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山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昆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4/14 |
颁布日期: |
2010/04/14 |
颁布机构: |
昆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4/14 |
颁布日期: |
2010/04/14 |
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规〔2010〕2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昆山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低碳生态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设立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业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市住建局是专项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经信委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建筑节能的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度情况实施监督、跟踪管理。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安排和项目资金的分配及拨付管理,参与审议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及支持重点,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 对采用建筑节能65%以上标准的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按增加投资额的10~1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二) 对采用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示范项目,按增加投资额的10~1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三) 对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示范项目,按投资额的5~10%予以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四) 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新建示范项目,根据投资额予以补助10~20万元;改建示范项目,予以补助10~30万元。
(五)对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示范项目,补贴标准为15元/Wp,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六)对墙体自保温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按增加投资额的5~10%予以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七)对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既有住宅进行节能改造的示范项目,按新增投资额的8~10%予以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80万元。
(八)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立节能监管体系的示范项目,包括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和建筑能效公示等补助支出,在预算安排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采用报账制,经审核审批后拨付。
(九)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项目,参照上述标准补助,具体金额专项审议。
对同一项目采用多种节能措施的,不分别补助,但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建项目必须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二)新建、改建项目应完成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或已建立起有效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项目,节能量应可以计量,且节能改造工程及设备款支付清单详实。
(四)申报项目单位和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能力及良好的资信。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审查程序: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可在每年初(具体时间以项目申报通知为准)按申报通知要求,经所在地建设、财政部门初审后向市住建局、财政局同时提出申请,市属项目直接向市住建局、财政局申报。
(二)申报项目所需材料。
1.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筑项目立项批复;
4.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5.建设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市住建局、财政局、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选择一定比例的项目,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由市财政局与住建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七条 项目管理。市住建局负责示范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示范项目完成后,市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测或能效测评,并根据检测或测评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示范内容专项验收评估。
第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将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分二次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开工时拨付30%,竣工并通过示范内容专项验收评估后拨付70%。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建筑节能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建筑节能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
(五)不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条 建立项目跟踪问效管理制度。市住建局、财政局按本办法,组织对项目考评。项目考评可以通过委托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在项目绩效考评的基础上,对整个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向市政府作出报告。验收考评结果和总结报告作为下年度安排专项发展资金的依据。对当年专项发展资金结余将予以收回重新安排。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财政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住建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节能△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