务的单位,应当推行分餐、严格分食,阻断新冠病毒传播高危途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与所结对村、社区的联系,协助做好辖区的疫情防控工作,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认真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省决定》和本决议,全力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义务。
五、医护人员是疫情防控的主力军。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医护人员的保护,防止发生院内感染,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关心、爱护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广大基层干部、社区工作者、警务辅助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加大保障力度,帮助解决困难,强化工作指导。
六、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给的统筹力度,优先保障病人救治和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并坚决完成国家物资统调任务;加大组织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力度,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需要。
七、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落实扶持企业生产经营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支持、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
八、本市各级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涉及疫情防控的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九、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