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北京市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

颁布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21/12/01 颁布日期: 2021/04/01
颁布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21/12/01
颁布日期: 2021/04/01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北京市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积极做好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将提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第四阶段的相关要求(以下简称《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本市生产、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须满足《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是指《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用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   二、企业主体责任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生产企业应确保实际生产的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达到《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做好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自查工作。在本市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应确保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符合《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   (二)在机械销售前,装用额定净功率37kW及以上柴油机的机械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将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或车载终端系统与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联网。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销售企业配合用户做好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工作。   三、执法监管   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产品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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