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昆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9/11 颁布日期: 2008/09/11
颁布机构: 昆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9/11
颁布日期: 2008/09/11
昆政办发〔2008〕91号 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污水处理厂: 《关于加强全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全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完成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减少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排放,确保已建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苏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强化行业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对加强全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制度及内容 1.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考核制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及各区镇排水许可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监管,考核结果与污水处理运行费拨付、当地城镇污水治理绩效考核挂钩。污水处理运行费在各区镇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中列支。 2.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须达到建设部要求,在一年内不低于建成处理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建成处理能力的75%。 3.严格实行排水许可制度。对污水管网已覆盖的地区,原则上实行强制接管,集中处理,集中排放,不允许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排水户用地红线至市政管道的接管必须由具备施工资质、经排水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合格的市政、养护单位进行施工,严禁排水户擅自开挖公共道路、绿地,严禁私接公共管道,以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 二、监管主体及职责 由建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环保等部门,对各镇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和定期考核。 1.建设部门负责对污水厂的生产工况、数据统计及工艺设备管理等内容进行监管,对接入市政管网的排水行为进行监管。 2.财政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管,并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行经费。 3.环保部门负责对减排工作及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监管,并对日常生产进行技术指导。 三、经费拨付与责任 1.考核结果与运行费的拨付挂钩。考核得分95分及以上者,全额拨付运行费;考核得分95分以下、80分及以上者,按得分同比例拨付运行费;80分以下者,暂停拨付运行费,整改合格后,按80%拨付运行费。 2.对谎报实际运行数据以及制造虚假数据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运营资格;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并按规定作出处罚。 3.对于违反排水许可规定的各类行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主题词:城乡建设 污水处理△ 监管△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11日印发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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