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轻型汽油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2/29 颁布日期: 2008/02/29
颁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2/29
颁布日期: 2008/02/29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轻型汽油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对在北京市销售和注册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环保目录有效期的问题 自2008年3月1日起,原发布在北京环保车型目录中的达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目录作废,但已明确标识达国Ⅳ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目录仍有效。新申报车型需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第四阶段车型公告后,汽车生产企业(或经汽车生产企业委托的申报单位)在北京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申报 (具体方法见附件1)。 二、关于环保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自查的问题 (一)已经列入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汽车生产企业应每年提交一次排放自我检查试验报告。轻型汽车按系族只提交国Ⅳ标准中规定的Ⅰ型试验报告(三台份报告)。此项试验可以提交企业内部的检测报告。 (二)轻型汽车在用车符合性检查(见附件3) 1、已发布在北京环保目录的国Ⅳ车型,有关企业要采取相应措施,开展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工作,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汽车正常寿命期内,污染控制装置始终保持正常功能,确保10万公里之内排放稳定达标。 2、已发布在北京环保目录的国Ⅲ车型,有关企业应按要求继续完成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工作,确保已销售车型在8万公里之内排放稳定达标。 三、关于环保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抽查的问题 已经列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的车型,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我局将不定期的进行排放抽查,以保证产品排放控制性能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 特此通知。 附件:1、申报国Ⅳ轻型汽车目录方法 2、车载诊断系统(OBD)认证程序 3、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要求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申报国Ⅳ轻型汽车目录方法 一、申报方式 国Ⅳ轻型汽油车需在北京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申报(网址:www.bjepb.gov.cn/网上办事/申报机动车目录),届时我局原则上不再受理书面申请。具体操作流程可以参看北京环保局网站“网上申报指南”(网址:www.bjepb.gov.cn/网上办事/申报机动车目录系统使用指南)。 二、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为汽车生产厂,代理申请单位必须持有厂家的委托书。 2、汽车生产厂(或代理申请单位)申报达到国Ⅳ阶段排放标准,需提交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第四阶段车型公告。 3、排放污染物测试报告。 申报车型目录必须提交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资质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电子版检测报告,且加盖检测机构电子签章。 (1)轻型汽车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044-1999)的要求,其中包括三辆样车的Ⅰ型试验(排气污染物试验),一辆样车的Ⅲ型试验(曲轴箱排放物试验)、Ⅳ型试验(蒸发排放物试验)、Ⅵ型试验(低温排气污染物试验)、OBD认证试验(试验程序及提交相关资料参照附件2)、双怠速试验。 (2)对暂不能提交国内检测报告的国外汽车生产企业,除OBD认证试验外,可以提交由国外政府部门认证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需翻译成中文,将原文附后)。试验标准和项目,与国内检测相同。 附件2: 车载诊断系统(OBD)认证程序 一、编制依据 依据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中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二、认证准备 1.OBD系统申报资料准备 根据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中4.1.3款的要求,制造厂至少需提供下述资料(具体格式可参考本认证程序附录): 1.1故障指示器(MI)的书面说明和/或示意图;故障指示器的激活判定(固定的运转循环数或统计方法) 1.2OBD系统监督的所有零部件的清单和目的;OBD系统所有输出故障代码和格式清单(每一个都加以说明) 1.3下列监督项目的工作原理(包括辅助监测参数为何值时,OBD系统对所监测的部件开始诊断即OBD诊断条件)的书面说明。 ----催化器的监测(包括具体指明监督哪几个催化器及它们的位置,必要时可以画图说明)。 ----失火检测(包括说明失火监督区域)。 ----氧传感器的监测 (包括具体指明监督哪几个氧传感器及它们的位置)。 ----OBD系统监测的其他零部件的监测原理(EGR、二次空气喷射、蒸发脱附控制装置等)。 1.4制造厂声明(适用于点燃式发动机车辆) ----发动机失火率达到多少,将造成I型试验的排放物数值超过OBD限值。 ----发动机失火率达到多少,将使催化器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坏前出现过热。(画图或列表表示) 1.5说明为防止损坏和更改排放控制计算机的各项措施。 1.6OBD功能验证试验用电子模拟装置的型号、名称、生产厂以及结构示意图等相关资料。 1.7.如果制造厂已经在国内进行了OBD车辆排放耐久性试验,提供有关的试验报告或记录。 1.8.OBD系统系族中车型的描述。 2.OBD验证试验车辆的准备 所有汽车生产厂家应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完成8万公里实车耐久性试验后,进行OBD验证试验。车辆8万公里耐久性试验可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组织实施,也可在检测机构监督下,由汽车制造企业组织实施,并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统一出具试验报告。 如果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进行8万公里实车耐久性试验,在有关部门或检验机构监督下,开发或试验验证过程中完成8万公里典型城市路况耐久试验的OBD样车,可以作为OBD认证试验用车辆。 由有关部门确定为小批量进口(年进口20辆以下)的车型,可提交国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和相关申报资料(资料的准备可参考附录),同时提交满足国内(北京)市售燃油适配性的保证书,必须保证车辆在10万公里之内,使用北京市《车用汽油》(DB238-2007)规定的汽油时OBD系统正常工作和使用。 3.OBD验证试验用失效元件或失效电子模拟装置的准备 ----用于氧传感器失效验证用的劣化氧传感器或电子模拟装置。 ----用于催化器失效验证用的劣化催化器或电子模拟装置。 ----用于失火验证用的电子失火设定器。 三、认证试验项目 按照标准中要求,检测项目不超过4项,对于两用燃料车辆,检验机构可以选择某种燃料下的某种故障的验证,检验项目总数可以不超过4项。通常情况下进行3个固定的验证项目和1个断线诊断验证项目。 1.1通常情况下3个固定的验证项目,需做I型试验进行验证。 ----氧传感器失效验证 ----催化转化器失效验证 ----失火验证 1.2 1个断线诊断验证项目,不需做I型试验进行验证。 ----对于没有配置EGR或二次空气喷射的车型,可以选择断开蒸发脱附控制阀(如果在所选燃料时起作用)或断开其他排放相关部件电路(如果在所选燃料时起作用)。 ----对于配置了EGR或二次空气喷射的车型,建议应选择EGR或二次空气喷射的断线诊断验证(如果在所选燃料时起作用)。 四、验证试验程序 1.试验车辆检查 1.1汽车的机械状况应良好。排气系统不得有任何泄漏,以免减少发动机排出气体的收集量。 1.2检查进气系统的密封性,以保证汽化过程不会因意外的进气而受到影响。 1.3发动机和汽车控制装置的设定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2.车辆预处理 车辆在采用了某种故障模式之后,车辆必须至少连续进行2次Ⅰ型试验(1部和2部)预处理运行。 3.车辆排放状况及OBD系统状况确认 在进行OBD功能验证试验之前,用诊断仪查看车辆发动机系统及OBD系统是否工作正常;车辆运行I型试验,确认车辆排放情况。 4.验证试验步骤 4.1. 催化转化器失效验证 4.1.1 将车辆OBD系统监测的催化器替换为劣化的或有缺陷的催化器。 4.1.2 按照本认证程序中第四项中第2款的要求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完后,将诊断仪的端口与标准数据连接器的串行口(OBD系统的访问口)相连,确认故障代码和冻结数据;按照I型试验要求浸车;进行I型试验,测量排放量并检查故障指示器的状态,I型试验结束后,再次将诊断仪的端口与标准数据连接器的串行口相连,确认故障代码和冻结数据; 4.2. 氧传感器失效验证 将车辆上的氧传感器替换为劣化的或有缺陷的氧传感器,如果用电子模拟装置,不需更换车上的原有氧传感器,将电子模拟装置串联在氧传感器和ECU的通讯之间,并调好模拟器的设置参数。然后按照本认证程序中第四项中第4.1.2款的步骤顺序执行。 4.3 失火验证 在GB18352.3-2005 中附件I第I.3.3.3.2款规定的失火检测区域内引发失火,设定失火率值为其提交的OBD系统资料中导致排放超标的失火率(通常的方法是使用一个失火设定器来达到某个失火率的目的),然后按照本认证程序中第四项中第4.1.2款的步骤顺序执行。 4.4 断开电控蒸发脱附装置的电路或其它任何与排放有关的与电控单元相连接的部件的电路(如果在所选燃料时起作用),然后 ----车辆运转循环1—3次;(具体运转循环次数根据该断开的器件出现故障时,故障指示器的工作规则。) ----故障指示器出现提示后,将诊断仪的端口与标准数据连接器的串行口相连,确认故障代码和冻结数据。 五、OBD符合性原则 1.需要通过I型试验来验证的试验项目即本认证程序中4.1~4.3款,在I型试验结束前,故障指示器MI必须被激活(点亮指示灯),并且排气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OBD限值的1.2倍。如果这两方面要求都满足,则该项目符合要求。 2.不需要进行I型试验的项目,如断线诊断项目,根据诊断该故障时故障指示器的工作规则,故障指示器必须在规定的循环数时被激活。 3.故障代码和冻结数据必须保证通过满足ISO DIS 15031-4要求的诊断工具就可查出。 4.故障代码的定义必须与ISO DIS 15031-6中第6部分6.3款或ISO DIS 15031-6中第5.3款和5.6款中规定的故障代码相一致。 5.储存的冻结数据至少包括:计算的负荷值、发动机转速、燃油修正值(如有)、燃油压力(如有)、车速(如有)、冷却液温度、进气支管压力(如有)、闭环或开环运转状态(如有)和引发上述数据被储存的故障代码。 6.通过标准数据连接器上的串口,应能读到匹配软件的识别号。该匹配软件的识别号应以标准化格式提供。 7.通过标准数据链连接器的串行口,应能随时获得故障指示器(MI)激活时汽车的行驶距离。 8.故障指示器应满足标准GB18352.3-2005中I.3.5款、I.3.7款和I.3.8款的要求。 9.OBD系统中的缺陷应符合标准GB18352.3-2005中I.4.款的规定。 以上条款均符合要求时,则认为该车OBD系统符合申报要求。 六、OBD认证扩展(即视同条件) 在OBD系统方面对某一已批准认证的车型,可以扩展到不同车型,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认为可以进行扩展。 1.扩展车型与已认证车型属于同一车辆OBD族系,且发动机控制系统相同的车型,即: ——发动机燃烧过程必须相同。即是压燃还是点燃,是二冲程还是四冲程。 ——催化器的形式必须相同。即 三元型、氧化型、加热催化型、其它形式。 ——颗粒物捕集器形式必须相同。 ——二次空气喷射有/无情况相同。 ——EGR(废气再循环)有/无情况相同。 ---OBD的功能性监督,故障检测方法及向驾驶员指示故障的方法必须相同。 2.车辆生产厂必须相同(以整车改装的专用车除外)。 3.ECU的生产厂必须相同。(对于型号相同,属于异地生产情况的ECU可视为相同。) 4.某车型按照扩展条件获得认证扩展后,此车型的认证扩展不可再扩展到其它车型。 5.书面提供扩展认证车型有关OBD系统的相关资料,提供资料的内容要求与基础车型提供资料的要求相同。 6.下列特性可以不同: ----发动机附件 ----轮胎 ----当量惯量 ----冷却系统 ----总传动比 ----变速器型式 ----车身型式 七、对于本认证程序未提及的问题,需按照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标准要求进行认证申报。 附录: 一、OBD系统所有监测部件清单(依据GB18352.3-2005中附录A中A.4.2.11.2.8.2款、A.4.2.11.2.8.4款、A.4.2.11.2.8.5款及A.4.2.11.2.8.6款的要求) 部件/系统 故障 代码 故障代 码信息 监测 策略 监测用 辅助参数 故障指示器 MI激活规则 预处理 模式 验证试 验模式 二、下列监督项目的工作原理的详细书面说明(包括辅助监测参数为何值时,OBD系统对所监测的部件开始诊断即OBD诊断条件)。(依据GB18352.3-2005中附录A中A.4.2.11.2.8.3款) ----催化器的监测(包括具体指明监督哪几个催化器及它们的位置,必要时可以画图说明)。 ----失火检测(包括说明失火监督区域)。 ----氧传感器的监测 (包括具体指明监督哪几个氧传感器及它们的位置)。 ---- OBD系统监测的其他零部件(EGR、二次空气喷射、蒸发脱附控制装置等)。 三、制造厂声明(依据GB18352.3-2005中4.1.3款(2)、(3)条的要求) ----对于装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失火率达到 ,将造成I型试验的排放物数值超过OBD限值。 ----对于装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将使催化器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坏前出现过热的失火率。(画图或列表表示) 四、故障指示器(MI)的书面说明和/或示意图;故障指示器的激活判定(固定的运转循环数或统计方法) 五、说明为防止损坏和更改排放控制计算机的各项规定。 六、OBD功能验证试验用电子模拟装置的型号、名称、生产厂以及结构示意图;劣化催化器样件的老化方式。 七、诊断接口通讯模式。 八、如果制造厂已经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完成8万公里实车耐久性试验,提供有关的试验报告。 如果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进行8万公里实车耐久性试验,汽车企业应提交将该族系车型在国内进行OBD系统开发或试验验证的相关文件申请备案,内容应包括开发合同(进口企业除外)、试验验证计划、试验用油等,及开发或试验验证过程中完成8万公里典型城市路况耐久试验的试验报告或试验记录。 附件3: 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要求 一、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的范围 按照国Ⅲ、Ⅳ标准规定,汽车制造厂必须对已在北京环保目录中发布的达到国Ⅲ、国Ⅳ标准的轻型汽车(包括带OBD系统和不带OBD系统的轻型汽车),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车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汽车正常寿命期内(其中符合国Ⅲ标准的车辆为5年或8万公里,符合国Ⅳ标准的车辆为5年或10万公里),其污染控制装置始终保持正常功能。 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的方法 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倡导以企业自律为主、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查为辅。具体方法是: (一)企业主动检查 企业主动检查是指企业对于北京环保目录中所公布的满足国Ⅲ、国Ⅳ标准的车型,自主进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包括以下几项工作: 1.国Ⅲ、国Ⅳ标准的车型在北京环保目录发布后3个月内,企业必须提交《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规程》,主要内容应包括: (1)制造厂相关信息(包括制造厂的名称、地址、制造厂资料所涉及范围的各个法定代表人和符合性检查工作负责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e-mail地址等); (2)在用车族系的划分; (3)自查车型及车辆生产日期; (4)族系内各车型在北京环保目录发布的批次; (5)确定汽车所在地的方法; (6)所采用的样车数和样车选择计划; (7)自查频次; (8)样车选择和剔除准则; (9)制造厂确定在用车族系所采用的接受/剔除准则; (10)试验前对样车的处理方法; (11)试验型式和程序; (12)制造厂收集资料的地域范围; (13)制造厂所收集各车型资料的时间范围及完成各步检查的预计时间; (14)对可能出现的测试不合格车辆的分析和处理方法; (15)若符合性检查不满足标准要求将可能采取的补救措施。 2.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国Ⅲ、国Ⅳ标准车型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工作。其中国Ⅲ车型(无论是否装备OBD系统)需在北京环保目录发布之后3年内完成,国Ⅳ车型需在北京环保目录发布之后4年内完成。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工作应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1)跟踪检查 试验的车辆:必须是2006年以后注册登记领取北京号牌的车辆。 检测的试验室:由各车辆生产厂自行确定(包括厂家试验室)。 试验的项目:GB18352.3-2005规定的Ⅰ型试验; OBD功能检查(如适用)。 试验的方法:试验的车辆每行驶1万公里必须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试验,直到完成检查;跟踪检查完成前不得随意更换试验样车。 试验的样车数:凡企业在北京年销售量2000辆以上(含2000辆)的族系,必须进行不少于1辆车的跟踪检查;在北京年销售量500-1999辆的族系,必须进行不少于1辆车的跟踪检查(若有多个族系年销售量均在此范围内,则可选择其中1个族系进行不少于1辆车的跟踪检查);在北京年销售量少于500辆的族系,可不进行车辆的跟踪检查。 (2)自查 试验的车辆:必须是2006年以后注册登记领取北京号牌的车辆。 检测的试验室:由各车辆生产厂自行确定(包括厂家试验室)。 试验的项目:GB18352.3-2005规定的Ⅰ型试验; OBD功能检查(如适用)。 试验的方法:选择行驶里程在1.5~3万公里、3~5万公里、5~8万公里、8~10万公里(适用国Ⅳ车型)里程段,对车辆进行在用车符合性自查试验。企业的某车型在北京环保目录公布之后,第1年应提供行驶里程在1.5~3万公里段的该车型所在族系的自查结果;第2年应提供行驶里程在3~5万公里段的该车型所在族系的自查结果;第3年应提供行驶里程在5~8万公里段的该车型所在族系的自查结果;第4年应提供行驶里程在8~10万公里段的该车型所在族系的自查结果(适用国Ⅳ车型)。 试验的样车数:凡企业在北京年销售量2000辆以上(含2000辆)的族系,必须进行自查;在北京年销售量在500~1999辆的族系,必须进行自查(若有多个族系年销售量均在此范围内,则可选择其中1个族系进行自查);在北京年销售量少于500辆的族系,可不进行自查。 应进行自查的族系每年不得少于3辆车,试验车辆可选择同一里程段,也可选择分布在上述几个里程段内。 3.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专家工作组提交上年度《某企业某族系内车型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阶段报告》(应包括跟踪检查和自查两部分内容),并在主动检查工作全部完成后3个月内,提交《某企业某族系内车型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总结报告》(应包括跟踪检查和自查两部分内容)。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部分: (1)制造厂相关资料 包括:制造厂的名称、地址、制造厂资料所涉及范围的各个法定代表人和符合性检查工作负责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e-mail地址等。 (2)试验车辆特征 包括:车型族系划分参数(GB18352.3-2005中第8.1.1条的内容)、车型、车辆牌照号、登记日期、车辆识别号(VIN)、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编号、发动机型式、发动机额定功率、基准质量、变速器形式、车辆生产日期、排放控制装置型号、排放控制装置生产厂家、车辆行驶里程数、轮胎型号等; (3)试验车辆使用状况 包括:车辆购买地点、每辆样车使用地区(市内、郊区、出埠等)、每辆样车加油情况(加油站、燃油标号等)、车辆使用记录(是否有滥用、改造等)、每辆样车的维护保养历史记录、每辆样车的修理历史记录(包括所有的召回)、车载诊断(OBD)系统中的指示记录等; 每辆样车的维护保养历史记录和修理历史记录应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地点、维修内容、维修原因、里程数; (4)车辆试验情况 试验前准备:车况检查记录,维修保养记录,OBD系统中的指示记录。 试验资料:试验时间、试验地点、试验用燃油规格(基准燃油或市售燃油)、试验条件(温度、湿度、大气压)、测功机设定(测功机惯量、功率设定)、试验设备(厂牌、型号、标定有效期等)、试验样车数、样车里程数、每辆样车的检验结果(Ⅰ型试验和OBD系统试验)、检验结果分析; (5)其它资料(如适用) ——某辆车从样车中被剔除的原因; ——车辆维修保养手册; ——车辆测试报告; ——检验结果(Ⅰ型试验和OBD系统试验)不合格车辆的原因分析(必要时需增加照片)和统计; ——在用车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补救措施; ——车辆召回信息; 4.企业应按照车辆族系收集、记录和统计在京特约维修站车辆排放控制零部件维修的有关信息,每半年提交一次在京销售每款车型与排放控制装置相关零部件更换情况和维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车型基本参数:车型、车辆识别号(VIN)、发动机型号和编号、变速器形式、车辆牌照号、登记日期、车辆生产日期; (2)维修内容:维修项目,更换前后的排放控制装置型号(至少包括机外净化器、氧传感器、燃油蒸发装置、曲轴箱强制通风阀(PCV)、排气再循环阀(EGR)、发动机电控单元(ECU)),更换前后的排放控制装置生产厂家,车辆维修前后OBD系统的报警情况,以及车辆进行维修或更换部件时的行驶里程数、维修日期、维修站名称、维修原因。 (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查 在企业主动检查的基础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国Ⅲ、Ⅳ标准中附录N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对在北京环保目录中发布的满足国Ⅲ、Ⅳ标准的车型进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抽查,抽查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车辆选择: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被选车型。按族系在社会车辆中选择车辆,每个族系选择不少于3辆车,可选择企业主动检查过程中的车辆,也可选择用户使用的车辆。要求车辆必须是2006年以后注册登记领取北京号牌的车辆; 2.试验车辆确认: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专家组和车辆制造厂根据车辆资料共同进行车辆信息调查和整理,并确定试验样车; 3.外观检查、诊断和常规保养(按照国Ⅲ、Ⅳ标准附录N.3); 4.在用车试验(按照国Ⅲ、Ⅳ标准附录N.4); 5.结果评估(按照国Ⅲ、Ⅳ标准附录N.5)。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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