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昆山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昆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6/12/05 颁布日期: 2006/12/05
颁布机构: 昆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6/12/05
颁布日期: 2006/12/05
关于转发昆山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发〔2006〕72号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昆政办发[2006]72号 关于转发昆山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监局制定的《昆山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昆山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苏政办发[2006]121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124)文件精神,按照我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特制定《昆山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结构调整,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性事故,不断提高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控制总量,加快淘汰”的总体要求,通过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在2007年底前,集中整顿、取缔各类违法违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2008年底前,完成分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区域集中的目标;2009年,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从而进一步优化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全面推进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三、整治范围 化学危险品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企业,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查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现状 开发区、各镇、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的要求,逐户清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现状。重点查清以下问题: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布点在经苏州市政府批准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 3、2005年以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时间为限)是否通过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经苏州市政府设立批准; 4、今年以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发生过危险化学品类的安全生产事故(含重大未遂事故);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是否已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是否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或生产条件已发生变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有关安全生产审批手续;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作出的各类整改承诺,是否已按期完成;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要求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10、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辖区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个数,其是否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培训后上岗; 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其它安全生产问题。 (二)全面整顿和依法关闭违规违法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停止生产,由市安监局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逾期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倒卖、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涂改、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6)其他需要实施关闭的。 2、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发证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市安监局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事故的; (2)仍然存在着重大事故隐患的; (3)申报时作出的整改承诺未按期兑现的; (4)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放松了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办有关安全生产审批手续的,或者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6)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其他需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的安全生产问题的。 对于应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由企业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并向社会公告。其中对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吊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提出转产或解散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 3、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1)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未布点在经苏州市政府批准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的; (2)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 (3)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其安全评价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的; (4)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未按要求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的; (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的; (6)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安全管理人员未经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或无证上岗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后上岗的; (7)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存在其他需要责令限期改正的安全生产问题的。 4、2005年以来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凡未履行安全审查、设立批准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的,按下列要求处理: (1)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各地将检查情况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苏州市政府批准,市安监局按照苏州市政府的批准意见进行相关处理; (2)正在建设的,必须责令停止建设,已建成、尚未投产的不得进行生产,各地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按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其他相关条件的,报请市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限期补办相关的安全生产审批手续;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至2004年年底前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或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凡未履行安全审查、设立批准和竣工验收的,一律补办除政府批准外的所有手续。 市安监部门要加强与发改、经贸、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全面掌握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情况,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其他相关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三)全面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区入园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我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应符合以下标准: (1)符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2)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 (3)已形成一定规模的现有化工集中区域。 (4)具备完善的区域应急救援体系或规划。 2、根据省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和我市实际情况,我市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规划区域共分两类: (1)经济开发区和化工园区:凡经国家和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必须从严控制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凡引进国内外知名化工企业投资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本市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项目必须建设在化工园区或开发区中的化工片区。 (2)化工集中区:根据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规定,我市设2个化工集中区(含已建的)。化工集中区内允许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新建本市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项目,以及引进建设精细化工生产项目。 建设在工业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原则上不批准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3、组织开展我市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区域的确认工作。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于近期完成我市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的认证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向苏州市政府申报,由苏州市政府发文确认。 4、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中进区步伐。分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逐步集中到经苏州市政府批准的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我市所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专门规划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不再上报批准专门区域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集中区域外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任何形式的改建、扩建项目。 5、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进度。位于城市中心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原则上2007年底前要迁出主城区;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搬迁计划,逐步实施搬迁。各地要于2006年底前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计划,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市安监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并报送苏州市安监局。 (四)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水平 1、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市场准入标准。根据江苏省《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和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对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明确规定如下: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批准属于淘汰、限制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2)禁止批准新建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3)严格限制新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设项目,停止审批设立氰化物类、液氯(包括氯气)和光气类剧毒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禁止批准新建光气使用企业和使用液氯作为主要原料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严格限制新设使用氰化物类剧毒化学品企业,相关项目需经经贸部门审查批准。 2、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批。 (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安监部门组织安全审查。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经安全审查合格后,由市政府向苏州市政府提出设立申请(附安监和环保部门审查意见),苏州市政府批准后,由苏州市安监局颁发安全审查批准证书,企业方可凭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要通过市安监部门组织的审查(其中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通过苏州市安监局组织的审查),未经设计审查不得开工建设。 (4)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前,安全设施要通过市安监局组织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投入正式生产。 (5)企业搬迁异地重建的,按新建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标准、要求和审查程序办理所有安全审批手续。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搬迁企业,新建装置建成投产后,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3、切实提高化工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1)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制意识、法制观念,真正树立依法经营的思想,真正落实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 (2)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重点突出对安全管理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基本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督促企业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尽可能配备或聘请化工专业人员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懂管、能管、会管”。 (3)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保证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和持证上岗,定期对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尤其是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风险能力,自觉的防范习惯性违章作业现象。 五、工作计划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的时间跨度为三年。 (一)第一年(2006年10月~2007年9月)为集中整治期,主要任务是查清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并集中开展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开发区、各镇、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抓紧部署实施。由市安监局召开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整治动员工作会议,部署我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 2、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1月~12月)。开发区、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查摸底,排出本地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企业、重大安全隐患企业、不在规划区域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名单,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于2006年12月10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安监局,并提出依法关闭和限期整改处理的意见。市安监局将于12月20日前组成三个检查组,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拉网式检查,并于12月20日前将各地上报情况和检查情况汇总核实后,向市人民政府报请提出依法关闭和限期整改处理的意见。 3、限期整改阶段(2007年1月~6月)。开发区、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安全隐患,对分批排出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安监局,对须关闭的则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对搬迁企业要认真制订分年度搬迁计划,帮助企业切实落实搬迁任务。市安监局将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分阶段组织督查。 4、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7月~9月)。开发区、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制定检查验收标准,认真进行验收和总结,重点验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隐患整改、搬迁和关闭工作落实情况,2007年7月底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将在2007年8月对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于8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苏州市安监局。苏州市安监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苏州市政府。 (二)第二年(2007年10月一2008年9月)为深化成果期。 要在继续深化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入园进区和改造提升,以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的专项整治。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前,凡不在苏州市政府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律不予换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三)第三年(2008年10月一2009年9月)为整顿提高期。 重点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全面推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完善落实企业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本质安全。同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和经营企业全面落实整治措施,对选址不当的企业落实搬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关闭。 六、组织领导 由市安监局负责成立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在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安监部门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组长:陶林生;副组长:黄思峰、朱学林、邰继成;成员:陆建林、陆小明、杜维亚、朱小红、吴新轫。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局危化科,具体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开发区、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严格标准、强力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把集中整治与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有机结合,夯实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基础,通过各种措施和途径,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采用安全可靠性高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推动安全科技创新,促进企业的安全技术升级,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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