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已被《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苏府规字〔2017〕4号)废止。
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6〕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全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一)整合淘汰落后产能。在2007年前,做好落后高炉、转炉、电炉、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干法中空窑、锅炉、电动机、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铸铁截止阀等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工作。在淘汰期限之前仍在使用淘汰类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对生产、销售和逾期仍使用淘汰产品和设备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化工、电镀、纺织(印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二)提高市场准入标准,严格控制资源消耗大、对环境影响大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各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将项目能耗指标作为重要审核条件。新建项目必须达到该行业能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工业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应低于本市同类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新建常规燃煤电力项目以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为主,限制30万千瓦机组,严格控制13.5万千瓦及以下机组。定期组织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备电厂,控制其上网电量,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三项费用;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公用电厂,减少发电量计划。 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三)加大对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扶持力度,按照“分层实施、逐年推进”的原则,在重点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并对重点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计验收。积极创建循环经济型企业、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产业园区和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产业园区。 (四)对循环经济补链项目、节能重点项目的建设,发改、经贸、国土、金融、供电等部门要在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资金信贷、保证用电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并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项目。 (五)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都应制定节能降耗五年规划,并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同时要定期开展能源平衡测试,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能源管理人员,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健全能源计量、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鼓励创建节能型企业。 (六)凡年用水量在20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企业(单位)都应制定节能降耗五年规划,并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同时应按国家标准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完善节水措施,鼓励创建节水型企业。 三、建立健全价格调节机制 (七)加强集约取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量管理,完善取水许可监管,优化水资源配置,推进水资源综合利用。科学划分用水类别,建立健全合理的价格形成和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加快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继续完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加价制度。制定中水再生利用价格。 (八)重新核定发电企业煤耗,按照分机组社会平均煤耗标准核定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进一步规范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热电联产企业,降低其上网电价。鼓励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含农作物秸秆、沼气、垃圾发电),其上网电价可高于煤电价格,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继续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的水泥、电解铝、电石、烧碱、钢铁、铁合金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峰谷分时电价范围由居民生活用电、工业生产用电、商业用电逐步扩大到农业生产用电、非居民用电等行业,同时在发电侧实施峰谷分时电价。 (九)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和投资强度,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投资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其它区域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工业项目总体上建筑系数应大于0.5、容积率大于0.8,所需行政办公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对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相应调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达不到规定容积率的,按差幅增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用地在批准后1年以上、2年以内未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的,依法强制收回。 (十)对包装材料、容器实施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材质分类认证标记,按照垃圾分类、可回收再利用等制定不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四、加快发展环境友好型企业 (十一)鼓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环保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研究开发,鼓励企业实施削减污染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 (十二)对建成国家级、省级环境友好型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的开发区和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的开发区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十三)市、县级市(区)要加大对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十四)对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攻关、新型工业化、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安排重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 (十五)建设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备案登记(或认定)的合格非粘土新型墙材,并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全额退还;使用合格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含40%)并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的比例退还;使用淘汰的粘土砖的,或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或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预收款。 (十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禁止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工程渣土、江河湖泊淤泥、污水处理厂污泥等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十八)生产企业为降低能耗、水耗,改进工艺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的,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十九)节能技术服务企业享受《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中的有关扶持政策。 (二十)企业使用国家公布的节能、节水、环保国产设备,可加速折旧;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其他 (二十一)从2006年开始,每年7月底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各地区万元GDP能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和万元GDP电力消费量等指标。 (二十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政策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将能源节约指标逐级分解,签定责任状,实施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二十三)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