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01/01 颁布日期: 2009/01/01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01/01
颁布日期: 2009/01/01
关于印发相城区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区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   《相城区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2009年2月4日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城区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相城区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相城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和《相城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节能奖。其中分设以下奖项:   对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设立节能领导奖。   对重点耗能企业和科研单位设立节能成效奖。   对区级机关部门设立节能工作奖。   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设立节能先进奖。   第三条节能奖励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客观、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相城区节能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节能奖的评审工作。相城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相城区节能办)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考核奖励范围: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及区级机关部门、重点耗能单位、科研、服务单位和为我区节能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个人。   第六条考核内容:根据《相城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由区政府委托相城区节能办对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区级部门、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对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和重点用能单位考核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指标两部分。   第七条区级机关部门按照《相城区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节能工作任务分解表》进行考核。   第八条根据《相城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对完成年度节能考核指标的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和重点用能单位以及在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区级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区节能办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项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经公示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根据考核结果,对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的奖励设两个等次的(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给予一等奖。   达到完成等次的(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给予二等奖。   第十一条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次的(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重点耗能企业和节能工作贡献突出的科研、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授予节能成效奖,分设三个奖励等次。   第十二条对在节能工作成绩突出、工作优秀的个人授予节能工作先进个人称号,视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节能突出贡献奖、节能先进个人奖。   第十三条节能奖励经费从区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奖项的奖励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节能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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