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销售使用无磷洗涤的通告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8/12/01 |
颁布日期: |
1998/12/01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8/12/01 |
颁布日期: |
1998/12/01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销售使用无磷洗涤的通告
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流域水体的水质,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二、洗涤剂指洗衣粉、液体洗涤剂、洗涤膏以及其它洗涤辅料产品等。
三、凡经营洗涤剂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应做好含磷洗涤剂的清仓和无磷洗涤剂的仓贮等准备工作,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准再进含磷洗涤剂。商业、工商等部门应监督、组织该项工作的落实。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须进入苏州市场的无磷洗涤产品,必须由生产企业向销售所在地县级市以上环保局、技术监督局申报,并经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销售。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市场销售的无磷洗涤剂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无磷洗涤剂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市场销售产品冒充合格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六、自1999年1月1日起,仍在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单位,将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