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鸡湖保护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9/03/01 |
颁布日期: |
2008/12/09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9/03/01 |
颁布日期: |
2008/12/09 |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7 号
《苏州市金鸡湖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9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金鸡湖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鸡湖区域的管理,保护金鸡湖水质,维护、改善和美化区域环境,促进金鸡湖风景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鸡湖区域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金鸡湖区域包括金鸡湖水域、湖心岛、环湖景观绿化区域等,具体范围由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委员会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金鸡湖区域的保护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金鸡湖区域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园区城市管理部门是金鸡湖区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金鸡湖区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建设、水利(水务)、交通、环保、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金鸡湖区域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园区承担上述管理职能的相应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金鸡湖区域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金鸡湖区域。对保护金鸡湖区域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编制金鸡湖区域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金鸡湖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实施,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
第七条 在金鸡湖区域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临时占用金鸡湖区域的,应当符合金鸡湖区域的相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金鸡湖区域禁止新建、扩建与景观、防洪、改善水环境等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八条 在金鸡湖区域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对临时生活、生产设施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金鸡湖区域。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搭建的临时设施。
第九条 金鸡湖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缩小湖泊面积;
(二)影响湖泊的行水蓄水能力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三)影响水体质量;
(四)破坏湖泊的生态环境。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条 金鸡湖区域的公用码头、驳岸、栈桥、堤坝、涵洞、闸门、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标牌等公共设施,由金鸡湖区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设置和维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涂污、擅自拆动金鸡湖区域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等设施,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防洪安全。
第十二条 在金鸡湖区域内举办各类活动的,应当符合金鸡湖区域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金鸡湖区域公共设施的,应当签订合同,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金鸡湖区域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各类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四章 水体保护
第十四条 金鸡湖区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金鸡湖水域基础地理信息,保护水体质量及水域环境。
第十五条 金鸡湖区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清淤疏浚,保持金鸡湖水域清淤量和淤积量基本平衡。
第十六条 在金鸡湖水域内可以设置必要的设施阻止外来污染,但不得影响防洪安全。
第十七条 环保部门应当对金鸡湖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研究水体富营养化等污染防治的对策,制定水污染防治相关制度,并建立水质监测系统。
第十八条 金鸡湖区域应当建设环湖截污管网,并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第十九条 根据金鸡湖区域保护规划,合理设置环卫设施。
禁止在金鸡湖区域设置易污染水体的各类设施。
第二十条 在金鸡湖水域种植各种水生植物,应当符合水体保护和景观的要求,并应合理布局,科学管理。
禁止放养对金鸡湖水体质量、水生植物造成损害的水生动物。
金鸡湖水域禁止围网、围栏养殖。
禁止在金鸡湖水域擅自捕捞和采摘动植物。
第二十一条 金鸡湖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二)截流取水;
(三)堆放、贮存、倾倒、填埋废弃物;
(四)吐痰、便溺、丢抛烟蒂、瓜皮、果壳、纸屑等废弃物;
(五)在湖内洗澡、洗涤和擅自游泳、垂钓。
第五章 船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船舶停泊区的码头应当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 金鸡湖内的船舶,外观应当整洁美观,与水域景观协调,船况应当保持良好,船体长度、吃水深度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根据实际需要及水域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设置金鸡湖内游艇的数量和密度,并按照竞标方式确定经营人。
第二十四条 利用船舶在金鸡湖水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相关证件,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船舶和浮动设施进入金鸡湖水域, 应当符合金鸡湖区域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机动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鼓励使用电力、燃气或太阳能等动力源。
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和卫生器具,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和倾倒各种污水、垃圾、杂物。
第二十七条 废弃船舶和浮动设施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出金鸡湖水域。逾期未运出的,由金鸡湖区域管理部门代为组织清运,清运费用由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占用金鸡湖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域,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实施占用的,由有关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负有金鸡湖区域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金鸡湖区域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水体污染或影响金鸡湖景观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公布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 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加快构建知识产权高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8〕1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构建知识产权高地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加快构建知识产权高地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精神,全面提升苏州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加快构建知识产权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构建知识产权高地的重大意义
1.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构建知识产权高地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关键举措。建设创新型城市是苏州践行科学发展、实现长远发展的重要内涵,促进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将更加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激情和创新能量,更快推进知识和技术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全面提升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2.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构建知识产权高地是实现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的现实需要。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战略资源和核心要素而广受各国各地区的高度重视。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能够从根本上转变苏州的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综合实力,突破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的技术垄断,在竞争发展中取得更为有利的地位。
3.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构建知识产权高地是营造良好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保障。苏州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国外先进技术、优势品牌等知识产权的大量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只有继续促进知识产权创造、有效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才能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高端资源,增强参与国际经济、科技合作与竞争的能力,将对外开放提升到一个更高层次。
4.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构建知识产权高地是繁荣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文化是一座城市的精髓和灵魂,是构成城市综合实力的重要部分,也是苏州的传统优势和支撑发展的内在动力。完善和应用知识产权制度,将有效激励文化创造、促进文化繁荣、推动文化事业发展,进而提升社会的文化品位和文明水平,形成更为和谐的人文环境。
二、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构建知识产权高地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5.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构筑知识产权高地为目标,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为核心,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6.至2020年,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显著增强,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和拥有量有效支撑创新型城市建设,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和文化繁荣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近五年的目标是: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大幅提升。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大幅增长,质量明显提高,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递增15%,发明专利占专利申请总量的比重不断提高,专利申请量、授权量继续保持国内领先地位;国外专利申请量年均递增20%以上;版权登记量年均递增15%,计算机软件登记量年均递增1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量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商标注册年申请量7000件,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累计达40件,省著名商标保持在300件以上,市知名商标达500件,获市“知名字号”的企业达到400家。
——知识产权运用效果显著增强。专利技术实施率达到45%以上,专利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5%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的比重达到35%以上,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销售收入占规模以上企业总销售收入的28%。促进专利技术标准化,研制并实施一批具有我市产业特色的重要技术标准。加快发展以软件开发、动漫设计为重点的新型版权产业,版权产业销售额年均递增15%,版权产业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显著提高。
——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明显优化。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更加突出。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能力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显著减少,维权成本明显下降,良好的法治和市场环境基本形成。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市民知识产权知识普及率达到60%以上,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进一步加强,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机构不断壮大,服务功能不断拓展,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三、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构建知识产权高地的主要工作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7.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主体地位。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把创造知识产权作为技术创新的重要目标,把获取知识产权优势作为开拓市场、提升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应用转化能力。鼓励企业建立专业化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增强利用专利文献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效率。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全程参与创新活动的新机制,促进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专有权与实现市场价值有机结合。将知识产权创造拥有的数量、质量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实施评价、科技奖励和研发机构认定等的重要指标。
8.引导外资企业、研发机构加快知识产权创造的本土化进程。鼓励在苏外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造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本土化。吸引跨国公司、大企业、大集团来苏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活动。引导在苏外资企业、研发机构利用国际国内创新资源进行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推进研发人才的本土化,加强与本土企业的创新合作,带动本土企业的人才培养和知识产权创造。
9.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在苏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持力度,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苏州经济发展、企业创新活动相结合,形成一批引领苏州新兴产业发展、支撑主导产业提升的自主知识产权。支持国内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与苏州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10.加强支撑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创造。围绕电子信息、化工、冶金机械等主导产业高端化,形成一批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产业发展支撑能力。围绕生物医药、精密机械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规模化,创造一批支撑高起点发展的核心知识产权,引领新兴产业形成跨越发展优势。围绕纺织、服装、轻工等传统优势产业品牌化,培育一批以核心专利为支撑、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的自主商标,增强产业发展后劲。促进动漫原创作品和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增强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特色农业品种改良和新品种培育,建立一批农业地方特色种质资源培育保护基地。
11.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知识产权创造积极性。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群体参与知识产权创造,支持企业开展技术革新、“金点子”等活动,发挥科技、文化工作者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智慧优势,组织青少年开展小发明、小设计、小创作等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发明创造热情。
(二)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12.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应用。完善鼓励知识产权转移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无形资产评估机制,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转移的交易规则,明确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转移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大市科技、服务业、文化和知识产权等专项资金对自主知识产权转化应用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成果向企业转移,以无形资产入股或作为注册资本创办企业,促进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产业化。
13.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加大对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扶持力度,形成拥有核心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的知识密集型企业集群。对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以及发明人新创企业的专利技术产业化给予重点支持,采取对专利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首用、试用等措施,促进一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实用专利技术的产业化。推进自主知识产权标准化,鼓励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和国际标准,加快专利技术向国家和国际标准的过渡,鼓励企业以自主知识产权参与国家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加快各类知识产权产业化基地建设,建设一批知识产权创业园和产业园区,吸引科技人员、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利用自主知识产权创新创业。
14.促进企业商标应用。加大自主商标的培育和发展力度,开发利用地方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引导初创型、加工型、服务类企业和具有原产地特征的“名、特、优、新、稀”农副产品注册商标,创建自主品牌。强化企业使用自主商标的意识,引导企业实施“品牌强企”,支持拥有自主商标的企业大力发展品牌连锁、专卖和专业经营,扩大自主商标的市场覆盖面。引导出口企业和对外投资企业开展涉外商标注册,拓展国际市场;鼓励拥有自主商标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国际化经营,建立国际化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自主商标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15.促进版权产业发展。培育影视制作、网络传媒等创意产业和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版权产业,扶持动漫、软件、广告设计等新型版权产业,做大做强新闻出版、工艺美术等优势和特色版权产业,培育一批经营机制活、创新能力强、市场潜力大的版权企业。加大对以昆曲、评弹、苏绣、桃花坞木刻年画为代表的苏州传统民间文艺的保护和开发力度,开发具有市场潜力的版权产品,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较强市场拓展能力的版权优势企业。
16.促进特定领域知识产权应用。支持“阳澄湖大闸蟹”、“洞庭碧螺春茶叶”等拥有国家地理标志的产品发展壮大。加强对“吴门医派”传统中医药的挖掘、整理与传承,鼓励二次开发与应用;支持中医药制备技术研究与创新,形成一批支撑中医药发展的自主知识产权。促进以“香山帮”古建营造、古琴制作为代表的苏州传统技艺的传承与发展。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17.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健全举报投诉、维权援助、行政执法、海关和司法保护等制度,优化流程、落实责任、规范行为、加强监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沟通、案例分析、重大案件会商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建立由刑事、行政审判员参与的“三审合一”专业合议庭,建设纵向、横向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系统,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标准的统一,形成行政与司法双轨并行的保护合力,提高执法效率与水平。
18.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知识产权综合执法、联合执法、专项执法,查处盗版、假冒、冒充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净化知识产权市场环境。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的快速通道;发挥司法调解的作用,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等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备案、电子监控查验和风险分析系统,增强甄别和查获侵权货物的能力,提高出口商品和企业的声誉。加强对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监管。研究和完善网络域名、生物技术、地理标志产品、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殊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19.加强知识产权社会监督。建立知识产权诚信档案制度,将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载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信用档案,定期发布知识产权侵权“黑名单”,加强社会监督。推进知识产权“正版正货”服务承诺活动,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承诺销售正版正货,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的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面。
20.建立知识产权预警与维权援助机制。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建设专利分析数据库,应用专利预警指标体系,定期发布重点技术领域、行业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调研基地”在探索、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经验中的作用。建立维权援助工作机制,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对维权确有困难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给予法律援助和经费补助;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及规则的研究,建立决策科学、反应快速、协同运作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重点对中小企业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给予援助。
(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21.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适时制定推进知识产权发展的相关政策。健全各级政府知识产权综合协调机制,总体规划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统筹协调知识产权重大事项。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职能,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充实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市(区)要独立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强化失信惩戒。
22.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程,引导企业加强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的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支持知识密集型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利用知识产权规则,抢占知识产权高地。推进高校、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将知识产权产出数量、质量和转化成效作为承担各类科技计划的重要条件和教职员工、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23.加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管理。强化政府投资或支持的重大技术和装备引进、技术改造等项目知识产权审查制度,防范和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以知识产权获取和保护为重点开展全程跟踪管理,加强知识产权检索、分析和论证,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加强公共领域知识产权管理,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的改制、兼并、破产过程中,加强知识产权监管,避免无形资产的流失。
(五)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24.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功能。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专利代办处,提供专利申请的受理、初审、费用减缓审批等服务;建设各级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提供集知识产权申请代理、维权援助、咨询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建设集成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综合性数据库和主导产业、重点行业的分类数据库;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正版软件服务平台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技术引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产品出口、应对纠纷等提供专业服务。
25.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促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经营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功能,强化服务特色,创建服务品牌,扩大市场规模。重点引进国内外知名的知识产权代理、法律服务、资产评估、风险投资等紧缺的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完善区域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构建知识产权高地的保障措施
26.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知识产权的组织协调,探索成立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各相关部门、各市(区)政府参加的涵盖知识产权各项工作的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市知识产权局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知识产权发展目标,布置阶段性工作任务。将知识产权主要指标纳入科学发展、党政领导干部等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府将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27.加大政策引导力度。政府项目资金优先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或产品倾斜。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享受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政策待遇。政府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装备和产品以及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和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及社会资本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知识产权服务的投入。加大公共财政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及行政与司法保护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将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设立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扶持重大知识产权的推广应用,引导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预警分析、维权援助,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知识产权奖励。
28.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对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中取得重大成就、知识产权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江苏省专利金奖、苏州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企业,按相关政策和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拥有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和市知名字号的企业予以表彰。对优秀版权作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园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被新批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按相关政策和规定予以一次性奖励。对通过《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29.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和需求,制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明确人才培养与引进的目标和任务。建立由政府推动、需求导向的多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通过自主培训、委托培训、联合培训等方式,开展面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中介服务机构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将其纳入继续教育体系。加快知识产权人才引进步伐,鼓励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面向国内外招聘高层次、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将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纳入我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30.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并作为文明城市创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普法教育五年计划、科普宣传周、专利活动周、“4•26”知识产权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重大活动,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将知识产权课程纳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公务员的学习培训计划,提高公务员的知识产权素养。加强对青少年的知识产权知识教育,在中小学相关课程中增加知识产权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知识产权意识。发挥新闻媒体在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建立知识产权重大事件新闻发布会制度,定期发布《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状况白皮书》,向社会发布知识产权重要信息。利用公共网站、公共设施、科普长廊等载体,开展知识产权宣传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等“四进”活动,引导全社会关注知识产权,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